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开露、张开磊: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开露、张开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张开露立即向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暂定41066.66元、复利1470.29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0 元,总计552536.95元(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6日暂算至2019年9月6日,按月利率为1.1%,利息为41066.66元,复利为1470.29元,款清息止);2.依法变卖、拍卖本案抵押财产(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06424号,坐落于瑶海区合裕路水岸花园9幢306室房屋)并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 被告张开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被告张开露、张开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裴涛: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裴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请求依法判决: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22549.41元,利息19243.11元(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实际金额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凤湖西路与三曹路交口新慧金水岸05幢1604室(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皖长丰不动产证明第000691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 二、四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彬: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葛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12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葛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3225元、利息6870.76元、违约金3042.33元(利息、违约金已计至2019年10月12日),上述款项合计113138.09元,并自2019年10月13日起以透支本金1032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葛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律师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姚金萍诉被告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今日新型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张剑: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刚、孙媛与被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工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徽今日新型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张剑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原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刚、孙媛对于本院作出的(2019) 皖081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原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刚、孙媛的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鸿:本院受理原告陶彩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陈子陶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洪忠:本院受理原告陈婕诉被告张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洪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婕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分别自2019年7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15年3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志翔:本院受理原告常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常飞请求判令:一、被告程志翔立即偿还原告常飞借款本金五千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9年6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按月利率2%计息,共5300元整);二、被告程志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志翔:本院受理原告刘宇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宇请求判令:一、被告程志翔支付原告刘宇工资款10000元整;并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支付原告刘宇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程志翔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春花、董万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东风、程浩、张家学、李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传海、许为玲、孟凡照、张玉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佘相龙:本院受理张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6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于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翟勤、汪俊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谷业武:本院受理原告谷培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解新村:本院受理原告黄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黄荣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NANG NGIN HSU:本院受理原告李扬诉你(2020) 皖0123民初584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书春、罗伟、李成平、曹太马: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500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孙书春、(2019) 皖0111民初500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罗伟、(2019)皖0111民初500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成平、(2019) 皖0111民初501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曹太马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剑、张洁、胡荣连、朱绍品: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503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申剑、(2019)皖0111民初503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洁、(2019)皖0111民初503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荣连、(2019) 皖0111民初503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朱绍品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开园、靳娟、张波、张明远: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504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肖开园、(2019)皖0111民初504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靳娟、(2019)皖0111民初504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波、(2019) 皖0111民初504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明远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帅帅、许修磊、祝四海、臧璇: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505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何帅帅、(2019)皖0111民初505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许修磊、(2019)皖0111民初505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祝四海、(2019) 皖0111民初505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臧璇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占友、郭爱、唐勇、李鹏程: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506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占友、(2019)皖0111民初506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郭爱、(2019)皖0111民初506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唐勇、(2019) 皖0111民初507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鹏程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坤艳、陆振祥、郝文玲、金浩: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507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董坤艳、(2019)皖0111民初508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陆振祥、(2019)皖0111民初508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郝文玲、(2019) 皖0111民初509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金浩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强、杨萍、郑领、胡丕帅: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51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秦强、(2019)皖0111民初511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萍、(2019)皖0111民初511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郑领、(2019) 皖0111民初511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丕帅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九梅、张刚强、胡淑华、田玲: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511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夏九梅、(2019)皖0111民初512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刚强、(2019)皖0111民初512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淑华、(2019) 皖0111民初512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田玲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梦姝、陈涛、张厚勤、李钧: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512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梦姝、(2019)皖0111民初513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涛、(2019)皖0111民初513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厚勤、(2019) 皖0111民初513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钧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启松、刘少勇、施光锐、许月明: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513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林启松、(2019)皖0111民初513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少勇、(2019)皖0111民初514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施光锐、(2019) 皖0111民初514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许月明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超、王兴、胡训华、韩宜张: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514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钱超、(2019)皖0111民初516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兴、(2019)皖0111民初516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训华、(2019) 皖0111民初516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韩宜张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德金、张克军、程振如、杨怀丽: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517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德金、(2019)皖0111民初517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克军、(2019)皖0111民初517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程振如、(2019) 皖0111民初517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怀丽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士强、王永、熊健: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518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士强、(2019)皖0111民初518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永、(2019)皖0111民初519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熊健信用卡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松、崔里波、李鹏、刘超: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02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松、(2019)皖0111民初1111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崔里波、(2019)皖0111民初111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鹏、(2019) 皖0111民初1111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超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琦、奚海洋、王学强、张亮: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11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冯琦、(2019)皖0111民初1111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奚海洋、(2019)皖0111民初1111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学强、(2019) 皖0111民初1111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亮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东波、赵淑玲、沈雷、王纬: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11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吕东波、(2019)皖0111民初1112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赵淑玲、(2019)皖0111民初1112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沈雷、(2019) 皖0111民初1112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纬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宏林、史学凤、谢小华、颜邦元: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12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朱宏林、(2019)皖0111民初1112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史学凤、(2019)皖0111民初1113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谢小华、(2019) 皖0111民初1113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颜邦元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桂、钱震宇、金于琛、李庚生: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14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桂、(2019)皖0111民初1114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钱震宇、(2019)皖0111民初1114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金于琛、(2019) 皖0111民初1115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庚生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雯雯、李朝阳、闻庆安、聂宾: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15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郭雯雯、(2019)皖0111民初1115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朝阳、(2019)皖0111民初1115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闻庆安、(2019) 皖0111民初1115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聂宾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维华、岳鸿雁、董宇光、王婷: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16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维华、(2019)皖0111民初1116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岳鸿雁、(2019)皖0111民初1117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董宇光、(2019) 皖0111民初1117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婷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煜、杨继权、朱正好、胡传义: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17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煜、(2019)皖0111民初1117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继权、(2019)皖0111民初1118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朱正好、(2019) 皖0111民初1118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传义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自红、王明星、何章银、许梅: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18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周自红、(2019)皖0111民初1119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明星、(2019)皖0111民初1119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何章银、(2019) 皖0111民初1119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许梅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金梅、杨波、杨叶磊、金龙: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19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叶金梅、(2019)皖0111民初1119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波、(2019)皖0111民初1119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叶磊、(2019) 皖0111民初1119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金龙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建国、余珊珊、李四光、郑探: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19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建国、(2019)皖0111民初1120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余珊珊、(2019)皖0111民初1120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四光、(2019) 皖0111民初1120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郑探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冬冬、王路平、李和海: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120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郑冬冬、(2019)皖0111民初112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路平、(2019)皖0111民初1121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和海信用卡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虎:本院受理原告张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5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中涛:本院受理张先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于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丽丽、吴大庆:本院受理唐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2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于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祝国鑫:本院受理原告董君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乐:本院受理的原告刁元圣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准许原告刁元圣与你离婚;婚生子刁海洋由原告刁元圣直接抚养,你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至刁海洋年满十八周岁止。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安东:本院受理了原告王业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民初479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冯小侠: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 (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文、黄红: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好诉被告郑文、黄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冰洁:本院受理原告徐刚诉被告周冰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东、董先武、王红梅、张书宪: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776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红梅、 (2019) 皖0111民初17766 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董先武、(2019) 皖0111民初1777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东、 (2019)皖0111民初1774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书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海波、陈薛松、李团成、胡圣翠: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778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余海波、(2019) 皖0111 民初1776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薛松、(2019)皖0111民初1781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团成、 (2019)皖0111民初1779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胡圣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玉林、贺志鸣、钱芳: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772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玉林、(2019) 皖0111 民初1775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贺志鸣、(2019) 皖0111民初1775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宗英、江新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高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鲍传应与安徽优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灿及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鲍传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补充提交证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补充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仙务、吴丹、黄炳如、王军、李海涛、丁士进、柳燕滨、许传丽: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及要素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山金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程观金、张啟芳:本院受理原告朱红云诉被告黄山金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程观金、张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黄山金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朱红云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47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此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继续计算至款清),暂合计397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程观金、张啟芳对被告黄山金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恒(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104046011):本院受理金汝华与被告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金汝华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利息64600元(暂以每月3800元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止,此后利息以月息两分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254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剑(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840615451X):本院受理谢伟与被告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谢伟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5000元、拖欠利息58300元、合计323300元(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此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17000元。(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合计340300元);3.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德松、张维翠: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国华与被告刘德松、张维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国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诚、黄蕾、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刘诚、黄蕾、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伟辉、黎艳、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张伟辉、黎艳、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凤平、顾玮、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唐凤平、顾玮、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涛、张真真、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吴涛、张真真、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良勇、洪凤霞、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徐良勇、洪凤霞、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永强、陈慧、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刘永强、陈慧、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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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孙梦云、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王健、孙梦云、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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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胜、李妹稳、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张江胜、李妹稳、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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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七龙、王中梅、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臧七龙、王中梅、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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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仇恒余、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杨林、仇恒余、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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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甜甜、袁肃、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吴甜甜、袁肃、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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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本报于2020年1月8日刊载的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2019)皖0191执1288号公告所涉“合肥市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名称记载有误,现更正为“合肥市鑫之泉商贸有限公司”。
更正启事
本报4月1日中缝刊登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公告(申请执行人: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安徽分公司,被执行人: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元一大酒店有限公司)中,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内容第一项净资产更正为:人民币-16661.48万元,第二项更正为:皖宝财[2019]第228号。特此更正。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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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