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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11-13 16: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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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牛: 本院受理原告郝亦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7900元、利息100946 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9日计至2017年8月18日为5589元;以207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 月19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利息是95357元;此后本清息止),合计30884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帮阳、合肥君子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学利与被告吴帮阳、合肥君子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言成:原告徐勇林诉被告朱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言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徐勇林各项损失合计18248.11元;二、驳回原告徐勇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50元,由原告徐勇林负担2090元,被告朱言成负担106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庆祝、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禾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庆祝、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安徽文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在本报刊登的(2019)皖0103民初5058号案件诉请书写错误,现将“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经营保证金及相关用餐费用人民币82240元及利息”更正为“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经营保证金及相关用餐费用人民币8224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5.31为11020元”。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爱清:本院受理原告张永龙与被告朱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永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原告张永龙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道仓: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9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卫道仓对(2018)皖010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安徽隆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即欠付原告借款本金18825106元、利息2971756.84元(其中包括旧贷在内的利息914432.40元、复利247612.63元,本笔借款的利息836464.09元、罚息931842.75元,复利41404.9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5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882510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停运损失7774元和评估费554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怀军、汪祥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怀军、汪祥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怀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停运损失7176元和评估费512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啟豹:本院受理张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海肖:本院受理原告黄德准诉你(2019)皖0123民初5978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传德: 本院受理原告黄智敏与被告陈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传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智敏借款本金15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7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登立: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久嘉怡宾馆与被告张登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登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久嘉怡宾馆5664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久嘉怡宾馆的其他诉讼要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长林: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志刚请求判令:一、被告袁长林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 元及利息8000元(利息自2019年4月2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后利息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润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程乡干调商行(经营者程乡) 诉被告合肥鑫润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鑫润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一九八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海轶诉被告安徽一九八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一九八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连五、时贞玲、孙玉时:原告刘荣芳与被告孙连五、时贞玲、孙玉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孙连五、时贞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荣芳借款本金280950元,并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荣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刘荣芳负担280元,被告孙连五、时贞玲共同负担5520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公告费400 元,由被告孙连五、时贞玲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