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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11-15 15: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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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陈美珍:本院受理原告杨幂诉被告王迎、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迎:本院受理原告李家兵诉被告王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3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慈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谢慈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谢慈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1433.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31433. 45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款清时止);二、被告谢慈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623.2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勇、李玲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罗勇、李玲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6527号民事判决书:“一、 被告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9085.3元,并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209.0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文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陈文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70642.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70642.91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陈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5522.6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松庆、黄红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殷松庆、黄红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书:“一、 被告殷松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8739.68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7312.8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以理赔款11426.88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殷松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7468.5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世年、吴善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叶世年、吴善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5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叶世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15445.79元,并自2015年6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叶世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6517.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洋、李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刘洋、李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1382.93元,并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4834.8 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霞丽、钟立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于霞丽、钟立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64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于霞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0220.46元,并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教清时止;二、被告于霞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736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宜忠、张小青: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董宜忠、张小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董宜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6879.57元,并自2016年5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董宜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3237.5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罗黎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罗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2676.63元,并自2015年8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罗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5623.5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印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学文: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学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借款本金68080元、利息14841.44元;二、被告王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2921.4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代偿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很公司对被告王学文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3A839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变价、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王学文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祖彦、姚素林、袁祖海: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祖彦、姚素林、袁祖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袁祖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319986.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19986.5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十算至款清之日上);二、被告袁祖海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30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430元,由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530元,被告袁祖彦、袁祖海负担6900元。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康伟:本院受理原告雄伟(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康伟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雄伟(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雄伟(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康伟签订的以租代购(汽车)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康伟支付原告车辆租金1433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807元,逾期付款利息按照143374 元为基数,按照2%/月计算,自2018年10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此后利息顺延计算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4、判令被告康伟返还原告租赁车辆,车辆品牌为捷豹,车牌号为皖S3S381,发动机号为:301112064322204PI,车架号为: SAJAA05M9DPS74745;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周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瑾诉被告合肥周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汇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项目保证金2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时从2018年8月27日算至2019年6月27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0000元)至清偿之日资金占用费(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必要开支5000元(岳阳至合肥的路费住宿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自高、岳晓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自高、 岳晓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1310万元,利息1034000元(按年利率6%,其中600万自2017年8月17日计算至2017年12月13日,接着以13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4日计算至2019年2月13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作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作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464682元,并以借款本金3038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原告从2019年5月23日止本息及违约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辆品牌为宝马,车辆型号WBALS210,车辆识别代码为WBALS21 04G0S66727,发动机号码A0641457N20B20A,车牌号皖A671M9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就该车辆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交通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单卫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卫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238232元,并以借款本金1606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原告从2019年5月23日至本息及违约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辆品牌为凯迪拉克,车辆型号3GYFN9E5,车辆识别代码为3GYFN9E5CS551989,发动机号码LFW6CS551989, 车牌号皖ADD337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就该车辆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交通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效民、李梅萍、合肥煜坤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陈晶酉: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李梅萍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绿城桂花园桂雨苑5-201室(产权证号:合产078170)价格进行询价,询价价格为313. 5397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执3297号执行通知书、(2018)皖0102执3297号执行裁定书、(2018)皖0102执32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金成、王勤林、任红福:本院受理原告万军诉被告安徽科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肥市金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忠玉、王其童与你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丹:本院受理原告隋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武晴:本院受理原告周雨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尤兵、周翠华、叶少敏: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芳义、何明清、蔡月梅: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华有陈:本院受理原告陆云诉被告华有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琴:本院受理原告张昕诉被告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驰:本院受理原告张昕诉被告张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明:本院受理原告孙锦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2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电话:0551-67770812)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市政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海工程有限公司、周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宏:本院受理张明伦诉你与周先斌、周本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磊、高梅、尤荣林、王光云:本院受理原告费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0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雪龙:本院受理原告周涡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11民初6533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诚:本院受理原告周涡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音正国、蔡振侠: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音正国、蔡振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福燕贸易有限公司、孙海燕、张来军、孙晓梅、孙晓东: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合肥福燕贸易有限公司、孙海燕、张来军、孙晓梅、孙晓东、徐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福燕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借款本金328194.1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截止2017年2月17 日的利息为12656.2元;自2017年2月18日起,罚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孙海燕、张来军、孙晓梅、孙晓东、徐凤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合肥福燕贸易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对孙海燕、张来军提供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号恒兴广场B区1715、B区1914号房产(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71228、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72728,房地产他证合包字第8250010062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620000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对孙晓东、徐凤提供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阜康嘉苑2幢606室房产[房地权肥东字第046119、皖(2016)合不动产证明第0005104号、房合瑶他字第8220072826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400000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林兵、李金茹: 本院受理原告吴超诉被告阮林兵、李金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 皖0102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阮林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超借款本金452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8年8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 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阮林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超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李金茹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阮林兵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金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阮林兵追偿;四、驳回原告吴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安之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谢永奎、谢永亮:本院受理的原告靳全友诉被告安徽安之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谢永奎、谢永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安之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谢永奎的起诉,现依法向安徽安之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谢永奎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51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靳全友撤回对被告安徽安之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谢永奎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向谢永亮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贤珍: 原告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贤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贤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7588元;二、驳回原告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翔: 本院受理原告胡再梅诉被告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 民初71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再梅借款本金5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8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再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佳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长征诉被告陈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27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李长征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皖江路208号地矿家园10幢2002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8150052623号)房产的查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刊登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被告为徐光和的公告,其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应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管辖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特此更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潘登、姚芹: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杨潘登、姚芹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梁园路东侧学府雅苑1幢602室房产(产权证号:肥东10081910)价格进行询价,询价价格为141.2905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执2450号执行通知书,(2019)皖0102执2450号执行裁定书、(2019)皖0102执24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立新:本院受理原告黄从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陶波:本院受理原告梁玉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陶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梁玉琢货款12,009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红宣:本院受理原告王一杰与被告朱红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588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朱红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一杰借款本息82500元;二、驳回原告王一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原告王一杰负担548元,被告朱红宣负担188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红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成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宇尧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成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391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朱成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宇尧物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235.02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8235.02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宇尧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2元,由原告合肥市宇尧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757元,被告朱成娇负担180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成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杨巽与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472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巽借款本金2509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4元、原告承担779元,被告承担4885元。保全费1970元,原告承担271元,被告承担169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利平、吴二化、刘凤云、刘同青、明文云、王延丰、李丽、喻来好、许祥: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九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案件审理要素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

周先斌、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在本报刊登的(2019)皖0103民初6672号案件诉请书写错误,现将“判令被告周先斌向原告支付利息141990元”更正为“判令被告周先斌向原告支付利息1419900元”。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长旺(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9202136816):原告杨昕与被告方长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方长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昕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方长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厚和:本院受理原告许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朱厚和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斌借款本金144000元,并自2019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许斌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厚和:本院受理原告章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朱厚和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章云借款本金90000元,并自2019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章云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何千里: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芳与被告何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千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芳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3月1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 元,合计850元,由披告何千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小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腾飞五金经营部与被告王小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腾飞五金经营部货款1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4月12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腾飞五金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元,公告费800 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王小娜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编号0046152828)遗失,声明作废。

李巧云遗失2014年6月13日及2014年6月27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张:单号为:0701577319 ,金额为:叁万伍仟捌佰元整(¥35800元);单号:0701577654,金额为:伍仟元整(¥5000元)。现原件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