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葛道刚:原告费广勇与被告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葛道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54660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分别计算为:1、自2017年9月6日起以5017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予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自2018年9月6日起以448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予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316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30元,减半收取5015元,保全费3700元,由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百居栖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传祥诉被告上海百居栖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合计2505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欠款利息【以欠付木工工资25058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 35%为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最终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巴明、宫海蒂:原告合肥瑶海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巴明、宫海蒂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巴明、宫海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与原告合肥瑶海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和县路交叉口西北瑶海万送广场第4幢写字楼、2幢商铺、7-3幢步行街2层商216房屋交付手续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及抵押权登记证书,办证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法应当由被告巴明、宫海蒂承担的由两被告予以缴纳,如被告巴明、宫海蒂不予缴纳,原告合肥瑶海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垫付后依据待物缴纳的凭证要求被告巴明、宫海蒂予以退还;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原告合肥瑶海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巴明、宫海蒂负担29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巴明、宫海蒂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胜中、徐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保利合众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胜中、徐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0955800900LL20160110,备案单号1609011453);二、判令两被告承担违约金108296.8 元,且原告有权从两被告的已付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三、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33000元,且原告有权从两被告的已付购房款中直接扣除;四、判令两被告立即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备案单号1609011453);五、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用等。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699677.06元,且原告有权从两被告的已付购房款中直接扣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友余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文强诉被告安徽友余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海鹰:本院受理原告朱仁凯诉被告周海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菲菲:本院受理江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年度皖0122民初676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华雅锦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何军、何结红:本院受理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20)皖0121民初1034号民事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上好家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上好家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服务费人民币2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800 元(以未支付的服务费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暂自2018年9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3日,合计17个月;后期继续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建粤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瑶海区分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建粤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市建粤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瑶海区分公司货款146900 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之后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瑶海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5390元,由被告合肥市建粤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8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俊伟、吴结石: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俊伟、吴结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吴俊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53400元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38921.36元(违约金以每期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为138921. 36元,之后违约金以1534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俊伟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480元,由吴俊伟和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85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力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继田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34833元、退场费3000元、财产损失1760元,合计139593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9522元(暂从2018年5月18日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以1395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损失(以1395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翔远物资有限公司、合肥图远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与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费和资金占(暂)用费18万元,并向两原告支付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刘军:原告周万道与被告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万道货款13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万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200元,由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93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加涛与被执行人李斌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水湖路25号207室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上述财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其中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840000元。由于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该房产抵债,本院依法发出变卖公告,如有买受人愿意以上述价格买受该财产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购买申请(联系人王从朋,联系电话65352689),并应在提出购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璟泰大厦支行)支付全部变卖款。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公告期内有多个买受人提出购买申请的,以提出购买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排序。首位提出购买申请的买受人应当在上述指定期限内付清全部变卖款,逾期视为放弃本次购买,后一顺序位的买受人转为首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杭州溪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郝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溪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郝红军租赁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535号案件杭州溪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杭州溪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郝红军: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7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桂红星: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兴达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桂红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清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40863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违约金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为57873.1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扣件2571只、工字钢26.9米;3、如被告无法归还上述钢管和扣件,则应按钢管8元/米,扣件4.5元/只折价赔偿;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杨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被告杨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1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显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被告许显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 )皖0111民初131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席刚、刘卫: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席刚、刘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侯业岭: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俊诉被告侯业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394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法庭(肥西县玉兰大道3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乔须成、廖开云:本院受理的吴克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 60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泽龙: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66号原告栗宗育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马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11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冉、徐志刚: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荣山诉被告陈冉、徐志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清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冉、徐志刚立即归还所欠房屋租金7450元及违约金11200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7日上午8: 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水世文: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旭诉被告水世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7日上午9: 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北京天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汪贵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克功:本院受理原告祁凤莉诉被告李克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习:本院受理原告周永超诉被告王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青华、汪年英:本院受理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晨(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8803024019):本院受理原告徐曙峰与被告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刘晨立即向原告徐曙峰偿还欠款5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晨(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8803024019):本院受理原告汪魏伟与被告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刘晨立即向原告汪魏伟偿还欠款22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强森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汪俊森、王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强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鑫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本金430万元、利息690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此后仍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未偿还本金的余额为基数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汪俊森对被告安徽强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鑫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外,原告安徽鑫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一同向你们公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鸿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T1LN4T:本院受理原告宣小东、王群颖诉被告安徽省鸿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返还原告的保证金5万元,并赔偿原告的施工损失共计8200元,两项合计58200元;2、要求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武玉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赞众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尚磊: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赞共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绪明、柏运芳、黄兢兢、张跃:本院受理原告郑梅诉被告黄绪明、柏运芳、黄兢兢、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0000元,并承担已到期借款利息损失62700元(后续借款利息以3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 5%的标准自2019年2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维权律师费2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等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孔庆相、孙卫民、沙祥、孙海琳:本院受理的原告蒋传海诉被告孔庆相、孙卫民、沙祥、孙海琳追偿权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答辨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若兰、谢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若兰、谢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康伟: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11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朱康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 00(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铮: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11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王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 00(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晓晖、吴琼:本院受理原告夏现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092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贤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志军与被告韩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韩贤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志军借款本金1300元;二、驳回原告孟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元,白原告孟志军负担470元,被告韩贤杰负担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韩贤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 )皖0102民初94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阿飞、陈蓝:本院受理原告钟继浩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97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9890.6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结清);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有制衣有限公司、孙加明、田霖、李菁、鄢钰: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康利石材有限公司、肥东县华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王德珍、郑友贤、郑天鸿、王德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光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明诉你以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肥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侯业岭: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霞诉被告侯业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52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法庭(肥西县玉兰大道3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礼珍、阮怀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吴礼珍、阮怀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吴礼珍、阮怀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333242.93元、利息3895.52元(利息截止至2019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至贷款付清时止);二、吴礼珍、阮怀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若吴礼珍、阮怀山未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上述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吴礼珍、阮怀山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35号云庭小区1幢A单元1417室(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65982号)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少先:原告李华荣与被告张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张少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华荣借款本金4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李燕、王伟、吝兴军、陈宗能、赵永和、胡成宝、陈火明、甄圣收、张业飞、郭金花、陶余胜、傅玮、马山、夏春喜、许云、童勇、许新乐、潘坤溥、祝杭军、李昌新、陈太平、苏明星: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程序前置告知书等。
原告诉请判令:各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原告替被告代偿银行贷款而发生的代偿理赔款及保费、违约金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振邦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章权、何金良诉被告合肥振邦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立祥:本院受理原告阮学军与被告夏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天龙: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玉奇车业商行诉被告徐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5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林:本院受理原告张书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1525民初45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霍山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陈喜灵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普通外科学·中级)遗失,证书编号:07043618,现声明作废。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