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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11-12 14: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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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飞鸣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489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芝慧:本院受理原告吴贤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277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南亚泓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8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 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良勇:本院受理原告王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4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 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祥:本院受理原告高玉善诉你民问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753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兵:本院受理原告顾裴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5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683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 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纯柱:本院受理原告王德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6320 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 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世贵、刘桂云:本院受理原告葛伦孟与被告史世贵、刘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22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史世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葛伦孟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葛伦孟其他诉讼请求。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年荣、柏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被告吴年荣、柏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1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被告方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学琴、付后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被告汤学琴、付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俊峰(身份证号码340121197312258519):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梁俊峰、杜勤、唐亚、檀祝群、安徽隆祥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梁俊峰、杜勤、唐亚、檀祝群、安徽隆祥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就查封的被执行人梁俊峰名下位于合肥市梦园小区郁秀居9-1-602号房产(产权证号合产068123号)一套,依法委托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进行了询价,网询号jdbdhouse2019110600343号网络询价报告显示:上述 标的物总价为2587284元。本院现已作出(2019)皖0111执恢4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梁俊峰(身份证号码340121197312258519)名下位于合肥市梦园小区郁秀居9-1-602号房产(产权证号合产068123号)一套。因被执行人梁俊峰下落不明,现向梁俊峰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询价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玉才:本院受理原告占克付诉被告杨玉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玉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占克付劳务报酬3361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40元,由被告杨玉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陶新闻、陶新菊:本院受理原告张正俊与被告陶新闻、陶新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 )皖012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微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华富针织内衣商行及原告合肥瑶海区双秀内衣商行诉你公司合同纠纷共计贰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

合肥瑶海区华富针织内衣商行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年息12%,以2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合肥瑶海区双秀内衣商行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年息12%,以2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文翔;崔艳;俞川花;李世兵、毛春霞: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共计肆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保证人对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爱(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101265220):原告汪林军诉被告徐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徐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林军借款本金39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华均(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008255521):原告徐世芳诉被告王华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华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世芳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1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世芳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解明君、朱尉尉、后力、李缨子、赵金弟、付世财、孙其勇、王文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力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解明君、朱尉尉、后力、李缨子、赵金弟、付世财、孙其勇、王文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力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共计陆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解明君偿还原告借款90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期限届满后罚息及违约金(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算);被告后力偿还原告借款90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期限届满后罚息及违约金(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算);被告孙其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期限届满后罚息及违约金(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算);被告赵金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期限届满后罚息及违约金(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算);被告付世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期限届满后罚息及违约金(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算);被告王文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期限届满后罚息及违约金(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算)2.朱尉尉、后力、李缨子、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力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均由各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朝福;叶伟巍、余福保;袁伟伟、邱波;杨书会、王晓明;张平、王爱武;王玲、李龙进;周道芝、张贵利;彭家义、宣守霞;范迪猛、陈照梅;付霞、杜军;杨彩霞、胡双松;夏恩强、陈玉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共计十贰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及违约金(以理赔金额为基数,自理赔之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成标(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003305518):原告徐红诉被告范成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范成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红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红玲(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507080648):原告魏春霞与被告褚红昌、葛芳、金银茹、丁红玲、朱伟伟、褚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褚红昌、葛芳、金银茹、丁红玲、朱伟伟、褚彬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春霞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1月16日起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褚红昌、葛芳、金银茹、丁红玲、朱伟伟、褚彬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春霞律师费80000元;三、驳回原告魏春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500元,由原告魏春霞负担100元,被告褚红昌、葛芳、金银茹、丁红玲、朱伟伟、褚彬林负担37400元。公告费1200元,由原告魏春霞负担400元,被告丁红玲负担8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刘志、徐晶晶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徐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0326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8月6日的利息16909.22元违约金6938.94元[自2019年8月7日起的利息以903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19年8月7日起的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刘志、徐晶晶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志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庆、朱家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群与被告朱庆、朱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庆,朱家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群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4月16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80元,由被告朱庆、朱家龙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鹏: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双德与被告吴鹏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吴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双德借款本金50000 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 合计1850元,由被告吴鹏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弘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童刚:本院受理原告田益凯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童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益凯劳务费13000元;二、被告童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1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田益凯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田益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弘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童刚:本院受理原告王章顺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919)皖0102民初55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童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章顺劳务费5000元;二、被告童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王章顺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章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弘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童刚:本院受理原告田益恩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919)皖0102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童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益恩劳务费20000元;二、被告童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田益恩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田益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弘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童刚:本院受理原告张华祥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919)皖0102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童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华祥劳务费2000元;二、被告童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张华祥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华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绍春、广西华南建设集团安徽雄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继华与你、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王欣、李伟、王俊霞、武文龙、王贤萍、范文汉、安徽神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王欣、李伟、王俊霞、武文龙、王贤萍、范文汉、安徽神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共计贰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

原告诉请判令:1. 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 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和违约金;3.原告有权折价、变卖或拍卖抵押房产并对所得价款有限受偿;4. 王欣、李伟、王俊霞、武文龙、王贤萍、范文汉、安徽神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对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权力事项费用均由各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亮亮: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在本报刊登的(2019)皖0103民初216号案件书写错误,现将“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更正为“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传票”。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政(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411152958):原告王吉正与被告郭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郭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吉正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元,支付利息36400元和违约金19600元(利息和违约金以14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利息月利率1.3%、违约金月利率0.7%自2019年3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之后利息和违约金以14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郭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吉正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原告王吉正对被告郭政所有的坐落于和平路291号蓝岸雅居5幢1101室(权属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30281号)房产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郭政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栋良(公民身份号码: 342422198812233317):本院受理原告梁祖训与被告王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栋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祖训借款29500元;二、驳回原告梁祖训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栋良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伟:本院受理鲍国建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艳艳、阮阳: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美春、朱向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桃花工业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侯晶鑫:本院受理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宝、汤磊:本院受理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卢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华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吕磊、汪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吕磊、汪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贷款本金1374158. 16元以及截至2018年5月29日利息、罚息等合计为34469.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日29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吕磊、汪智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有权对吕磊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包公学府花园14幢509室房产(权属证号:肥东1008124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吕磊、汪智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家宝: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汪家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点0102民初6531号民事判快书,判央:一、被告汪家宝于判决生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1082.31元、逾期保费828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51082. 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2 月15日起计算至理赔歉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40元,由被告汪家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央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勇、夏旻菊: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国勇、夏旻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国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6816.21元、逾期保费2761. 3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6816.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王国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海波: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海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海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2829.43元、逾期保费2997.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32829, 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70元,由被告张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春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与被告吴春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43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海军、李海霞、胡红英:本院受理原告王业才与被告王海军、李海霞、胡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928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內,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胜松: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国诉被告俞胜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善平:本院受理原告程兆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1525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合肥曼波水族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冉与合肥曼波水族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要求被告退还本人所付的鱼缸20670元、鱼钱2次共3100元,搬运费1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合肥市同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市同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8)合仲字第0763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

催收公告

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亮、王翔:

根据2016年6月3日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亮、王翔与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我所已完成全部受托法律事务,按约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等六委托人应于《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二日内向我所支付基本经费8000元;应于(2016)皖0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我所支付律师风险代理费3962766.53元。鉴于债务人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现我所公告要求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等六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上述债务并按3%/月付息,直至款清为止,逾期我所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