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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10-15 09: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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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前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桑扬:本院受理安徽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到期货款人民245644元及利息,利息暂计14329.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传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智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2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淑宽:本院受理原告钱明与被告刘淑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 皖081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钱明与被告刘淑宽签订的建筑玻璃幕墙安装工程安装劳务合同;二、被告刘淑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明返还劳务费30000元及自2018年6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刘淑宽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在执行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江宜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摇号选定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光明路交叉口金色梧桐公寓商住楼1,2,3幢10层2-1001室房产(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49060号)的市场价值。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告知你:上述房产评估价为1343253. 00元(包括装潢价值)[评估文书字号:皖宝房估字[2019]088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聂美云:本院受理原告彭立萍诉被告聂美云民间借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聂美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立萍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以年12%的标准自2018年9月17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立萍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聂美云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聂美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秀娟: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查翠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天山路421号滨湖和园23幢1806室房产价格进行询价,询价价格为127 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执1383号执行通知书、( 2019)皖0102执1383号执行裁定书、阿里拍卖网络询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询价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党秋梅、合肥市包河区富豪烟酒商店:本院受理原告刘天陵与被告党秋梅、合肥市包河区富豪烟酒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1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张婉秋与被告安徽创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张婉秋与安徽创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签订的《新机动车买卖合同》;二、被告安徽创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婉秋三倍购车款1470000 元;三、驳回原告张婉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240元由被告安徽创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大连欧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升威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升威机床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大连欧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退回原告合肥升威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金额3813元;二、被告大连欧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期间产生的违约金额133.46 元;三、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大连欧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显良、程冬苗:本院受理原告张传首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传首请求判令:一、被告黄显良、程冬苗立即向原告张传首偿还借款100000 元及利息15500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从2018年2月16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为25500元,之后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时止),合计115500元;二、被告黄显良、程冬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会平:本院受理原告郑永福诉被告李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54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李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永福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晓茜:本院受理原告汪恭西诉被告朱晓茜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并于2019年8月26日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汪恭西向法庭提交了朱晓茜多次婚姻登记材料,为查明案情,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政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966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政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成圣、孙成忠、孙威建:本院受理原告许正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毅、徐世柱:本院受理原告罗承晓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荣胜:本院受理张福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史秀元:本院已受理原告解正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4708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五河县衲福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河县衲福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五河县衲福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1450元;二、被告五河县衲福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14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自2016年6月24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合肥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30元,由被告五河县衲福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来贵: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昌与被告谢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来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建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 自2019年2月26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建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谢来贵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巫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巫建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巫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30894.67元;二,被告巫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3067.63 元;三、被告巫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 违约金以理赔款30894.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10元, 由被告巫建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4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敏、方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敏、方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44449.43 元;二、被告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911.15元;三、被告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44449. 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10元,由被告王敏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帮能、程兰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汪帮能、程兰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帮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42813.59元;二、被告汪帮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3451.67元;三、被告汪帮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 违约金以理赔款42813. 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70元,由被告汪帮能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庆庆、薛飞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马庆庆、薛飞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庆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11984.67元;二、被告马庆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071元;三、被告马庆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11984.6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0元,由被告马庆庆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4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秋红、葛毓霖: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吴秋红、幕毓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37698元和25673.6元;二、被告吴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268元和672元;三、被告吴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以理赔款376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 以理赔款25673. 6元为基效,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810元,由被告吴秋红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红、李朝晖: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宋红、李明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朝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1941.85元和31519.33元;二、被告李朝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1000.34 元和3232.07元;三、被告李朝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以理赔款1941.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以理赔款31519. 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10元,由被告李朝晖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董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42394.54元;二、被告董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3192元;三、被告董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42394.54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60元,由被告董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淑雨: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放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淑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淑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月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4981.5元;二、被告王淑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5522.67元;三、被告王淑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498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10元, 由被告王淑雨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章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何章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2697.66 元;二、被告何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2697. 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20元,由被告何章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少忠、余丽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严少忠、余丽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少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7762.09元;二、被告严少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1058.4元;三、被告严少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7762.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0元,由被告严少忠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月侠、洪存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程月侠、洪存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月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51361.3元和19259.36 元;二、被告程月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4345元和1101.33元;三、被告程月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理赔款5136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以理赔款19259. 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70元,由被告程月侠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艳、张晓雄: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赵艳、张晓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34575.3元;二、被告赵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8576.56元;三、被告赵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34575. 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9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20元,由被告赵艳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佬侉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庆与被告安徽佬侉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佬侉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庆货款16252元。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10元,由被告安徽佬侉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宇高(340111198708137512):关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能与你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 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长江(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12275185)、刘勇(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10102618):关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旭明(身份证号码:440521197906091619)、王冰莹( 身份证号码:440583198008311644):关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燕飞(身份证号码:340122197702100019 )、贺盼盼(身份证号码:340111198507038526)、王道菊(身份证号码:340111196203046544)、贺家庆(身份证号码:340111196208136514):关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包雪瑜(身份证号码:330323197201280926)、吴震海(身份证号码:330323196912140917、彭玲(身份证号码:340304197412100844)、郑军(身份证号码:340103197108194519):关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拟对芜湖万春广场商铺进行处置(处置+租赁)。该资产位于安徽省芜湖市,该实物为芜湖万春广场商铺1#楼29室、30室。该资产的处置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并应具备企业正常经营,企业注册地位于中国大陆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7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7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联系。

联系人:廖晖联系电话: 0554-7658106 电子邮件: 1178482183@qq.com

分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铁路新村)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 0554-7658170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472150473@qq.com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15日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含各分支行)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债权、担保权利、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债权、利息及罚息债权、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依法转让给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5日

合肥百家居装饰设计、姚国刚:本院受理原告方刘东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皖0111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义才:本院受理原告吴厚军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千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耀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住工建设有限公司、邬毅、合肥宝新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发愧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方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力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时金:本院受理原告谢玉骏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豪:本院受理原告肖前贵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豪:本院受理原告李昌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 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 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会肥包河区杭福楼餐厅(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通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包河区杭福楼餐厅(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包河区杭福楼餐厅(个体工商户)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9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通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布,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个体工商户)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9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义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陈义洲对本院作出的(2018) 皖0102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 皖0102民初5399号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俊妹:本院受理原告开和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准予原告开和声与被告韦俊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王岗路交口恒大城60幢一01幢60-2404室房屋可平均分割,原、被告各分得50%;驳回原告开和声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东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慧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孙东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合肥慧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15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将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治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启义:本院受理原告张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738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张扬民事上诉状。 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卞跃昌:本院受理原告董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董建军民事上诉状。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维圣:本院受理原告管荣、管建伟、刘海群、管恒义、单国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巴家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瑞咔五金商行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2019)皖0111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闪闪、许海龙:本院受理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4006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科,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5日

遗失声明

杨杰遗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皖0111字第4642号案件诉讼费票据,票号为皖财专字(2007)0702993803及保全费票据,票号为皖财专字(2007)0702994003.声明作废。

减资公告

安徽鑫视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3K0W4U)拟将公司注册资本从人民币500万元减为人民币10万元。为保护本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汪凡;联系电话:13637230516。

特此公告。

安徽鑫视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