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琳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霍山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1525 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口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霍山县人民法院
被告合肥美迪芬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涛:原告李婷婷与你们及第三人李丹丹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合肥美迪芬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3380元,由被告合肥美迪芬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告白献明、韩伟超: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白献明向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25167元,以及违约金148149.94元(该违约金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每一期购机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9年5月7日,之后违约金以2251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白献明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清求。如果白献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公告费800元, 财产保全费2390元,合计10090元,由白献明和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85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告杨计划、任明芳、王峰: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杨计划向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76672.74元,以及违约金120334.38元(该违约金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每一期购机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之后违约金以176672.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计划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杨计划、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560元,由杨计划和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85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告杜军:原告许静与被告苏谱永及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苏谱永支付原告许静股权受让款69万元,以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杜军对被告苏谱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许静其他诉讼请求。如苏谱永、杜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850元,由苏谱永、杜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74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小琼、余晓燕、郑文瑞、魏小峰、卢超杰、苏昌年、叶会元、王俊、裴裴、翟满意、孙连义、沈玉梅、王子明、周晓春、程春龙、张丽、夏晓春、江亚利、李晓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董小琼、余晓燕、郑文瑞、魏小峰、卢超杰、苏昌年、叶会元、王俊、裴裴、翟满意、孙连义、沈玉梅、王子明、周晓春、程春龙、张丽、夏晓春、江亚利、李晓峰信用卡纠纷十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0755、10756、10757、10758、10760、10763、10765、10766、10768、10770、 10771、10772、10773、10774、10775、10776、10777、10778、10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仕川:本院受理原告陈铁柱诉被告蔡仕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仕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铁柱欠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18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铁柱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9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焦朝晖、吴洁: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16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曾声兰(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306251022):本院受理原告许有安与被告曾声兰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孝松:原告李广香诉被告杨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91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孝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广香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广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0 元,由原告李广香负担1074元,被告杨孝松负担856元;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杨孝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世青:本院受理原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 被告李世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万元及利息567.8万元(之后以4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720元,减半收取计41360元,由原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0元,被告李世青负担40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飞、夏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周飞、夏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65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2698. 2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2698. 22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 被告周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1241.3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萍:本院受理的原告计恩龙与被告张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 民初100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永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计恩龙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 驳回原告计恩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飞飞、王丽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邓飞飞、王丽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5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邓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2935. 9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12935. 9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邓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1656.8 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王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0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贷款本金288128. 64元,并支付利息1102. 73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2月4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应以288128. 64元为基数,根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律师费7000 元;三、如被告王乐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可对被告王乐名下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古河路与长山路交口文一名都36栋2002室房屋(产权证号:肥东10095655) 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群、刘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李群、刘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3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5682.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35682.25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李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59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同才、合肥垄上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跃武与被告朱同才、合肥垄上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同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跃武借款80000元并自2019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跃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继忠:本院受理原告毛秀芳与被告陈继忠、陈继兴、陈凤云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登记在陈昌华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合浦东村19幢304室房屋(产权证号:合肥市房权证产字第007834号)归毛秀芳所有;二、毛秀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陈继忠房屋折价款53637.5元;三、毛秀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陈继兴房屋折价款53637.5元;四、毛秀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陈凤云房屋折价款53637.5元;五、驳回毛秀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云才: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润生诉被告肖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拉货货款11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8日上午8: 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麒:原告邱浩伟与被告刘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麒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邱浩伟借款本金25000元井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应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刘麒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浩伟律师代理费2000 元;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80元,由被告刘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郑东:原告王晓飞与被告金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王晓飞撒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30元,由原告王晓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潮平:原告丁雷与被告丁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潮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雷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丁潮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汤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汤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340897.1 元及利息4202.24 (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支付至贷款付清时止);二、被告汤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费20000元;三、若被告汤良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汤良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滩溪路静心花园5幢202室房产(不动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09383号)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860元,由被告汤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子函: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齐忠诉被告高子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高子函偿还原告吴齐忠借款人民币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30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后利息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文山:原告章东明与被告卢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卢文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东明借款本金1327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应以132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1. 5%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章东明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60元,由被告卢文山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昱:原告吴玉建与被告方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 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方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玉建借款本金83062.95元及利息16778.72元;二、驳回原告吴玉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原告吴玉建负担140 元,被告方昱负担2300元。保全费10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方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房燕: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房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房燕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7170.45元、逾期保费1932.9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7170. 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3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20元,由被告房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超凡、艾丹: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超凡、艾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超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64743.46元、逾期保费5434.8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理赔款44983.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9月11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第二部分:以理赔款1976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9月9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00元,由被告张超凡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兰香、柯志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彭兰香、柯志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彭兰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0348.85元、逾期保费4305.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40348.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彭兰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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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年、殷刚慧: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朱学年、殷刚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学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4989.7元,逾期保费4763.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5498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月28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70元,由被告朱学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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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志周、李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侯志周、李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5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侯志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7885.63元、逾期保费478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17885. 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3月8日起计算至理赔歉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2元,由被告侯志周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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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道银: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徐道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27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道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0279.9元、逾期保费192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1027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10元,由被告徐道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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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中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方中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方中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95819.95元、逾期保费828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95819.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90元由被告方中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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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祥宏: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陈祥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 民初643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一、 被告陈祥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8547. 82 元、逾期保费2752. 4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28547. 8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9月3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40元,由被告陈祥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雪松、汤正菊: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雪松、汤正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雪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79071.62元、逾期保费689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79071.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5月6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980元,由被告张雪松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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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小群、万兴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枝告薛小群、万兴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薛小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5135.68元、逾期保费3934.8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45135.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 年1月27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80元,由被告薛小群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和平、李家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和平、李家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和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92861.01元、逾期保费8694.5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理赔款27395.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第二部分:以理赔款65465.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10元,由被告张和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朱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7083.53元、逾期保费2501.6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37083.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1月3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70元,由被告朱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冰: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孙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15729.14元、逾期保费7480元,井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115729.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 年4月12日起计箅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10元,由被告孙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立付、刘华琴: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郭立付、刘华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郭立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4507.75元、逾期保费6561.3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7689.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以理赔款6818.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2月3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20元,由被告郭立付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敏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敏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61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敏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7529,65元、逾期保费4463.0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7529.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11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张敏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传汉、李继兰: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传汉、李继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 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传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3903.8元、逾期保费2848.4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4390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3月3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90元,由被告张传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汝松、完永勤: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宋汝松、完永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宋汝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894.09元、逾期保费3417.0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5894.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宋汝松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冰: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孙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15729.14元、逾期保费748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115729.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 年4月12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10元,由被告孙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占国: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爱林诉被告王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3789.98元(大写:伍万叁仟染佰捌拾玖元玖角捌分)另加利息15816.54元(大写:壹万伍仟捌佰壹拾陆元伍角肆分),共计69606.52元(大写:陆万玖仟陆佰零陆元伍角贰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耿文凯:本院受理的原告谢艳辉诉被告耿文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计1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立明诉被告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4400元整(大写:贰万肆仟肆佰元整)及利息(利息为3分钱每月,自2018年12月26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后利息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书生:本院受理原告张丰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楷:本院受理原告王陈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山市凯荣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杨: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金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平胜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涛:本院受理唐照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相方:本院受理王建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深圳科玛彩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勇刚诉你及南京广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广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62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红飞:本院受理原告叶加付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红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杰华支付租金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30 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红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新闻:本院受理原告米永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陶新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米永华支付货款34470元。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60元, 由被告陶新闻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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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军:本院受理原告车友融资租赁(深圳) 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于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车友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支付租金78908 元及违约金6422.3元(以每期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1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分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后期违约金以7890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80元,由原告车友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于海军负担243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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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广玉、陶庆贤:本院受理原告段志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杜广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段志杰支付货款186069 元及利息(以186069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9月1日其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100元,由原告段志杰负担2000元,被告杜广玉负担51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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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众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安徽众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款59117元及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以591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80元,由被告杨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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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光道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结友:本院受理原告万里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6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徐结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里退还案涉款项320000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40元,保全费2370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10元,由被告徐结友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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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艮:原告李文惠与被告张家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张家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文惠借款本金4051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4051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李文惠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82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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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1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李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4532.14元及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14532.14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代偿之日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8元由李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艳、周京华、杨柳林、彭松、王文军、刘付亮、刘立群、刘勇、刘娜、徐平、毛玉华、刘畅、李闻达、赵钱川、张娟娟、胡中保、徐春兰、刘春禾: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系列案件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皖0103民初10834、10836、10838、10839、10840、10841、10842、10843、10845、10848、10851、10853、10854、10855、10856、10857、1085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皖0103民初10833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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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衡、周家胜、高明瑛、合肥滨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岚、卜娟娟、陈林海、胡婷婷、徐玮、陈敏、张路、张敏、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邰永昌、李莉、邰永强、庞利娟、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天衡、周家胜、高明瑛、合肥滨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岚、卜娟娟、陈林海、胡婷婷、徐玮、陈敏、张路、张敏、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邰永昌、李莉、邰永强、庞利娟、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1960、11961、11962、11963、11964、11965、11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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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体军、施彩玲: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晁体军、施彩玲、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晁体军、施彩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486387.69元,以及借款利息12076.3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晁体军、施彩玲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06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452元,由被告晁体军、施彩玲、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75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晁体军、施彩玲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1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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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绍云:本院受理原告刘圣洲与被告安徽耀华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莫金山、莫绍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9)皖0103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书,莫金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皖0103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改判上诉人无须对安徽耀华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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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强、刘述长、杨双牛、刘海云、彭赛、佘国忠、宋怀未、湖南华易泓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欧阳志强、唐息雨、周运良、张炼军: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皖0103民初6825、6827、6841、6842、6843、6845、6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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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玲、张培志、夏秀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与被告金玲、张培志、夏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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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思勇340111197109016538:本院受理原告刘秀娟诉被告沈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三十万元(利息计算值债务全部清偿日止,金额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总额2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62665.2元;二、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违约金18799.56元;三、驳回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6元,由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790元,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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