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杨立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沈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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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芝: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传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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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明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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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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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安喜: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安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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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学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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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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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彪: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黄永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怀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怀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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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东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尹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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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少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祝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伟国: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姚伟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超雄: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林超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新中: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方新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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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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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雄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方雄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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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玉贵: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魏玉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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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胜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赵胜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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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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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叶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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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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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炳秀: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谢炳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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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湘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湘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徐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颜莹莹: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颜莹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林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宋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正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正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浩楠: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郑浩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徐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绮、张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民辖终4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百亿鑫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业群、徐先明、薛业新、卢林艳、陈杰、陈晓明、李瑞东、徐银保、李朝刚、汪琴: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吴佩梁诉你们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散安徽省百亿鑫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晋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谦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与张超、李萍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款项597727.11元,违约金133200元,律师费26000元,共计756927.1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淮北志强油脂有限公司、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侯焕华、王俊兰、侯伟、谢亚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淮北志强油脂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计22223元(自2019年9月20日起暂算至2019年10月15日止,此后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时止),共计2022223元; 2、判令被告淮北志强油脂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600元;3、判令被告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侯焕华、王俊兰、侯伟、谢亚滨对上述第一、二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司、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众智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344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司、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洪鑫云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344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驭马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85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鸿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锦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55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泽民、李冠荣、朱雨、合肥路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泽民、李冠荣、朱雨、合肥路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李泽民、李冠荣、朱雨、合肥路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11民初109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煜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瑞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安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六安市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洪伟、刘磊、鲍广翅、蒋观梅、何伟松、王丽:本院受理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共计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程序前置告知书等。
(2020)皖0103民初763号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安徽煜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5651104.36元,并支付违约金98329.32元(该违约金以5651104.3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后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安徽煜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7797元;3、依法确认原告就上述第1项、第2项诉请的全部费用对被告六安市瑞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太阳国际汽车城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六安市瑞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六贸易有限公司、六安市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洪伟、刘磊、鲍广翅、蒋观梅、何伟松、王丽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请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2020)皖0103民初764号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六安市安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4069600元,并支付违约金70811.04元(该违约金以4069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后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六安市安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7923元;3、依法确认原告就上述第1项、第2项诉请的全部费用对被告洪伟以其拥有的位于六安市城东开发区六安国际汽车城D2幢房产和位于六安市城东开发区纬三路与经二路交叉口西南侧东都雅苑21号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六安市瑞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煜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洪伟、刘磊、鲍广翅、蒋观梅、何伟松、王丽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请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苏州灵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灵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灵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的《<小小大眼萌>渠道独家销售服务协议》已经解除;2、被告苏州灵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440万元、律师费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4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3、驳回原告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鲁海峰: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支行与鲁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程序前置告知书等。
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鲁海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681.19元、利息614.2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8月27日,并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5.145%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鲁海峰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4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鲁海峰提供的位于合肥市双岗街68号百合园小区房产抵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价款在被告鲁海峰应承担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洪彦:本院受理原告高继捷与被告王洪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4000元,暂定利息17760元(利息以年6%为标准,自2015年9月29日起算,暂计算至2019年9月29日,直至款清之日),暂定总计9176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7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良柱:本院受理原告周正文与被告张良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8400元,后款清息止。暂合计:1584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14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郝友军(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680520151X):本院受理原告吕凡忠诉被告郝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迅(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9107124518):本院受理原告沈彬诉被告凌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八万两千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会平(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709180931)何红梅(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908100842):本院受理原告杜全芳诉被告李会平、何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960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分计算,从2014年1月29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29日,期后直至款清息止),合计借款本息196000元;2.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承伙:本院受理原告王传长诉被告沈承伙、李世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承伙:本院受理原告张正果诉被告沈承伙、李世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进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承伙:本院受理原告胡昭腊诉被告沈承伙、李世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正友、长丰县国安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正友、长丰县国安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民终960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二、胡正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赔偿21万元,并向后者支付自2016年11月4日起以2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对长丰县国安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400元,由胡正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御龙府饭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许可证号:JY23401240009875。酒店负责人:江丽。特此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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