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当、卢春蓉: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陶当、卢春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 皖010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当、卢春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购买机械余款69850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2月25日为103104.2元,其后的违约金以698502 元为基数,按日0.0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0元,由被告陶当、卢春蓉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萌萌:原告罗益军与被告金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金萌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益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937元(此后利息,从2019年5月23日起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金萌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萌萌:原告罗益军与被告金萌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金萌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罗益军股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9年5月24日起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4元,由被告金萌萌负担1050元,原告罗益军负担22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金萌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翟红梅、庞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郭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杨郭城支付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物业服务费3384元、违约金4116.64元,以上暂合计7500.64元,之后费用的实际数额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杨郭城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洋: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吴洋支付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物业服务费3428元、违约金4170元,以上暂合计7598元,之后费用的实际数额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吴洋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宏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与被告董宏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宏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213694.52元及逾期利息(对判决生效之日前的逾期利息及罚息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生效后的逾期利息,以全部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8. 0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董宏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费3000元;三、如果被告董宏文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董宏文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经济区紫云路南郡明珠6幢708A室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保定市鑫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银希: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格莱特商业展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鑫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银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794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保定市鑫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银希支付剩余货款14080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4.35%上浮50%即6,525%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日止为8958元,后期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共计149759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翔: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张翔支付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物业服务费3418元、违约金4158元,以上暂合计7576元,之后费用的实际数额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张翔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宝、高芹山、王罡、胡堰清、胡伟、吴媛媛、周磊: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9520、9522、9523、9524、9525、 9527、 9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松友(身份证号码342425197010081512):原告翟卫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二化、耿晓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吴二化、耿晓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吴二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28328. 23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8年8月16日为100865.99元,之后以128328.2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吴二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9157.5 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宦红兵、崔明凤: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宦红兵、崔明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宦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9250. 47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8年9月4日为38670.81元,之后以59250.4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宦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4749.43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俊峰、王丽媛: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徐俊峰、王丽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徐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1053.78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8年8月2日为31802.99元,之后以41053.7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徐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3438. 64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夏家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军、夏家付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81689.11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8年9月4日为41661.45元,之后以81689.1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6004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雨、张丽: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陈雨张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陈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7013.06 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8年8月2日为9073.63元,之后以17013.0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陈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1507.38 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娟、方伟生: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娟、方伟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64611.93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8年8月2日为36354.98元,之后以64611.9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王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2405. 7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智、郭莉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智、郭莉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9798. 1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8年8月2日为52604.49元,之后以59798. 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王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6844. 76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娟、方伟生: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娟、方伟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方伟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2037. 36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8年8月2日为23709.07元,之后以42037.3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方伟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3025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玉兰、刘斌: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玉兰、刘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7822.65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8年12月10日为24912.52元,之后以37822.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王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2386.5 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国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陈国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陈国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98717.46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8年8月6日为54821.1元,之后以98717.4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陈国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6080 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欣、杨晓鹏、叶大雁、刘国强:本院受理的(2018)皖0111民初13631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欣、(2019)皖0111民初4675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晓鹏、(2019) 皖0111民初4677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大雁、(2019) 皖0111民初4685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谭洪亮:本院受理原告徐道林诉被告谭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1000元及欠利息款(自起诉之日计,后款清截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谭洪亮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隆驾升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交运集团飞雁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诉被告安徽隆驾升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狄帅、马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孟小金诉被告狄帅、马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海燕、张德荣:本院受理原告郑玉民诉被告阮海燕、张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翠丽:本院受理原告徐娟诉被告邵翠丽、纪跃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玫玫:本院受理原告徐娟诉被告卫玫玫、纪跃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勇:本院受理原告周庆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德华:本院受理原告汤辉诉你及被告韩颍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平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运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乾道盈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孙运峰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41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春花、刘德标、李杰: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保全情况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无忧蚂蚁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蔡红岩申请执行你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合肥无忧蚂蚁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福田牌(车牌号:皖A175J3号)小型汽车一辆,该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皖中信估字(2019) AS-0191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总价为人民币7.5万元,现向你公司送达上述车辆评估报告,送达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处置上述车辆。
依法向你个人送达本院(2019)皖0191执714号执行裁定书,拟拍卖被执行人合肥无忧蚂蚁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福田牌(车牌号:皖A175J3号)小型汽车一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瑞冷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鸿明工矿产品有限公司诉你(2019)皖0123民初386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迎霞: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艾麦可视听歌城诉你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59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于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凌贤好:本院受理原告董丽诉你(2019)皖0123民初5318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鲜晨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合肥鲜晨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第3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合肥鲜晨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皖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3475.9元,并自2019年3月19日起以443475.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安徽皖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2元及公告费800元由合肥鲜晨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明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牟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兴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友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迎、陈美珍:本院受理原告郑基胜诉被告王迎、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健:本院受理原告戴亮诉被告李健、王宇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8)皖011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原告戴亮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孙玉武诉被告曹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凤松:原告明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陆凤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9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陆凤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明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垫资款12890. 89元、违约金3867.27元;二、驳回原告明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元,原告明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86元,由被告陆凤松负担29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殷保和:本院受理原告殷保华与被告殷保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损失12万元; 2、本案房屋价值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5日上午8: 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松秋:本院受理原告张枚与被告安徽标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林松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贵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的(2019) 皖0102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终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程序,并解除查封措施;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5日上午8: 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自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吴自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变更诉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吴自顺立即偿还借款346408.54元及利息、罚息(自2015年1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5.19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吴自顺抵押房地产(位于安庆市鑫居,逸泉湾6-1-1301室房屋,房地权证宜字第50092529号]评估、拍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吴自顺承担本案诉讼费5384元、公告费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一日9时(遇法定节假曰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陶茜茜:本院受理原告刘波诉被告陶茜茜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77元,护理费6384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26064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40925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悦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佘林丙:本院受理原告刘业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明星、王仰鹏、王习安、六安市东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传荣:本院受理原告董中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东港市龙奉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禾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童刚:本院受理的佘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 18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港中旅国际安徽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佳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 民初8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港中旅国际安徽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佳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地接款20000 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被告港中旅国际安徽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翔峰、施超、闻凯、钱红妹、梁志宏、陈和平、钱红波、张可静、徐异新: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海龙:本院受理原告王朋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17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周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朋飞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9年2月1日起,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本清息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00元,由被告周海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冬琴、严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文忠、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会平(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709180931):原告李家华诉被告李会平、何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家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家华对被告何红梅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石振、王雪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石振、王雪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石振、王雪霞立即共同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本金1343752.96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20850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30日起暂算至2019年7月19日,款清息止),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上述共计1559257.96元;
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石振、王雪霞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高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鲍传应与安徽优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灿及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鲍传应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000元整,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支付利息期限为第一、二被告工程结算之日起至实际向原告付清工程款之日);2、第二被告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奇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萍与被告孙奇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陈萍与孙奇伟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萍负担;公告费800元,由陈萍承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任远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10078539):原告谢丹与被告任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任远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丹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1月17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0元,由原告谢丹负担340元,被告任远国负担24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任远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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