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9年12月19日公告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0-05-22 14:25:49
点击下载:

黄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黄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9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黄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代垫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黄磊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湘平、葛玉滨:本院受理原告崔飞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9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郑湘平、葛玉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崔飞37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7200元;三、驳回原告崔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6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湘平、葛玉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姬福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永源百货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糾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姬福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新站区永源百货商行8150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68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姬福良负担26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811 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6日,按年利率5.22%计算,扣除已付利息20.15元;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7. 83%计算,扣除已付利息0.0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被告张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郑毅、陈磊: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7308.43 元,利息21085.23 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5月29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6045元,合计644438.66元;依法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3号万豪广场A座2604室房产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粟、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寿荣、张应美: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47654. 53元,利息45813.1 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7月6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11980.40元,合计1905448.03 元;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店埠镇公园路汇景新城29幢604室(房地产权证号:肥东10082403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明科、姚郭玲: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5780.93 元,利息15148.23元 (其中利惠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5月29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5978元,合计636907. 16元;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包河区繁华大道6278号包河苑A区31幢208室(房地产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107986号,合包字第8150107987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久阔诉你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久阔的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原告朱久阔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皖0191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1、依法撒销(2019)皖0191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确认中科公司2017年1月6日《股东会决议》中第三项的“股东任命朱久阔为公司监事,免去王珊珊监事职务”的决议无效,并确认朱久阔不是中科公司监事,中科公司立即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监事登记;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补正公告

胡仁财、李俊梅、朱来东、陶方明:我院于2019年11月1日刊登在安徽法制报中,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启晨置业有限公司、胡仁财、李俊梅、朱来东、陶方明,第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存在笔误,应于补正,原公告“本案定于2020年1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补正为“本案定于2020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百济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济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六安恒大御景湾店、安徽百济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六安张店店、安徽百济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文华路店、安徽百济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龙河西路店、马树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宁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9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百济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马树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华宁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941元及违约金(以13394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 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程春好、余昌亚:本院受理的原告詹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家俊:本院受理岳玉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秦荣生: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皖0123行初第37号原告阮守琼诉被告肥西县严店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守琼不服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23行初37号行政裁定书,现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马准、李荣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卫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204184038):原告李双全与被告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7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黄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双全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17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6元,由被告黄明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任才军、程国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883号、(2019)皖0103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1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谈话通知书

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 :

你(公司)在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南侧、东升路西侧建设的莱茵小区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安徽省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联系人:黄建中 联系电话:13305688018

安徽省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谈话通知书

合肥建工钢结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省界首市万吉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界首市人民路南侧、东升路西侧建设的万吉广场(原莱茵时代广场)扩建项目(五层钢结构建设),因你(单位)是该项目的施工单位,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安徽省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印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印章)

3.授权委托书(加盖印章)

联系人:黄建中 联系电话:13305688018

安徽省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谈话通知书

中城建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南侧、东升路西侧建设的莱茵小区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案,因你(单位)是该项目的施工单位,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安徽省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印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印章)

3.授权委托书(加盖印章)

联系人:黄建中 联系电话:13305688018

安徽省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