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晨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晨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汇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汽车垫款人民币5513.96元、违约金147.03元(违约金以垫付总金额每月2%的计算方法计算,分别自2019年2月21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自2019年6月21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27日,之后继续按此计算办法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对被告名下(车架号LVVDC11B1JD029523奇瑞牌轿车)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树良:本院受理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为YH1811000098 的《融资租赁合同》;2、请求被告支付截至合同解除日之前的到期未付租金10018.02元。3、请求支付逾期利息1402.52 元(2019年1月I4日至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1%,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4、请求被告承担违约金3339.34元(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11.5条约定,违约金按照当期一期租金计算);5、请求被告支付按照全部未付租金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计算的损失6319.76元(收回租赁物价值以车辆融资总额100539.12元为计算标准)。6、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全部催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事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胜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胜利迫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汇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汽车垫款人民币46777. 81元,违约金2030.73元(违约金以垫付总金额每月2%的计算方法计算,分别自2018年9月28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自2019年2月27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27日,之后继续按此计算办法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对被告名下(车架号LSVCJ2BM4JN054019大众牌轿车)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先伦: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春诉被告胡先伦追偿权纠纷一案, 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张国春诉请:1、判令胡先伦立即偿还张国春为其代偿的款项122500元及利息(其中71500元自2013年12月19日起计息,51000元自2014年6月3日起计息,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彩连、王立学: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与王建付、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郑彩连、王立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首次付款本金及利息60152元及违约42611.45元(前期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后期违约金以4701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0元,由被告郑彩连、王立学负担14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辣上煌火锅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厨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皖0102 民初124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辣上煌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厨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00元,由原告安徽厨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辣上煌火锅店负担210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三义粮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王仁和米线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 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三义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王仁和米线食品有限公司损失130337.5 元及利息(以130337.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350元,由原告安徽王仁和米线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270元,被告合肥三义粮油有限公司负担388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毛凯:本院受理原告沈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 )皖0102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毛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瑞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350元,由被告毛凯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张震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皖0102民初5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黄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震宇货款2120000元,并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黄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震宇律师费26000元。案件受理3143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7230元,由被告黄建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遥冰、于大龙:本院受理原告开声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逾期违约金20000元(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自2018年11月4日暂计算至2019年9月3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福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陈官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和苏辛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跃武、唐金花: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燕诉被告曹跃武、唐金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2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俊香:本院受理原告许仁召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韦俊香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许仁召劳务费28500元,并自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同时支付原告许仁召垫付的公告费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高胜:本院受理原告陈九四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许高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九四借款本金54000元;二、王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高胜追偿;三、驳回陈九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唐佳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唐佳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65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树、胡学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胡树、胡学中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65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开晓胜:本院受理原告西藏天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43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开晓胜:本院受理原告西藏天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43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胡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 民初710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文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于文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181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思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思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181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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