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松、吕超: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本院受理原告陈水英与被告王勇、方晓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勇、方晓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水英借款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7月20日起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水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80元, 由原告陈水英负担50元,被告王勇、方晓灯负担171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勇、方晓灯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义俊、杨霞: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葛义俊、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葛义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刚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1年10月20日起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50元,被告葛义俊负担48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葛义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伟、王影:本院受理原告陆凤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陆凤双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陆凤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 元,由曹伟负担;公告费400元,由曹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世刚:本院受理原告丁常中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1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乔东来、孔桂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与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乔东来、孔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按年利率8.058%计算,自2016年6月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2.087%计算);二、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借款本金13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按年利率7. 372%计算,自2016年8月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1. 058%计算) ;三、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借款本金11万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18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9. 7875%计算);四、被告王仲东、方学勤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如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有权对被告乔东来、孔桂华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而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龙眠东路203号1#101 号(桐城地产他证2015字第096716号)商业用房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房产处置以最高额不超过借款本金130万元及本金产生的利息及费用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限) ;七、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因本次诉讼先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2080元,由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杨庆庆(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9 108100558) :本院受理原告杨勇与被告杨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庆庆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杨勇借款529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6月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22元,由被告杨庆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谊鸿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钟敬、李国凤、钟林、檀德英、何结根、汪生、徐腊美、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与被告安徽谊鸿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钟敬、李国凤、钟林、檀德英、何结根、汪生、徐腊美、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谊鸿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储款本金40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按年利率7.797%计算,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 6955%计算);二、被告钟敬、李国凤、钟林、檀德英、何结根、汪生、徐腊美、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8800元,由被告安徽谊鸿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钟敬、李国凤、钟林、檀德英、何结根、汪生、徐腊美、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谊鸿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钟敬、李国凤、钟林、檀德英、何结根、汪生、徐腊美、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德贵、安徽金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大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皖01民辖终617号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592号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包海峰:本院受理原告王兴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 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包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兴东借款本金795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其中37000元自2018 年8月30日起计算、34000元自2018年9月10日起计算、8500元自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跃跃、冯良玉:原告安徽伍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跃跃、冯良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跃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伍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二、被告冯良玉对该30000 元货款向原告安徽伍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冯良玉可在承担给付义务后向王跃跃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80元由被告王跃跃、冯良玉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0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春:本院受理原告杜艮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1525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李艳:本院受理原告赵怀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9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怀跃偿还借款本金40899元并支付利息(以408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 年1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怀跃其他诉讼请求。如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财产保全费490元,合计1440元,由原告赵怀跃负担160元,被告李艳负担128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亚杰、苏家宝:本院受理原告纪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 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款清时止); 2、 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贤达(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6810080650)、毛燕青(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211281859):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兴庆与被告陈贤达、毛燕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陈贤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卢兴庆欠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6887.5元(暂算至2019年4月3日,其后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毛燕青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凤革:本院受理原告徐为青与被告陆凤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3民初390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陆凤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为青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24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告陆凤革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陆凤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贤达(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6810080650)、毛燕青(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211281859):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浒与被告陈贤达、毛燕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陈贤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汪浒欠款29000元,并支付利息3367.22元(暂算至2019年4月3日,其后以2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毛燕青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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