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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11-21 15: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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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传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业良诉被告合肥传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小磊:本院受理原告石艳诉被告刘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91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小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艳借款本金8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由被告刘小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北京瀚海绫锦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肥西东羽羽绒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聂祖超:本院受理梁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超:本院受理原告陈世文诉你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修玉:本院受理丁常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宝山、黄希望、合肥易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钧阁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就(2018)皖0123民初2006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坤:本院受理程冬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盛路:本院受理了原告张凯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办办、徐少辉:本院受理原告钱晓平诉被告王办办、徐少辉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闫谨: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闫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东波、张浩、黄申:本院受理原告娄莉诉被告余东波、张浩、黄申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尚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南汇福板材经营部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4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启航、孔令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妙酒吧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7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5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东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5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良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5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媛媛:本院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善敏、韦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与被告汤善敏、韦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房树旗、张利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与被告房树旗、张利囡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立峰、吴玲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与被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郭立峰、吴玲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莱登仕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合肥框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莱登仕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安徽莱登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框众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67472元及违约金(以674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80元由被告安徽莱登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友良:原告合肥瑶海区腾飞五金经营部与被告王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王友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腾飞五金经营部货款41935元以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王友良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 )皖0102民初55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王新堂、陈传金、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张开政、王莉: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2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钱宏伟、陈鹏、尹学慧、蒋桂虹: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钱宏伟、陈鹏、尹学慧、蒋桂虹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道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妙酒吧诉被告李道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81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妙酒吧诉被告罗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1081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美潮: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美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诉前调42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朝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朝兵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913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其来、薛银平、陈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其来、薛银平、陈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0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吴其来、薛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80104.94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期原告实际垫付款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分段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陈杰对吴其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30元,由被告吴其来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广远、唐杰、聂宾、王远发、王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刘广远、唐杰、聂宾、王远发、王超信用卡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 民初7929、7932、 7933、7934、793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月成、王正元、涂友华、舒旭东、王刚君: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涂友华、舒旭东、王刚君、王正元、李月成信用卡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 民初9701、 9702、9703、9704、 970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志来:本院受理原告孟效平、王云、王多与被告周志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l1民初119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其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被告朱其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世界、姜小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被告汪世界、姜小宾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丙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被告蒋丙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双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被告陈双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大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被告钱大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门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被告孙门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宗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被告张宗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被告袁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被告方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玉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被告高玉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冬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华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昌柱、汪昌凤:原告江沂与被告汪昌柱、汪昌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沂与被告汪昌凤、汪昌柱于2010年8月21日签订的(《协议》;二、被告汪昌凤、汪昌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沂购房歌185000元;三、被告汪昌凤、汪昌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沂违约金185000元;四、驳回原告江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20元,白被告汪昌风、汪昌柱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查海宝:本院受理原告徐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徐霞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梨花:原告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周天杰、姚梨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民初14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万(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404290035);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6127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费7709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340元,由原告安徽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40元,被告张万负担2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道广(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409155011);合肥福金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HNB1J)本院受理原告张美玲与被告周道广、合肥福金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3927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周道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美玲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6483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24日,之后按照月息2%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合肥福金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美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992元。由原告张美玲负担192元,被告周道广、合肥福金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周道广、合肥福金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庆胜(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6904067572);杨秀荣(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107017569);本院受理原告梅后明、阮寓刚、梅毅与被告孟庆胜、杨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123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孟庆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梅后明、阮寓刚、梅毅借款本金125万元并支付利息20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日,之后自2016年1月3日起按照月息1%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梅后明、阮寓刚、梅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0元,由原告梅后明、阮寓刚、梅毅负担5000元,被告孟庆胜负担20400元;公告费1200元,由原告梅后明、阮寓刚、梅毅负担400元,被告孟庆胜负担8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尚权(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605317516);本院受理原告刘静丽与被告丁尚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6363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丁尚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静丽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之后自2016年9月1日起后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静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926元,由被告丁尚权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丁尚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兴国、陶娟、陶刚: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904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兴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代偿款项342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422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陶娟、陶刚对被告陶兴国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汉、蔡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9858、1061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项74655.24元、保费4603.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4655.2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18%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蔡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项94122.57元、保费7166.1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4122.5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会平、何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杨贵文与被告李会平、何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贵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6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原告杨贵文负担。

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悔过书

本人李闯、黄安刚、张晓滨、潘淑冬、赵凌、桂林、朱凤华、查龙你、吴祖祥,因非法处置工业污泥,触犯了环境保护法。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审理,使我彻底认识到该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理应接受应有处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果水环境遭到破坏,最终危害的还是我们自己的子孙后代。我现在感到非常地后悔,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款,以后一定牢记此次教训,遵法守法,绝不再做违法的事。同时,也希望其他人能以我为鉴,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悔过人:李闯、黄安刚、张晓滨、潘淑冬、赵凌、桂林、朱凤华、查龙你、吴祖祥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