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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3日公告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0-05-22 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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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光: 我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申请执行陈晓光、李赵金融借款纠纷(2019)皖0111执4410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7)皖011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陈晓光名下皖AVS881号车辆进行评估,现作出皖中信估字(2019)AS-0187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57万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9)皖0111 执44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陈晓光名下皖AVS881 号车辆。现陈晓光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车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兴旺:本院受理原告叶道花诉被告王兴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7234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1. 不准予原告叶道花与被告王兴旺离婚。案件受理费为200元,由叶道花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叶道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国洲:本院受理原告周华凤诉被告郑国洲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1. 不准予原告周华凤与被告郑国洲离婚。案件受理费为200元,由原告周华凤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周华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胜和: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平与被告张胜和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7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许陈建平与张胜和离婚。案件受理费为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陈建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森、项城市全盛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孔令勇、牛范贤:本院受理原告肖旭东与被告张森、项城市全盛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孔令勇、牛范贤及第三人安徽省众隆在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旭东借款本金11000元、利息220元及逾期利息3850元(暂计算2019年6月2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11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旭东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项城市全盛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孔令勇、牛范贤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中平:本院受理原告杨驰与被告王中平、李跃坤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驰本金22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跃坤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0元,由原告杨驰负担6506元,被告王中平、李跃坤负担36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中平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卫东、汪鑫:本院受理原告陈善旭诉被告汪卫东、汪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 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善旭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善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1236元,由被告汪卫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波: 本院受理原告牛志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院0102民初109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牛志超借款本金178845元以及截止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96000元(利息计算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3月2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牛志超律师费15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怀东: 本院受理原告阚福平诉被告阮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阮怀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阚福平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6400元;二、驳回原告阚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先滨: 原告合肥皖龙冷轧钢筋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先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钟先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皖龙冷轧钢筋有限公司货款234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3月1 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阮小龙与被告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阮小龙未付工程款5072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70720元,并自2016年5月10日始,以实际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启伍:原告王习萍诉被告余启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933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余启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习萍货款5436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2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的150%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劲松:原告蔡明少诉被告潘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495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潘劲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明少借款本金1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9年1月29日始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明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平安:本院受理原告丁志光诉被告吴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平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丁志光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分别自2018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19年1月1日起,以款本金4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志光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良兵:本院受理原告薛西玉诉被告崔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己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崔良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西玉借款本金40000元以及利息8500元,并分别自2017年11月1日和2019年3月14日起,均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计算基数,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薛西玉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93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江家旭遗失人民警察警官证(警号078152),声明作废。

合肥滨湖区紫云路与庐州大道交口滨湖世纪城徽杰苑,地下车c026合同丢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