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9年12月17日公告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0-05-22 14:21:59
点击下载:

田胜明、钱小莉、吴明强、王琴: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75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田胜明、(2019)皖0111民初1175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钱小莉、(2019)皖0111民初1176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明强、(2019)皖0111民初1176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琴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观政、李玉柱、费国祥、马久兵: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84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观政、(2019)皖0111民初1184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玉柱、(2019)皖0111民初1185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费国祥、(2019)皖0111民初1185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马久兵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顺桂、谢贤朝、洪明江、詹火山: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19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林顺桂、(2019)皖0111民初1219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谢贤朝、(2019)皖0111民初1219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洪明江、(2019)皖0111民初1219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詹火山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金凌、李贵章、林惠英、阮仕贤: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22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金凌、(2019)皖0111民初1222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贵章、(2019)皖0111民初1222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林惠英、(2019)皖0111民初1222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阮仕贤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敏、张青兰、戴珍红、肖龙飞: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29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卢敏、(2019)皖0111民初1229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青兰、(2019)皖0111民初1229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戴珍红、(2019)皖0111民初1229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肖龙飞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国宁、王倩、许光成、孙德育: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89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国宁、(2019)皖0111民初1189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倩、(2019)皖0111民初1189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许光成、(2019)皖0111民初1189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孙德育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玉华、许秉兰、鲍传满、刘孝田: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89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郭玉华、(2019)皖0111民初1189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许秉兰、(2019)皖0111民初1189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鲍传满、(2019)皖0111民初1189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孝田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健、刘苹、代忠喜、张任喜: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89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朱健、(2019)皖0111民初1189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苹、(2019)皖0111民初1190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代忠喜、(2019)皖0111民初1190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任喜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咏、李多根、李国春、杨之侠: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90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梅咏、(2019)皖0111民初1190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多根、(2019)皖0111民初1190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国春、(2019)皖0111民初1190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之侠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庆刚、李登磊、张克武、张磊: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90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周庆刚、(2019)皖0111民初1190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登磊、(2019)皖0111民初1190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克武、(2019)皖0111民初1191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磊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杭、吴宇、胡庆红、田至胜: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9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苏杭、(2019)皖0111民初1191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宇、(2019)皖0111民初1191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庆红、(2019)皖0111民初1191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田至胜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延明、王军、谢言娟、卞世伍: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91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龚延明、(2019)皖0111民初1192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军、(2019)皖0111民初1192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谢言娟、(2019)皖0111民初1192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卞世伍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卞世伍、王伟、刘玉、仰期青: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92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卞世伍、(2019)皖0111民初1193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伟、(2019)皖0111民初1193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玉、(2019)皖0111民初1193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仰期青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竹松、储德勇、汪大鹏、沈宝权: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93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朱竹松、(2019)皖0111民初1193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储德勇、(2019)皖0111民初1194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汪大鹏、(2019)皖0111民初1194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沈宝权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文拓、王超、赵玉珠、汤传彪: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94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文拓、(2019)皖0111民初1194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超、(2019)皖0111民初1194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赵玉珠、(2019)皖0111民初1195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汤传彪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勇、冯超、徐婷婷、邓小清: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95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俞勇、(2019)皖0111民初1195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冯超、(2019)皖0111民初1195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婷婷、(2019)皖0111民初1195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邓小清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郝敬娟、丁毅、徐臣、汪文菊: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96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郝敬娟、(2019)皖0111民初1196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丁毅、(2019)皖0111民初1196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臣、(2019)皖0111民初1196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汪文菊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新、许俊、曹晓明、赵旗: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96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新、(2019)皖0111民初1200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许俊、(2019)皖0111民初1200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曹晓明、(2019)皖0111民初1200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赵旗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学春、金学春、金晓峰、杨小勋: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01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金学春、(2019)皖0111民初120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金学春、(2019)皖0111民初1201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金晓峰、(2019)皖0111民初1201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小勋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晨、周浩、程远胜、费浩: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01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程晨、(2019)皖0111民初1202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周浩、(2019)皖0111民初1202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程远胜、(2019)皖0111民初1203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费浩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虎、曾庆松、廖为国、左莉宝: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03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林虎、(2019)皖0111民初1203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曾庆松、(2019)皖0111民初1203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廖为国、(2019)皖0111民初1204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左莉宝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云、俞斌、翟洪涛、夏小华: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06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汪云、(2019)皖0111民初1206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俞斌、(2019)皖0111民初1206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翟洪涛、(2019)皖0111民初1206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夏小华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文伟、艾兵、艾文霞、杨晓军: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06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童文伟、(2019)皖0111民初1206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艾兵、(2019)皖0111民初1206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艾文霞、(2019)皖0111民初1207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晓军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剑、叶峰、张祥、凌能武: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07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剑、(2019)皖0111民初1207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叶峰、(2019)皖0111民初1207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祥、(2019)皖0111民初1208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凌能武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民会、刘为友、蒯振娥、蒯振娥: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08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叶民会、(2019)皖0111民初1208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为友、(2019)皖0111民初1209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蒯振娥、(2019)皖0111民初1209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蒯振娥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康、陈旭红、周海波、莫曼: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09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潘康、(2019)皖0111民初1210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旭红、(2019)皖0111民初1210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周海波、(2019)皖0111民初1210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莫曼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亮亮、陈阿升、王彦水、何成宝: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10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蔡亮亮、(2019)皖0111民初121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阿升、(2019)皖0111民初1211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彦水、(2019)皖0111民初1211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何成宝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玉林、张成平、杨一奇、罗德刚: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11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玉林、(2019)皖0111民初1212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成平、(2019)皖0111民初1212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一奇、(2019)皖0111民初1213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罗德刚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兴国、丁爱兵、魏巍、刘军妹: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13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兴国、(2019)皖0111民初1213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丁爱兵、(2019)皖0111民初1213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魏巍、(2019)皖0111民初1214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军妹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云云、谢炳秀、左俊、丁萍: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14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郭云云、(2019)皖0111民初1215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谢炳秀、(2019)皖0111民初1216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左俊、(2019)皖0111民初1216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丁萍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琳、莫加云、狄时凤、甘林: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16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付琳、(2019)皖0111民初1216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莫加云、(2019)皖0111民初1217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狄时凤、(2019)皖0111民初1217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甘林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志发、徐会发、程小迎、吴新生: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17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汪志发、(2019)皖0111民初1217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会发、(2019)皖0111民初1217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程小迎、(2019)皖0111民初1217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新生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美华、韩艳、张百贺、陈劲松: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17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葛美华、(2019)皖0111民初1190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韩艳、(2019)皖0111民初1191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百贺、(2019)皖0111民初1192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劲松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倩、倪仁宝、洪泽、曹必胜: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92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倩、(2019)皖0111民初1192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倪仁宝、(2019)皖0111民初1194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洪泽、(2019)皖0111民初1200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曹必胜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晓文、肖芳明、胡少华、胡倩: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03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朱晓文、(2019)皖0111民初1204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肖芳明、(2019)皖0111民初1204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少华、(2019)皖0111民初1205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倩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季林、陈冰、苏本新、孙文翠: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05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季林、(2019)皖0111民初1205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冰、(2019)皖0111民初1205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苏本新、(2019)皖0111民初1205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孙文翠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发武: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205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季发武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青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俊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东春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你方(2019)皖0123民初582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东春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你方(2019)皖0123民初582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三五中国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六安市龙旭锦秀农业有限公司、冯银婷:本院受理原告王素丽、陈凌瑾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六安龙旭锦秀农业有限公司、冯银婷:本院受理原告段开兵诉你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一富:本院受理原告陈义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小飞:本院受理原告牛运杰与被告徐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656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牛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牛运杰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牛运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凯:本院受理原告李引与被告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642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陈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引借款本金609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7月9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被告陈凯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庆峰:本院受理原告夏传军与被告陈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521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陈庆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传军借款本金46000元并支付利息13888.4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以4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元,由原告夏传军负担116元,被告陈庆峰负担13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庆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传圣(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202185210):原告瞿静与被告张传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传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瞿静借款本金99999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以999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瞿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2元,由被告张传圣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传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然(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800512351X):原告黄平与被告孙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6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孙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平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29600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自2019年7月2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2元,由被告孙然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裴裴(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8801075220)、黄偶情(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8206175411):原告姚传宏与被告裴裴、黄偶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裴裴、黄偶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传宏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传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6元,由原告姚传宏负担106元,被告裴裴、黄偶情负担38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裴裴、黄偶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志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307122031):原告徐时凤与被告方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6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方志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时凤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6元,由被告方志龙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方志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4340103196806022517):原告高丽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6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丽借款本金5434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105353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7日,之后的利息自2019年7月18日起以5434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 、被告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丽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原告高丽对被告李俊名下瑶海区濉溪东路金桥苑小区3幢405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包字第004303号)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高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2元,由原告负担32元,由被告李俊负担107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继成(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408293331):原告杨定岗与被告董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董继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定岗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229800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自2019年7月6日起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礼文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70元,保全费4865元,共计17435元,由原告杨定岗负担475元,被告董继成、王礼文负担169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董继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晋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波诉被告晋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9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海波劳务费5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754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30日,之后以5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晋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龙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晓静、查中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其永诉被告合肥龙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晓静、查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龙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晓静、查中华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维德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尚彦飞诉被告合肥金维德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金维德家具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9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解除合同通知书

刘付坤:你与我于2019年4月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建设工程项目为阜阳市女子看守所工程),因你不具有劳务承包资质,无法承建建设项目。故为了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现依法予以解除。望接此函后,立即到我处办理相关手续,并结算有关款项。

特此函告

陈东伟

2019年12月13日

遗失声明

安徽颍胜律师事务所刘海军律师遗失执业证,证号:13412201710210333,声明作废。

吴传平:本院受理的吴芳芳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执34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请于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院( 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唐建飞、淮安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洪波、泗县奥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金花、马翠英、张卫卫、牛丹丹、张孟琪诉被告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周良、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唐建飞、淮安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李洪波、泗县奥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4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家磊:本院受理原告沈炜诉被告袁家磊、袁伟、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唐建飞、淮安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洪波、泗县奥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翠英、牛丹丹、张孟琪诉被告周良、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唐建飞、淮安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李洪波、泗县奥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小平:本院受理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21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叶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浩天、从金凤: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9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佳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雷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雷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强、姜菊: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华明诉你、原告梅法志诉你、原告王则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6276、6279、 628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璐璐: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6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本案原告刘杨对于本院作出的(2019)皖0111民初671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送达原告刘杨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东田: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盼娜与被告谢东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东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盼娜借款本金134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134000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4月29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盼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0 元,由原告刘盼娜负担720元,被告谢东田负担29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东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2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10680元;二、被告张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1068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自2018年9月16日起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四、驳回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张楠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3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文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文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文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9317元;二、被告钟文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931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自2018年9月16日起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钟文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四、驳回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1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钟文轩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2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贵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贵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贵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7434元;二、被告刘贵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7434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6日起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贵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四、驳回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刘贵义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3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10824元;二、被告张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1082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自2018年11 月16日起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四、驳回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40元,由被告张成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3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梦: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12168元;二、被告夏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1216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6日起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夏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闽国强( 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四、驳回原告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0元,由被告夏梦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83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