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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6日公告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0-05-22 14: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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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徽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远达实业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7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 解除原告合肥远达实业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徽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被告安徽省徽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涉案房屋搬离;二、被告安徽省徽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远达实业总公司按年租金48000元标准支付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此后按年租金48000元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被告实际搬离涉案房屋之日止;三、 驳回原告合肥远达实业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安徽省徽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光和:本院受理原告窦本彪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窦本彪工程款178000元;二、驳回原告窦本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0元,由原告窦本彪负担720元,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6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窦本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俊武、陈冬梨、李洪强、王泽军: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郑俊武、陈冬梨、李洪强、王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由于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郑俊武名下徐工牌挖掘机壹台(机型XE370CA, 机号XUG03703JKEA01482)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16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书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委托拍卖公司对房产进行拍卖,本院届时不另行告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曰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邦合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曰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皖011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醇百餐饮有限公司、郝红军、陈金龙:本院受理原告李奎诉被告合肥醇百餐饮有限公司、郝红军、陈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皖0111民初7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晓彦、骆桂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世灵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彦、骆桂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涛、于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9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刘涛、于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68524. 0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每期代偿金额为基数, 自代偿此日起按年利率24%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7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张彦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61770.0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每期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代偿此日起按年利率24%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富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20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朱富春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4875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每期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代偿此日起按年利率24%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强、王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8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杜强、王玲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20536. 6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每期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代偿此日起按年利率24%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允杰、刘泮理、陈小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9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刘允杰、刘泮理、陈小利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32468.8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每期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代偿此日起按年利率24%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良玉诉被告方如玉、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安徽省马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30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许良玉各项损失合计11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许良玉各项损失合计220011.8元;被告方如玉赔付原告许良玉各项损失合计8231.31元;驳回原告许良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820元,由原告许良玉负担1230元,被告方如玉负担2590元。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德福、李长久:本院受理原告梁兴芳诉被告周德福、凌蓬松、李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玉晓、庞倩倩:本院受理原告黄新春与你们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宣判后,原告黄新春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 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钟飞:本院受理原告伏传玺诉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钟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皖0111民初12665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亦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艳君、孟海彬、马亦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安徽海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皖0111民初13055号民事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安徽海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军、刘华安:本院受理原告王顶军诉李军、刘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93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顶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王顶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王顶军负担1000元,被告李军负担2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仲辉:本院受理原告黄保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浣( 2019)皖0102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胡仲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保祥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00元,由被告胡仲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兆俊:本院受理原告吴守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兆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守祝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60元,由被告王兆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维伟、杨玲:本院受理原告赵成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黄维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成山借款本金4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维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成山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8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050元,由被告黄维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涛:本院受理原告瞿福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严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瞿福春借款939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950元,由被告严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同燕、王光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吴同燕、王光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97222元本金、违约金1162.29元,分期手续费21780.2元,利息15913.12元(已计算至2018年7月26日,以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0元,财产保全费1110元,合计人民币3780元,由被告吴同燕、王光松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杰、赵亮:本院受理原告李多喜与被告王杰、赵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89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多喜45000元和违约金13500 元;2、驳回李多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50元,由王杰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晨正:本院受理原告沈公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2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5500元,并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立新:本院受理原告张建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 民初42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及约定利息合计772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此后利息以被告实际支付货款为基数,以月息1%的标准计算,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桐城市秋宇电器照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熙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合桐城市秋宇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84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桐城市秋宇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华熙交联线缆有限公司货款2898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89869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11月19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桐城市秋宇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华熙交联线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000元;3、驳回安徽华熙交联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0元,由桐城市秋宇电器照明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志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袁志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袁志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749. 23元、利息2622.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20.3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7月9日,之后以19749.2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袁志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 )皖0102民初102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仁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黄仁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黄仁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00099.69元、利息21544. 9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596.5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之后以100099.6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黄仁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02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焦朝晖、吴洁: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1160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晓东、崔仁芝:本院受理原告卫爱炎诉被告吴晓东、崔仁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们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传市:本院受理原告周辉诉被告毛传周、合肥七彩蜘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毛传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毛传周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作出(2019) 皖0111民初18374号民事裁定书,被告毛传周不服裁定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揭瑞:本院受理原告卫香生诉被告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秀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刘秀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 )皖0111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清、魏献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梅、曹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冬梅、李家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5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立银、王高英、汪学佳、王传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莎工贸有限公司诉王本好、王立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王本好在本院判决后死亡,作为王本好的继承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被告王立安不服本院(2019)皖0123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培:本院受理崔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小华、朱家昂、柳积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英、张辅贵、张辅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培春、管恒翠、管怀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克兵:本院受理原告俞海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正佳:本院受理原告程力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金枫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汪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郭言俊、安徽省虹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自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治存:本院受理陈发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海波:本院受理原告李研琪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1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何强、杜雪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维凤与被执行人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系列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杨维凤将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合肥宏天庆启商贸有限公司。现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23执602、603、604、605、60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公告期满则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有异议,被执行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邵恩来342425196404094012:本院受理原告陈治怀、黄保桂、陈兆峰、陈思语诉被告邵恩来、李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邵恩来偿还四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二、被告李志兵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共同清偿借款及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庆德:本院受理原告何贵春诉被告安徽磊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陈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1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14400元,合计75400元(以后并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04月02日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1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永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 )皖0102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段永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4500元和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4月2日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及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段永波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正喜、蒋兰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现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顾正喜、蒋兰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9766. 86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及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顾正喜、蒋兰美共同负担148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前俊:本院受理原告梅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院0102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梁前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梅昊借款37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实际拖欠金额和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3月14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人民币10720元,由被告梁前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富新时代地产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杨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大富新时代地产有限公司273193. 05元和利息(从2018年9月29日开始计算,按照所欠本金和年利率4. 75%,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218元,由被告杨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万路、覃福锦、卢贤锋:本院受理原告刘家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黄万路、覃福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家汉借款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实际拖欠金额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2月14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620元,由被告黄万路、覃福锦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莉娜:本院受理原告张青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夏莉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青松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实际拖欠金额和年利率24%,从2018年6月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140元,由被告夏莉娜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占和华:本院受理原告付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占和华、张修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付伟借款1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实际拖欠金额和年利率14.4%,从2018年7月9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二、原告对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当涂北路西侧格兰云天40幢501室房屋享有1150000元的抵押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0770元,由被告占和华、张修琴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 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水岸大浴场、张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帝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安徽帝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水岸大浴场签订的《金座嘉园营业场地租赁合同》、《金座嘉园营业场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合肥瑶海区水岸大浴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帝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6413元和利息(从2019年2月1日开始计算,按照所欠本金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50%, 计算至付清时止) ,被告张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合肥瑶海区水岸大浴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帝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水费1143元、电费17181.75元,被告张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被告合肥瑶海区水岸大浴场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催告书

文号:皖合瑶卫医催[2020]1号

被处罚人:张恒兰,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08120843;经营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通达南路马岗菜市场42号门面;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马岗社居委华都城市花园29幢502室; 联系电话:13866768158。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 2019年6月25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合瑶卫医罚[2019]3号),(2019年4月25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6月25日公告期满后,视为公告送达),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50300元缴至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后,将缴费凭证交至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监督科。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16日

致歉声明

本人谢多华、叶飞、叶宏雷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农用地上取土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特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保证坚决改正,永不再犯。

致歉人:谢多华、叶飞、叶宏雷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