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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4日公告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0-05-22 15: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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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冉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同润展业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4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安徽中冉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同润展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1135. 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20元,由安徽中冉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爱民:本院受理原告吴礼龙诉被告石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启润:本院受理原告武娜诉被告王启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97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谭冬冬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 皖0111民初70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进喜:本院受理原告马韻诉被告杨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克京:本院受理原告戴晋诉被告张克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5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壹玖伍陆健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卢松喜与被告安徽力祥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市久协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壹玖伍陆健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力祥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红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邢双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学冬: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豪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4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学冬:本院受理的(2020)皖0123民初217号原告合肥豪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文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兵诉被告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58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及补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齐克龙诉被告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骆祥诉被告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吉泉诉被告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家全: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余学文与被告夏家全、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民初7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以年:本院受理的原告郑传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0)皖0121民初1006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温岭市太风禾尽起五金批发部、TCL空调器(武汉)有限公司、珠海市通得电机销售有限公司、合肥市通得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合肥盛德轴业有限公司、迁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合肥凯邦电机有限公司与你们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 49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常兵兵、徐晓飞: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101号原告盛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杰: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282号原告赵忠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明因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崔丽丽、李海清、陈森、罗国强、李新华、刘必武: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文诉被告安徽明因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崔丽丽、李海清、陈森、罗国强、李新华、刘必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刘玉文诉请:1、判令被告安徽明因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19400元的培训费用,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9400元为基数,按照年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崔丽丽、李海清、陈森、罗国强、李新华、刘必武等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本案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明因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崔丽丽、李海清、陈森、罗国强、李新华、刘必武:本院受理原告崔学素诉被告安徽明因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崔丽丽、李海清、陈森、罗国强、李新华、刘必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崔学素诉请:1、判令被告安徽明因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17800元的培训费用,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7800元为基数:按照年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崔丽丽、李海清、陈森、罗国强、李新华、刘必武等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本案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明因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崔丽丽、李海清、陈森、罗国强、李新华、刘必武:本院受理原告汪红华诉被告安徽明因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崔丽丽、李海清、陈森、罗国强、李新华、刘必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汪红华诉请:1、判令被告安徽明因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15000元的培训费用,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崔丽丽、李海清、陈森、罗国强、李新华、刘必武等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本案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陆奔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太和县陆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华国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陆奔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太和县陆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琼、吴明、吴英、刘伟、王琪、韩凌霄、张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4民初6433号民事判决书并公告送达上诉人刘伟、王琪、韩凌霄、张周就(2019)皖0104民初643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珺泽物流有限公司:原告娄尔林诉被告张玉全、安徽珺泽物流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之武、何菊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陶之武、何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庆虎、陈凤: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庆虎、陈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国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刘国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陶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尚文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尚文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俊林、魏安仓、高庆永、范圣福、刘雪飞、何春霞、刘勇林、周静、顾星明、程高丰、王静、张彩云、徐韶球、郭友玲、项栓保、孙德才、唐圣洋: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十七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伶俐诉被告合肥尚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人民币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50000元自2011年10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算150000元,本息共计约40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树杉(34010319630531401X):本院受理原告王厚尚与被告汪树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3203.6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从2018年1月3日暂计至2019年9月1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9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龙卷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翟应成诉被告龙卷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翟应成与被告龙卷勇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龙卷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双倍返还原告翟应成支付的定金40000元;三、驳回原告翟应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龙卷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祥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肥理水悦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关于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崔岗村民委员会与安徽山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朱洪、钱中华与你两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安徽山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王大郢音乐小镇项目租赁协议书》;二、被告安徽山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将其租赁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崔岗村王大郢村民组的涉案房屋、土地恢复原状并交还给原告;三、被告安徽山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立即支付原告房屋及土地租金495675元及违约金133560.3元;四、判令被告朱洪、钱中华与你两公司在未出额资范围内对被告安徽山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的8点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左廷好诉被告安徽省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左廷好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安徽省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左廷好赔偿侵犯左廷好姓名权损失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安徽省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