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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3日公告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0-05-22 15: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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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千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95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千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合肥杭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4000元;二、被告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千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合肥杭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2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三、驳回原告合肥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义升:本院受理原告陶汝中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波:本院受理原告陶汝中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中雷、王成志诉你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力、代堂波: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11民初1935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向东、王登成、苏胤全:本院受理的(2019) 皖0111民初9783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向东、(2019)院0111民初9873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登成、(2019)皖0111民初9902 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胤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茂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辉创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3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货款99000元整;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冉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同润展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冉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4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安徽中冉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同润展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1135. 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20元,由安徽中冉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斌、丁超、束玲玲、宣以停、宋少锋、刘梅、王松林、王仲、崔海峰: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程序前置告知书等。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及违约金(以理赔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逾期保费;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惠:本院受理原告王会玲与被告孙静波、马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8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静波、马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会玲借款本金768900.69元及利息82215.9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1日,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孙静波、马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会玲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原告王会玲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钢铁新村国华园1幢404室房屋(房地权庐字第034876号)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王会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0元,由原告王会玲负担410元、被告孙静波、马惠负担124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惠负担。

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洲:本院受理原告马玲与被告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2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明:本院受理原告李亚丽与被告曹高飞、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43.1万元(其中借款本金50万元自2016年3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均按月利率2%计算,以后利息计算至款清时止),本息暂合计为153.1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两被告方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7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长宝:本院受理潘国红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货款337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合肥艺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锋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47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返还原告的服务费10000元及因违约造成的相应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波: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院0102民初196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磊: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被告任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静借款本金18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41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长林: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刚与被告袁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绝,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袁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志刚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19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124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显良、程冬苗;本院受理原告张传首与被告黄显良、程冬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显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传首借款本金8919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18年2月17日,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传首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9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剑萍、王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李剑萍、王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幸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沈幸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