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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11-22 14: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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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丙聪: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大章诉被告李丙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8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丙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邓大章租金37479.03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12日以5000元/月计算的租金;二、驳回原告邓大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邓大章负担80元,由被告李丙聪负担1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丙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龙卷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翟应成诉被告龙卷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翟应成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4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遭受的购房差价损失1822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洋:本院受理的原告钱朝东与被告杨洋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7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钱朝东与被告杨洋离婚;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钱朝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远: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赵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0584、10585号民事判决书。10584号判决如下:被告赵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358.47元、利息4862.47元、罚息2553.86元、复利377.12元(后续的罚息自2019年11月7日起以本金72358.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36‰计算至款清,复利自2019年11月7日起以利息4862.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36‰计算至款清) ;10585号判决如下:被告赵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利息11.16元、罚息193.86元、复利1.08元(后续的罚息自2019年11月7日起以本金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1‰计算至款清,复利自2019年11月7日起以利息11.1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1‰计算至款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连云港市恒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畅通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市恒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畅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58930元,由原告畅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传德:本院受理原告徐明凤与被告陈传德、孙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陈传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明凤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1.2% 计算至款清时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款清时止);2、驳回徐明凤的其它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900元,由被告陈传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闰盼盼:本院受理原告刘子建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蒯亚翔:本院受理原告付军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强:本院受理原告朱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长应:本院受理原告张晓莹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四云: 本院受理原告叶锐锋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良芳:本院受理原告谭勇轩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园园、王佳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玖玲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德林、吴佳佳: 本院受理原告夏家杰诉吴德林、吴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 民初68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家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夏家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0元,财产保会费18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吴德林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国云、高山:本院受理原告刘燕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燕燕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5日开始按照50000元本金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江国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智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9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721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9977元(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9年6月12日,应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股东会临时会议通知

潮四清、余小军、潮宜龙先生:兹以安徽金川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义召集本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研究本公司经营、管理、人事事项。会议地点定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菱湖南路118号皖源国际大酒店,请三位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2月7日14时准时到达。联系人:储银楼。联系电话:13855629988。

安徽金川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储银楼

2019年11月22日

更正

我院于本报2019年11月6日刊登的案号为(2019)皖0811民初1511号判决书公告,由于被公告姓名错误,特此更正:将被公告人“陶伟强”更正为“南京铭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遗失声明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安徽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代码:134111821241,发票号码00368668记账联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