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军:原告吴仁坤与被告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9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仁坤支付账户亏损补偿款360000元及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69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091元,由被告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军:原告王梅与被告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9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梅支付账户亏损补偿款136631元及利息(以136631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3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33元,由被告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陆汝元:本院受理原告王克萍与被告陆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陆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克萍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陆汝元负担;公告费800元,由陆汝元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贤荣:本院受理原告王圣忠与被告吴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吴贤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圣忠借款233.8万元,并自2019年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王圣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 元,合计31080元,由王圣忠负担1680元,吴贤荣负担29400元;公告费800元,由吴贤荣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海燕、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易善兵诉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不服(2018)皖0191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2018)皖0191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凤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与被告张凤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玉忠、何宗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克和、王国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大明:本院受理原告何流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1525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徐大明:本院受理原告何流诉你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1525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刘书生:本院受理原告王臣贺诉你及第三人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原告证据、第三人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聪店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新隆与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2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范新隆与被告安徽聪店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2018年12月25日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CDZ-J0246);
二、被告安徽聪店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范新隆装修款42150元;
三、驳回原告范新隆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元,由原告范新隆负担17元,由安徽聪店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9元。
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道银、张林:本院受理原告叶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7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道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恒借款1564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本金100000元、年利率12%,从2017年10月26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1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陈道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修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张修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67712.41元和保险费7040元,合计74752.41元;2、张修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74752.41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10月15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70元,由张修琴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费云峰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21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何静:本院已受理原告俞婧与被告何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 被告何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俞婧借款本佥13000元;二、被告何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婧逾期还款利患(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俞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40元,由原告俞婧负担140元,被告何静负担100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宁其龙: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宁其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7160号民事判快书,判决:一、被告宁其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本金303590.14元,并支付利息、费用金(利息、费用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信用卡本金303590. 14元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24% 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需扣除被告宁其龙已偿还300元款项);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宁其龙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静:本院已受理原告查斯玲与被告何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查斯玲借款本金65635元;二、被告何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查斯玲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656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查斯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何静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海:本院受理原告罗晓芬与被告方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晓芬借款本金33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方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晓芬律师代理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4元,由原告罗晓芬负担115元,被告方海负担691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方海负担。
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刚:本院受理原告何宗浩诉被告郭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第47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何宗浩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恒久丹青家居经营部、姚敏:本院受理原告习武瑜诉被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恒久丹青家居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恒久丹青家居经营部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9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壮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均不在注册登记地经营,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于行稳:本院受理原告于广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普万:本院受理苏维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五常市国旺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经开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574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