蒯斌:本院受理原告钱军诉被告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15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壹拾万元整和利息伍万陆仟元整(注:后续利息,按本金月利息壹分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律师费陆佰元整。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素华:本院受理了原告赵鹏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21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素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鹏松1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0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曹昌仁:本院受理原告彭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曹昌仁立即偿还原告彭政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75.15万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5日,之后利息以6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军(公民身份号码340101197602200512)、王玲丽(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611173520 ):本院执行的黄永汉与沈军、王玲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91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
变更方从霞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应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迫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管理人缴纳应缴出资人民币225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孙氏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4575元及其利息1530.48元(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6日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息随本清) ;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俊杰:本院受理原告王庆友、李学芹、陈海军、陈亮、陈悦诉被告陈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 皖0111民初6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杰:本院受理王梓涵诉你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骆令平:本院受理原告任兵兵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自元:本院受理原告周勤仿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7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鹿伦强、王前锦:本院受理熊燕宜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梁维山、徐应虎、夏守俊:本院受理罗江平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梁维山、徐应虎、夏守俊:本院受理原告段永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7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梁维山、徐应虎、夏守俊:本院受理原告陶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7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邵建义: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森源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邵建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邵建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包河区森源装饰材料经营部货款19170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9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传华:原告赵琪霞与被告高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高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琪霞借款本金25620.39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5620. 3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86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司迫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管理人缴纳应缴出资人民币405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项海、秦健、褚绪良、王维珍、褚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20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1202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中南、童春梅、董舒生、吴月铭、苏杰、胡永强、梁媚: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2014、120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12014、1201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林艳(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70308790X ):本院受理原告吴勇军与被告李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勇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林艳立即归还吴勇军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2500元(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9年2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此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62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李林艳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玉柱(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210064638 ):本院受理原告张岩与被告吕玉柱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岩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解除吕玉柱与张岩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要求吕玉柱立即返还购车款7万元;2.张岩以7万元为基数,自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吕玉柱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闻庆安:本院受理的原告龚永戚与被告闻庆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龚永戚与被告闻庆安在2019年1月18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闻庆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龚永戚房屋定金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及公告费800元,合计2180元,由被告闻庆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涛: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刘涛、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11266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云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之勇诉被告合肥云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之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安装、维修劳务报酬及工程辅材费36758元,并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王金虎不慎将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丢失(工作证:皖瑶法374;执行公务证:340249),现声明遗失证件作废,特此公告!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