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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公告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0-05-22 14: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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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柱、沈国霞:本院受理原告马梅与被告王传柱、沈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梅对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2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939号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豪、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昌云与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豪、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崔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昌云工程款141000元和逾期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141000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9年1月4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孙昌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20元,由崔豪负担。另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90号上诉状。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玉明:本院受理原告费春迎与被告袁玉明、洪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袁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费春迎借款本金429750元和借期内利息38677.5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2975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8年11月18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费春迎对袁玉明名下的位于瑶海区当涂路西格林馨园2幢504室(房屋所有权证:合产字第110192279号)房屋折价、拍卖或者以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费春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40元,公告800元,合计17140元,由袁玉明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路路、张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胡路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110732.6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10732.61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14年6月16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张勇、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胡路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100元,由胡路路、张勇、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先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陆、陈先章、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陈先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240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40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17年2月7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陈先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10元,由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530元 ,由陈先章和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80元;公告费800元,由陈先章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义文:本院受理原告沈帆与被告吴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吴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沈帆支付欠款2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吴义文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新勇、赵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范新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按揭款781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2月27日起,以781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款项之日);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范新勇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20元,由被告范新勇、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550元,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7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诉讼请求为:一、撤销(2019)皖0102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范新勇、赵萍向上诉人支付垫付的按揭款781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2月27日起,以781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二、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上诉人范新勇、赵萍追偿;三、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建义: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森源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邵建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壹万玖仟壹佰柒拾元整(191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晓胜: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信用证垫款本金14770824.02元及罚息(以14770824.0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垫款实际占用时间对应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浮30%计算);二、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信用证垫款本金14775000元及罚息(以1477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垫款实际占用时间对应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浮30%计算);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以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桐城市开发区经五路东侧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桐国用2015第1190号),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在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律师代理费用59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529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毕胜来:本院受理原告潘杰与被告毕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毕胜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潘杰货款644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潘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0元,公告费660元,合计2070元,由被告毕胜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礼祥: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诉被告张礼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礼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4月16日的利息为8121.58元,2019年4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4.35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元,由被告张礼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到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三科建材有限公司、项正全: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庆市百乐皮鞋厂与被告安庆三科建材有限公司、项正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三科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安庆市百乐皮鞋厂给付欠付的2019年6月6日之前的房租160744元(含水电费1361元);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照457.46元/天的标准原告安庆市百乐皮鞋厂给付房租(已包含物业费);二、驳回原告安庆市百乐皮鞋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716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36元,由被告安庆三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侯福军:本院受理原告姜鸿诉被告你、吴强、汪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姜鸿、吴强收到本院送达(2019)皖0102民初5893号民事判决书后,在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灿灿:本院受理原告王正春诉被告胡灿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9)皖0191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灿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正春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元(2018年4月16日之前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6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4%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王正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2元,由原告王正春负担999元,被告胡灿灿负担404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灿灿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蒯正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与蒯正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9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成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於炳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宇硕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和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3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华:本院受理原告陈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8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詹亚光:本院受理原告徐本超诉被告詹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9)皖0191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詹亚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本超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9 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詹亚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本超违约金13500元。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被告詹亚光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詹亚光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456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凤林、文继胜: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成松与被告黄凤林、文继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凤林、文继胜支付原告王成松2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邦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尉福姐与被告许邦明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许邦明赔偿原告尉福姐因本起伤害造成的损失14268.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尉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绍龙:本院受的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绍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谢绍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款23151.95元及利息(利息以23151.95元为基数,自2019年3 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龙:本院受理原告蒋家所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判如下:一、被告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家所借款16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60 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蒋家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8300元,由原告蒋家所负担13020元,由被告李龙负担252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龙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皖0102 民初15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磊、许庭芳: 本院受理原告任仕锋诉你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2民初4444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任仕锋代偿款33000元,并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 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肖德四、袁芹珍: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9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肖德四、袁芹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74951.51元及管理费64683.15元(管理费暂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之后的管理费以74951.5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驳回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10元,公告费800元,由肖德四、袁芹珍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邦兵: 本院审理原告骆念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 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凤林、文继胜: 本院审理原告管国平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 民初6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达书、陈飞翔: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陈达书、陈飞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0102民初72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顾咯普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陈达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公司14437.50元;三、被告陈飞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偿原告合肥天一出租有限责任公司14437.50 元;(上述支付给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徽商银行和平路支行,账号1023301021000231389);四、驳回原告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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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仁前:本院受理原告史礼兵诉被告郑仁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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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本院受理原告彭金环诉被告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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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国松:本院受理原告王耀宇诉被告潘国松、第三人顾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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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淮北嘉诚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燕诉被告李雪、淮北嘉诚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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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韦升亮诉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菲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365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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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飞、徐丙政: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全根、张小柱与被告钟飞、徐丙政、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31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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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瑞诉被告徐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 民初9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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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阁琪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凯强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通知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其证据、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届时有权发表陈述并提交证据,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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