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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5日公告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0-05-22 15: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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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东:本院受理原告黄坤诉被告徐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91民初6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志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坤借款本金4925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还款利息金违约金损失(利息与违约金以4925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志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坤律师费损失20000元;三、被告徐志东不能偿还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时,原告黄坤有权就位于合肥经开区芙蓉路512号汇林园小区57幢608/608上(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44599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黄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00元,案件保全费3420,合计13020元,由原告黄坤负担195元,由被告徐志东负担12825元;案件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志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史东海、姚雪:本院受理申请人史兴平与被执行人史东海、姚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李山聚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熊春华诉被告合肥市李山聚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此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张慧;联系电话: 66026724;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行政庭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华艳玲、张贵州: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东支行诉被告华艳玲、张贵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2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一、被告华艳玲、张贵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东支行借款本金515393.91元,截至2020年3月11日利息30552.67元,合计545946.58元;自2020年3月12日起,以515393. 9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千分之6.8355计算利息,款清息止。二、被告华艳玲、张贵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东支行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0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东支行对被告华艳玲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北苑市场2幢401室(房地产权证号:肥东10080178 号)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9254元,减半收取462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27元由被告华艳玲、张贵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亮:本院受理原告周扬诉被告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世玉:本院受理原告包世道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志军:本院受理盛红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亮:本院受理原告杨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11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毅荣:本院受理的原告裴磊与被告吴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吴毅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裴磊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吴毅荣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6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达发、姜甜甜: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能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达发、姜甜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0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凌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正文与被告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7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山东天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金堂与被告郭强、山东天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9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祖友:本院受理原告胡为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3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王祖友归还原告胡为菊借款人民币4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即24%计算)从借款之日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廷)下午14时30分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晋方晋:本院受理原告丁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3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累、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贷本金2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4000元(暂从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以年利率4. 35%×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昌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庆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卢昌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庆传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惠(利息按照本金50000元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1月2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卢昌军负担6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原告王庆传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良彬:本院受理原告严凯敏诉被告李良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良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严凯敏货款35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元,由被告李良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罗森海:本公司与方金犬通过协商,将方金犬名下依据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105.64万元债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本公司,在适用直接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司与方金犬签订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该债权转让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公司,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公司将依法变更执行申请人。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5日

遗失声明

2019皖0111民初(720)号民事诉讼原告王华保诉讼费发票遗失,现登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