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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公告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0-05-22 14: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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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龙、查华娟、安庆市佳凯商贸有限公司、朱仁松、孙潘梅、马五六、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金龙、查华娟、安庆市佳凯商贸有限公司、朱仁松、孙潘梅、马五六、第三人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7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7月7日起至款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如被告何金龙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设定抵押的被告马六五名下位于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皖蜀春商品市场内1-1号1幢房产【房地产他证松房证字第8272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最高额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查华娟、安庆市佳凯商贸有限公司、朱仁松、孙潘梅、马五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查华娟、安庆市佳凯商贸有限公司、朱仁松、孙潘梅、马五六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何金龙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80元,由被告何金龙、查华娟、安庆市佳凯商贸有限公司、朱仁松、孙潘梅、马五六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怡蔓制衣有限公司、路昌明、刘西莉、安庆市金路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金春、琚红英、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华志毅、汪长玲、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公司、路昌明、刘西莉、安庆市金路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金春、琚红英、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华志毅、汪长玲、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7日起至款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如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设定抵押的被告路昌明、刘西莉所有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东一街17#房产【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128701、501287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最高额10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路昌明、刘西莉、安庆市金路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金春、琚红英、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华志毅、汪长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路昌明、刘西莉、安庆市金路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金春、琚红英、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华志毅、汪长玲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80元,由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公司、路昌明、刘西莉、安庆市金路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金春、琚红英、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华志毅、汪长玲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今日新型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张剑: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刚、孙媛与被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工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徽今日新型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张剑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刚、孙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刚、孙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良彬:本院受理原告严凯敏诉被告李良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5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33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沪涛、安庆市新国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汪洪涛、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以进、吕兆龙、汪根杰、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沪涛、安庆市新国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汪洪涛、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以进、吕兆龙、汪根杰、第三人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62775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7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以进、吕兆龙、汪根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新国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以进、吕兆龙、汪根杰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沪涛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125元,由被告汪沪涛、安庆市新国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以进、吕兆龙、汪根杰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忠华、陈玲、安庆市恒丰农资有限公司、汪金根、张吉娜、余永深、张忠秀、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忠华、陈玲、安庆市恒丰农资有限公司、汪金根、张吉娜、余永深、张忠秀、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9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款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张忠华、陈玲、汪金根、张吉娜、余永深、张忠秀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共同承担40万元连带清偿责任为限),被告张忠华、陈玲、汪金根、张吉娜、余永深、张忠秀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90元,由被告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忠华、陈玲、汪金根、张吉娜、余永深、张忠秀共同负担9740元,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冰冰服装有限公司、李冰冰、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李国洲、张陈霞、闻继明、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冰冰服装有限公司、李冰冰、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李国洲、张陈霞、闻继明、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冰冰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80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如被告冰冰服装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设定抵押的被告李国洲所有位于安庆市迎江区江花小区3#楼4单元408室房产【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15314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李冰冰、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李国洲、张陈霞、闻继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冰冰、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李国洲、张陈霞、闻继明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冰冰服装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00元,由被告安庆市冰冰服装有限公司、李冰冰、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李国洲、张陈霞、闻继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挺、马昀、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德义、胡德君、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正、钱芳、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红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刘辉、刘萍、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挺、马昀、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德义、胡德君、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正、钱芳、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红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刘辉、刘萍、第三人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667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刘挺、马昀、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德义、胡德君、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正、钱芳、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红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刘辉、刘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汪偿责任,被告刘挺、马昀、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德义、胡德君、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正、钱芳、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红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刘辉、刘萍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995元,由被告安庆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挺、马昀、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德义、胡德君、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正、钱芳、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红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刘辉、刘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自顺: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吴自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自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316408.54元及截至2015年11月30日的利息807.72元、罚息14.33元,并承担以316408.54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被告吴自顺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给付;三、如被告吴自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就被告吴自顺名下位于安徽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8号鑫居·逸泉湾6栋1单元1301室(房地权证宜字第5009252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4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6元、公告费1200元,两项合计769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450元,由被告吴自顺负担724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立君、程龙前:本院受理原告姜海涛与被告张立君、程龙前、李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李震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传德:原告陈祥华与被告陈传德、孙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传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祥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陈传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传德:原告张松梅与被告陈传德、孙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传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松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松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70元由陈传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孟良: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与被告朱孟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孟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借款本金99976.10元及逾期利息(对判决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逾期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生效后的逾期利息应以99976.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488%标准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20元,由被告朱孟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玮:原告陈晖与被告戴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戴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晖借款本金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20元,由被告戴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心灯:原告朱志开与被告宋心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宋心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志开货款6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志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60元,由被告宋心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大照:原告李哲与被告付大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付大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哲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第二部分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10元,由原告李哲负担460元,被告付大照负担26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子涵、陈成、王玲玲: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汪子涵、陈成、王玲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田家庵支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70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新闻:原告米永华与被告陶新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陶新闻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米永华借款本金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00元,由被告陶新闻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冉家具有限公司:原告董风与被告安徽中冉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58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董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20元,由原告董风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冉家具有限公司:原告杜玉双与被告安徽中冉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57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杜玉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杜玉双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传军、张越:原告沈言辉与被告孙传军、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73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沈言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00元,由原告沈言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仁君:原告葛飞与被告汪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仁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葛飞借款本金3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三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第二部分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第三部分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葛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40元由被告汪仁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修玉、解光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陈修玉、解光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修玉、解光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本金791085.73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0月23日的利息为37176.3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791085.73元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修玉、解光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4000元;三、如被告陈修玉、解光菊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可对被告陈修玉、解光菊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桂王路东古河路北斌锋中心城9幢1302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号:皖(2017)肥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622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670元,由被告陈修玉、解光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俊峰:原告高松与被告徐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俊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松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第二部分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徐俊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璜:原告王娟与被告李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娟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80元,由原告王娟负担60元,被告李璜负担9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友权:本院受理原告殷成根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泓隆特种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旌旗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孝春、解启方、王亚东、李金梅、马常忠、王仕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邵业翠: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祖跃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昌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良扣、何善容、倪良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戴方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小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毛广勇、董月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展俊、程佃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先琼、王先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发如(公民身份号码: 342401197912105498):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发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8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程发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顺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钢材货款677321.4元和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349949.39元(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8月5日,此后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货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顺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92元,由原告合肥顺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956元,由被告程发如负担1343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发如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东:本院受理原告轩传早与被告陈东、李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6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东、李秀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轩传早借款本金802250元及利息(利息以80225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4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轩传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20元,由原告轩传早负担2291元,被告陈东、李秀杰共同负担1862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东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良雨、陈超、王超成、贾燕芳、梅东、余运生、吴淑红、程静、吴世文: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1775、11776、11777、11778、11779、11780、11781、11782、1178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904244318): 原告安徽徽之星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8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谢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徽之星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租车费3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日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徽之星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元,由原告安徽徽之星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18元,被告谢强负担57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龙(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7905019036):原告靳华安诉被告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江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靳华安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0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文华(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40414751X):原告施文娟诉被告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施文娟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文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祺(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90518901X)江峰(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502019053):原告庞亮诉被告江祺、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江祺、被告江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庞亮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晓东(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907285239):原告郑毅诉被告万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万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毅借款本金45000元(扣除已还的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毅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万晓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湖南长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简简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长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湖南长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 2019 )皖0111民初9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家波: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盛达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李家波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10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文举:本院受理原告赵开银诉被告尹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尹文举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212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路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117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幸福转角时尚餐厅(经营者杜敬) :本院受理原告俞婷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幸福转角时尚餐厅(经营者杜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幸福转角时尚餐厅(经营者杜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幸福转角时尚餐厅(经营者杜敬) :本院受理原告朱邦传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幸福转角时尚餐厅(经营者社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幸福转角时尚餐厅(经营者杜敬)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11民初13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幸福转角时尚餐厅(经营者杜敬) :本院受理原告吴学成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幸福转角时尚餐厅(经营者杜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幸福转角时尚餐厅(经营者杜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虹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力强制冷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玉梅:本院受理(2019) 皖0111民初1967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田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宜兵: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宋宜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宋宜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借款本金891351.15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4月1日利息为32602. 83元,之后以891351.1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宋宜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律师费20000元;三、若宋宜兵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第一、二项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有权对宋宜兵提供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新慧·金水岸A1幢180D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7)长丰县不动产权第005113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正、李世忠、胡梅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李正、李世忠、胡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 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为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借款本金866378.54 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1日利息为9920.36元,之后以866378. 5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律师费20000元;三、李世忠、胡梅芳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世忠、胡梅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正追偿;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对李正提供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与金兰路交口京城国际13幢303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皖2016长丰不动产权第 001380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76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先斌、尚昌文: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十头支行诉被告周先斌、尚昌文、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周先斌、尚昌文一次性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50万元及利罚息135692.7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利息计算方式:以7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2019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9.135%上浮30%计算至本清息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周先斌提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枫林路1号南山郡A-8幢、A-11幢、A- 12幢8103车库/103下103/103中/103_上的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露露、樊少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1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侯效虎、过素真: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9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邬开模:原告范小毛与被告黄山天旺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道沐、邬开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 被告黄山天旺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范小毛货款本金146741.36元,并按货款本金年利率24%的标准赔偿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8月3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山天旺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范小毛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邬开模、黄道沐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黄山天旺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目原告范小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60元:由被告黄山天旺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邬开模、黄道沐连带负担3560元:原告范小毛负担1000元,公告费800元由黄山天旺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邬开模、黄道沐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移交房屋公告

各位债权人: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多方催促,尚有几户原时尚1983经营户的物品未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搬离,管理人已依法委托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予以证据保全,现根据案件进展,管理人定于2019年12月27日上午十时整向业主现状移交位于合肥市绿都地下商城的商铺,请各位产权人届时携带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身份证件前往合肥市绿都地下商城北门,与管理人现场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后,该房屋即视为已经依法交付给各位产权人,且该房屋此后毁损灭失等法律风险全部由各产权人承担,与管理人无关。若业主逾期未能前往合肥市绿都地下商城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则视为管理人已于2019年12月27日依法交付该房屋,且该房屋此后毁损灭失等法律风险也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24日

公告

安徽元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1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张树轮、刘廷分、单祥花、张卫东、张卫晨等四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工亡待遇)案,已审理终结,因向你单位EMS邮寄两次送达裁决书,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安徽元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树轮、刘廷分、单祥花、张卫东、张卫晨: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85020 元; 2、丧葬补助金: 36526元(5921×6)。二、被申请人安徽元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一次性支付抚恤金: 1、张树轮: 97875元(6525×25%×60); 2、刘廷分: 110925元(6525×25%×68); 3、张卫东: 71775元(6525×25%×44); 4、张卫晨: 313200元(6525×25%×192)。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我单位地址在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院(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电话号码: 055166671047。

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2月24日

公告

合肥明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对裴泽军诉你单位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依法作出受理。申请人裴泽军诉请: 1、 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道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96693.5元;3、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981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2996元; 5、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8年5月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因多次向你单位EMS邮寄送达你单位人不愿签收,通过电话联系你单位员工反映老板不在,现在没人负责,不能签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和证据材料副本等文书,限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513室;电话: 055166671047),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三楼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遗失声明

刘晶晶遗失护士资格证,证号:1211844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