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建斌:本院受理原告刘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文宏、解光琼:本院受理孙贤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彪、范新女: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华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法院民三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方亮德:本院受理倪世界诉你与吴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健威(公民身份号码:440785198204143717):原告汪华与被告周健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周健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健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天(公民身份号码:440203198001256111):原告汪华与被告黄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黄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华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锐(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106300034):原告程子龙与被告金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金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子龙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程子龙负担20元,被告金锐负担53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金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明宏莲、郑义;陈飞飞、钟文浩、郑义: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计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程序前置告知书等。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自2019年6月4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荣生、张苏萍:本院受理原告刘利瑜与被告钱荣生、张苏萍及李先虎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9)皖0103民初632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刘利瑜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6321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被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以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俊(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001291018):本院受理原告张远玲与被告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4788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远玲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5.95万元;二、驳回原告张远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2765元。由原告张远玲负担4260元,被告孙俊负担850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保利、张凌、袁修琦、顾思维、杨君、王程成、柏泽强、王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八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981、5982、5983、5985、5987、5988、 5989、 599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贝贝:本院受理原告李涛诉被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 )皖0103民初6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贝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涛各项损失共计7488.92元:二、驳回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王贝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 03196310241011):本院受理原告杜家洋与被告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吴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杜家洋欠款1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国庆、张冬生、黄宗翠: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聪店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高建平与被告安徽聪店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高建平与被告安徽聪店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6日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安徽聪店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高建平装修款74575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45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计算的总额不得超过7457元);三、驳回原告高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 元及公告费800元,合计2650元,由被告安徽聪店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蒋光树、董桂桂: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蒋光树、董桂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民初15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一偿还拖欠原告保理融资本金2644. 943911万元及利息13684295.84元 (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5%的基础上加收50%的利率承担罚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同时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前述利率承担复利;2、 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20年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褚风群:原告李亚与被告褚风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褚风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亚加工费货款53828 元以及逾期利息(以货款538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20元,由被告褚风群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文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尚文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化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比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0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化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比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金40000元为基数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3月1日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被告杨化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东梅:本院受理原告杨明勇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陶:本院受理了原告李梓涵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21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沈家全: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勇、徐厚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7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常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鑫、朱煜: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恒、马东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超、余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吉: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庆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9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锋与你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 皖0122民初3134号判决:一、被告合肥百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锋工程款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800元,合计14800元;二、 驳回原告王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4元,由原告王锋负担100元, 由被告合肥百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2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百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飞:原告王良梅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良梅借款本金120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王良梅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诚:本院受理原告刘青与被告陈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22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青货款38500 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8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青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军、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左仕兵诉被告王军、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9) 皖0102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左仕兵装修工程款73000元;二、驳回原告左仕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3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恩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邵科军:原告张克伦诉被告安徽恩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邵科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科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克伦工程款9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克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90元, 由被告邵科军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志贤、唐家发:本院受理原告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韩照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仁升建材有限公司诉你(2019)皖0123民初556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蒋自飞:本院受理原告董卫卫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明成、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铸鼎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和安徽贝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7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台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开芳: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袁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袁开芳所有位于合肥市经开区怡莲新城高2幢1103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328307号)房产及2幢011号地下室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房产价格为人民币1668300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开芳公告送达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皖中信估字( 2019) AS-0188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 (2019)皖0111执1651号拍卖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袁开芳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学平:本院受理原告俞奎与被告蒋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蒋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俞奎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9年2月22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给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传金:本院受理原告蔡瑞福与被告金小妹、蔡传金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瑞福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4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原告蔡瑞福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原告王春会请求如下: 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547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吴正秀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执29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请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院( 2018)皖0123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郭纪荣、高金水、王海云、王松林: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共计肆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程序前置告知书等。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郭纪荣、高金水、王海云、王松林分别偿还原告为其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本患8117.17元、42728. 84元、33557.8元、28406. 8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直至款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国平、陈浩、唐计卫: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系列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9753、9755、975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申报
公 告
各债权人: 本院已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 皖0122破申2号《民事裁决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管德琴对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皖0122破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作为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现发布公告,请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一、申报债权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二、申报地点: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潜山南路188 号蔚蓝商务港E座15层。 三、联系人:秦春律师,联系方式: 13955109038 0551-62750708 四、注意事项: 1、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或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2、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或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3、递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合同、法律文书、产权证明文件等,所提交资料应当为原件,经核对无误后管理人留存复印件,原件退回、备查。 4、提交形成债权时间、经过、确认债权存在的文书如诉讼或仲裁文书等,附上债权人书写文字资料(一般不超过800字)两份,本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递交管理人。 5、自然人申报债权提交债权凭证原件,同时附上本人签名的说明债权形成原因、时间和数额的债权说明书两份。 6、债权人认为应当递交的其他资料。 7、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8、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五、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所有财产和权利凭证等。 六、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债权人第一次会议于本公告届满后第10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 特此公告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9月30日裁定受理马鞍山光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指定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为马鞍山光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马鞍山光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月28日前,向马鞍山光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马鞍山市湖北西路湖滨丽景小区4栋302室;联系电话:叶宇13965002281、席磊133491886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马鞍山光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马鞍山光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2月15日上午9时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三楼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若有变动,以管理人通知为准)。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张莹于2019年10月25日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 13415201611898870 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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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