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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3日公告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0-05-22 1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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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应龙、段昌萍:本院受理范士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年度皖0122民初68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上诉于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延寿县恒翔精米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418号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临澧振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亿鹏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421号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萝北县华龙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422号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先胜: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232号原告张春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叶汉生: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5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海建、刘维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建、刘维英、郜俊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1、王海建、刘维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垫款293801.31元(具体履行方式:先以涉案挖掘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冲抵,双方多退少补) ; 2、王海建、刘维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利息分两段计算: 1、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9月29日的利息,以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每期实际垫付的时间,金额为参照,分段计付; 2、2018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293801.3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9月3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3、王海建、刘维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938元; 4、郜俊红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王海建、刘维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 案件受理费64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290元,由被告王海建、刘维英共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小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孙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购机款3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时止) ;2、孙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3100元; 3、案件受理费95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40元,由孙小红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宏军:本院受理原告沈华所与被告殷宏军、高正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撤销殷宏军、高正银《离婚协议书》中第4、5条关于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嘉应茗阳水岸C7幢401室(即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嘉应茗阳水岸C7幢401室)及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华都城市花园32号商铺(即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华都城市花园23幢S101室)归高正银所有的约定。案件受理费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5880元,由被告殷宏军、高正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飞:本院受理原告许越峰、许可依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3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月1500 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一抚养费8*12*1500=144000元,从2019年1月1日至原告一年满18周岁止;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二抚养费16*12*1500=288000元,从2019年1月1日直至原告二年满18周岁止;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云:本院受理原告孙志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3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房租84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8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利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美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3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合肥利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徽省美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6627. 62元,支付利息2491元(利息以26627. 62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自2017年11月13日始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判决时请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29118.62 元;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 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金平、金志杨:本院受理原告赵安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3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利息20万*5%÷365*992=27178元(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利息至款清时止),本息合计22717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义凤、王本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1547.59 元+32860.06元+28751.25 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785.71元+3943.21元+3450.15元(以31547.59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1-4起暂计算至2015-7-4,此后仍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32860. 06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11-03起暂计算至2015-5-3,此后仍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28751.25 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10-24起暂计算至2015-4-24,此后仍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344.47 元+2370. 27元+2515.86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晨陈、陈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9314. 49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7117.73元(以59314.49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09-06暂计算至2016-3-5,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834. 3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 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赛、何晓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11026.78元; 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323.21 元(以111026.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8月1日,此后仍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9075元; 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汝千、周良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5443.1元+26694.35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253.17元+3203.32元(以35443.1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4-19起暂计算至2016-10-19,此后仍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26694.35 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4-25起暂计算至2016-10-25,此后仍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425.62 元+6608.2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 5. 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查中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范贵权诉被告查中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贵权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3000元及利息25970元(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月息一分暂计算至2020年1月3日,以后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息合计789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政34262219890407043X:本院受理原告钱俊生诉被告姜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姜政立即偿还原告钱俊生的借款154920元及利息78000元(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8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日止,余额款清息止),总计232920元;2、诉讼费等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松:本院受理原告吴玉柱诉被告赵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85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俊晗、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薄文响诉被告李俊晗、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民一庭 方业泉

联系方式: 0551-65352579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韩民:本院立案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韩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经三路东侧1幢(房产证号:肥东10034731)、2幢(房产证号:肥东10034730)、3幢 (房产证号:肥东11000101)房产、土地(土地证号:东国用(2012)第2526号)及地面附属物,由于你个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执9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送达关于本院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所作的皖天源[2019] 房估字第S0478号评估报告书,评估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经三路东侧1幢(房产证号:肥东10034731)、2幢(房产证号:肥东10034730)、3幢(房产证号:肥东11000101 )房产、土地(土地证号:东国用(2012)第2526号)及地面附属物,评估总价54840600元。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91执恢32号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91执恢3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经三路东侧1幢(房产证号:肥东10034731)、2幢(房产证号:肥东10034730)、3幢(房产证号:肥东11000101)房产、土地(土地证号:东国用(2012) 第2526号)及地面附属物。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