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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公告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0-05-22 14: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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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岗:本院受理原告苏天智诉被告田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兴国:本院受理原告李先林与被告王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5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晗:本院受理原告程克群诉被告薛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柏翠红、蔡发科:本院受理原告孙毅诉被告柏翠红、蔡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皖0111民初112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士学、六安市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玉年:本院受理原告程建与被告朱士学、六安市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玉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丽霞:本院受理原告杨贤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69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王丽霞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杨贤根借款5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杨贤根垫付的公告费4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亚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与被告陈亚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11民初125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登报公告的(2019) 皖0111民初12394号原告柯菊平诉被告安徽明因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崔丽丽、李海清、陈森、罗国强、李新华、刘比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告内容有误,现予以更正:“刘比武”应更正为:“刘必武”、被公告人“安徽明因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崔丽丽、陈森、罗国强、刘比武”应更正为“安徽明因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崔丽丽、陈森、罗国强、李新华、刘必武”。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登报公告的(2019)皖0111民初12398号原告张松林诉被告安徽明因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崔丽丽、李海清、陈森、罗国强、李新华、刘比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告内容有误,现予以更正:“刘比武”应更正为:“刘必武”。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登报公告的(2019)皖0111民初12407号原告刘亭诉被告安徽明因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崔丽丽、李海清、陈森、罗国强、李新华、刘比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因公告内容有误,现予以更正:“刘比武”应更正为:“刘必武”。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登报公告的(2019)皖0111民初12410号原告柯菊平诉被告安徽明因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崔丽丽、李海清、陈森、罗国强、李新华、刘比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告内容有误,现予以更正:“柯菊平”应更正为“姜明芳”、“刘比武”应更正为“刘必武”。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磊、丁璐:本院受理原告李绍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绍春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560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所欠借款本金和年利率24%继续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刘磊负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锦:本院受理原告戴厚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69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吴锦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戴厚春借款本金10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戴厚春垫付的公告费4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玉兰:本院受理原告张莉梅与张玉兰、张先银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9345号民事判决书及张莉梅、张先银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亮、杨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柯芳、杨权: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柯芳、杨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811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柯芳、杨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安庆市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926.5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2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月2 %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庆市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安庆市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9元,被告柯芳、杨权共同负担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柯芳、杨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谢明、刘玲凤、谢厚斌:本院受理原告蒋川宁诉被告谢明、刘玲凤、谢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蒋川宁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二、驳回原告蒋川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 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8720元,由被告谢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楚汉琴行、杨叶、张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乐煌钢琴制作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8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楚汉琴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乐煌钢琴制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934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934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抵销通知书

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0日,贵行向我司发放了同业借款人民币9000万元,年利率8%;同年11月14日,我司通过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向安徽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伟建筑”)发放了委托贷款本金9000万元,贵行提供保证担保。后因金伟建筑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我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判决金伟建筑、阜南县蓝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置业”)向我司偿还本金9000万元并按判决支付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

根据2017年11月10日贵行、我司、金伟建筑、蓝山置业签署的《四方协议》,我司有权以持有对金伟建筑的债权抵销我司对贵行的负债。

我司、贵行于2019年8月22日通过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款项60,205,773.55元,扣除法院执行费181,216元后实际收回款项60,024,557.55元。

基于以上,我司已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拒收)、手机信息等方式现通知贵行抵销,现我司再次通知贵行自抵销通知送达之日,我司即以对金伟建筑的剩余债权本息合计56,295,549.79元(其中本金52,282,032.43元、利息2,053,522.05元、罚息1,026,761.03元、迟延履行金933,234.28元。均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抵销我司在贵行的9000万元借款及利息合计100,560,000元(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不足部分的44,264,450.21元我司将同时给付给贵行。

抵销后,如贵行向金伟建筑、蓝山置业追偿债务,我司愿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特此通知。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9日

遗失声明

▲本人高昌宝(身份证号:340122197402187255)2017年11月份在海佳诺公司办理车贷,现遗失押金条一张,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