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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10-30 14: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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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士良: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芳诉你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青龙:原告张洪刚诉你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从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 )皖0102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叶从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996元及违约金(以39996-833×4=366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3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4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90元,由被告叶从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涛:本院受理原告李本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成都方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本聪支付货款62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 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罗涛对上述成都方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应承担给付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70元,由被告罗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春永、长丰捷达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皖0102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闫春永、长丰捷达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111000 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闫春永、长丰捷达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 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迪卡网咖、鲁泳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蓝靖海电脑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鲁泳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蜀山区蓝靖海电脑经营部支付货款71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的2%计算,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鲁泳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蜀山区蓝靖海电脑经营部支付原告的聘请律师费用7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40元,由被告鲁泳洋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程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综合服务费、空调费210062元及违约金(以21006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40元,由被告程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祖华:本院受理原告叶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叶祖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照货款23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8日起,以23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94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7560 元, 由被告叶祖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军: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3764. 92元、违约金4752.98元,合计人民币28517.9元;二、如果被告杜军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对杜军抵押的车牌号为皖A88L79 车辆(发动机号:110521267, 车架号:LSGPB54UXBS106888)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310元,由被告杜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邬国元、聂久枝、张学龙、马厚清: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邬国元、聂久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451047.2元及截至2019年2月25日的违约金1893.3元(之后违约金以45104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学龙、马厚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学龙、马厚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邬国元、聂久枝追偿。案件受理费80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890 元,由被告邬国元、聂久枝、张学龙、马厚清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宗英、江新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2019)皖0123民初451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叶汉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令你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17422.79元及截至2019年6月3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32509.02元,此后的利息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如你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原告有权以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建安公司院内佳兴园3幢106室房屋(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皖(2016)肥西不动产证明第000883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应原告申请已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3969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立柱:本院受理倪海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代忠树:本院受理的原告陶汝中诉被告代忠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款欠款人民币1709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约人民币46169元(利息计算,以170997元为本金,按年息6%计算自2015年2月8日暂计算至2019年8月8日,款清息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豪、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开斌诉被告崔豪、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豪、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绵宽诉被告崔豪、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豪、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义兵诉被告崔豪、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豪、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屈纪亮诉被告崔豪、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明成( 340121197802046455 )、魏成鹏( 341124197809116815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明成、魏成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飞( 342622197904031591):本院受理原告伏传玺诉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钟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钟飞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2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林(342622197806064090)、许翠年( 3401 04198207031564)、黄勇(340122197803232491)、陈艳( 340321197302020022):本院受理原告郑潇潇诉被告安徽风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盛林、许翠年、黄勇、陈艳、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安徽风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皖0111民初11876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郑潇潇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祥:本院受理原告王礼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823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燕:原告陈君侠诉被告李涛、李光运、宋春芳、张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宋春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庆生:本院受理原告周祖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海:本院受理原告宣圣力诉被告刘义、刘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 2019)皖0191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合肥市经开区习友路东、轩辕路北福禄园99幢302室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462706号)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宣圣力名下;二、驳回原告宣圣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0元,案件保全费4520元,合计16320元,由原告宣圣力负担8160元,由被告刘义、刘海共同负担8160元。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宣判后,被告刘义不服本判决,书面提起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刘义提交的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海安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祁玉皖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合肥金海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祁玉皖运输款10798元,同时支付原告祁玉皖垫付的公告费4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政:本院受理原告陶娜诉被告徐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坤、合肥坤泰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智慧诉被告杨坤、合肥坤泰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樊连军:本院受理原告朱利民诉被告樊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荣忠:本院受理原告林松诉被告金科、王荣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请求被告金科、王荣忠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4670. 6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皖0811民初29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综合服务中心一楼交通事故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阮志义、吴彩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阮志义、吴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简转普裁定、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49995.53元,及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21日为19700.33元);二、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两被告位于迎江区华中路29号龙狮商贸中心6幢一层8室、二层8室(房地权证宜字第50076322号、房地权证宜字第50076323号)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4399元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800元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合利美商贸有限公司、刘敏、刘孝飞、汤亚玲、安庆海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吴爱华、王忠、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刘挺、马昀: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072353884G)诉被告安庆市合利美商贸有限公司、刘敏、刘孝飞、汤亚玲、安庆海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吴爱华、王忠、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刘挺、马昀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81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37元,由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金融借款合司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 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2674160.77 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6.786%自2017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 元;三、如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就被告汪舵海提供质押的在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2500000股股份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汪舵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对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9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993元,由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郑昊、郑和友、宋华、郑和平、陈晓玲、郑振、朱菊芬、张剑虹、杨文丽、郑铨钦、张燕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郑昊、郑和友、宋华、郑和平、陈晓玲、郑振、朱菊芬、张剑虹、杨文丽、郑铨钦、张燕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170549.54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 元;

三、若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设定抵押的被告郑昊名下位于安庆市开发区丹桂花园2号楼602室(房地权宜房字第50105040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他项权证中记载债权200万元为限制);

四、被告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郑和友、宋华、郑和平、陈晓玲、郑振、朱菊芬、张剑虹、杨文丽、郑铨钦、张燕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郑和友、宋华、郑和平、陈晓玲、郑振、朱菊芬、张剑虹、杨文丽、郑铨钦、张燕云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64 元,由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郑和友、宋华、郑和平、陈晓玲、郑振、朱菊芬、张剑虹、杨文丽、郑铨钦、张燕云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金泉汇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计屹帆与安徽省金泉汇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金泉汇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与徽州大道交叉口吉瑞泰盛广场3号楼22层房屋内的可移动物品( 数量详见清单)予以评估,经评估该屋内可移动物品价格为人民币99830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金泉汇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皖天源(2019)鉴字第0342号价格评估报告书和(2018)皖0111执3766号之一号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安徽省金泉汇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委托网络拍卖平台对上述公司内可移动物品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业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文中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许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文中工贸有限公司货款95650元及逾期利息(以956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清之日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常伟:本院受理原告周志甫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8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强、 曹蕾、乐军霞、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与被上诉人王强、曹蕾、乐军霞、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民终6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长泉:原告舒世平诉被告赵长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91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赵长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舒世平借款本金1万元及其逾期利息560元,息随本清;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4元,由被告赵长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书生:本院受理原告牛宏燕诉被告赵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文:本院受理原告缪守蓉诉被告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书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春香:本院受理原告吴德祥诉被告李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书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修琴:本院受理原告詹高群诉被告占和华、张修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庆:本院受理原告付祥诉被告王庆、杨林、安徽九州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8320.85元,拖欠本金罚息61.59元,应收利息5227.35元,应收利息罚息97.88 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6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9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张会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清源路88号中铁广园路幢2503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57135)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红遵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饰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合肥红遵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饰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小区摆台费用280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方雪清:本院受理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关于原告陆守长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返还2016年11月-12月两个月工资人民币1万元整。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的8点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志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08147419):原告杜冬梅与被告胡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胡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杜冬梅借款本金人民币7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19日起以77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胡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冬梅律师代理费25000元;三、原告杜冬梅对被告胡志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5幢204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00322)房产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被告胡志明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志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正忠、瞿秀英与被申请人吴正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吴正忠、瞿秀英称,吴正忠与吴正美系兄妹关系、瞿秀英与吴正美系母女关系,吴正美于1981年年底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后一直无法联系,现失踪已经满38年。失踪人吴正美,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其父亲为吴玉春。下落不明人吴正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吴正美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吴正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吴正美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会平:本院受理原告刘喜与被告李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喜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喜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李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喜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刘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会平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多军(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906187572):本院受理原告叶先海与被告李多军、杨新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11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先海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22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杨新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16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62元由被告李多军、杨新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道平:本院受理原告宋飞诉被告张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9)皖0191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道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飞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 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被告张道平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 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红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健声饼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颜礼好与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民初皖0121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21 执24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1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38216.01元及利息,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77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482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彬彬: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21 执23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1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71877元及利息,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894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978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龙: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21 执23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1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48187.2元及利息,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631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亮马名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舒付芝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91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安徽亮马名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舒付芝劳务报酬3800元。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徽亮马名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亮马名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