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钱锋特殊胶黏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辉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价款93737.15 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贾俊义: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俊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0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贾俊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本金5621.63元、违约金185.19元及其滞纳金(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贾俊义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鑫: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0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本金3077元、违约金92.31元及其滞纳金(自2018年8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陈鑫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艺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未栋与被告安徽艺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东东:本院受理原告武尧与被告李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郭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杨郭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3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杨郭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384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各年度所欠物业费为基数,分别自逾期之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杨郭城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洋: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吴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2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吴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428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各年度所欠物业费为基数,分别自逾期之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吴洋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冠男、陆希品:本院受理原告杨淼与被告王冠男、陆希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冠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淼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114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6日,此后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陆希品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王冠男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冠男、陆希品共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其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记与被告宋其文、许彬、孔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暂定30000元、违约金25000元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总计575000元(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9日暂算至2019年11月19日,按月利率为2 % ,利息为30000元,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二及被告三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担保费和保全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卢向阳: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敏与被告卢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000000元,利息11600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30日起按月息2%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后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本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钱小见:本院受理原告张永霞与被告钱小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星、刘玲:本院受理原告李洪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将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治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1599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晓霞、张双亭:原告吴志远诉被告樊红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樊红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波、南京中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必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843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庆中:本院受理原告王道文诉被告刘庆中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58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判令确认位于长江东路170#7幢106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将位于长江东路170#7 幢106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炉丰:本院在执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许炉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1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炉丰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许炉丰至今未履行。现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扣押了许炉丰名下皖MYH862奔驰牌轿车一辆,并于2020年2月26日本院以(2018)皖0111执3938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该车。为处置该车辆,现依法向被执行人许炉丰公告送达(2018)皖0111执3938号之二拍卖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许炉丰名下皖MYH862奔驰牌轿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网络拍卖平台对该车辆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彤仁:本院受理原告张治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店埠法庭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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