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0年04月21日公告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0-05-22 15:38:24
点击下载:

叶洪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商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洪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永亮:原告靳全友与被告谢永亮劳务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一、 被告谢永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靳全友劳务报酬11453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12日起,以实际欠付劳务报酬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 以实际欠付劳务报酬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靳全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前:原告合肥市华泰制衣厂与被告张德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400号民事判决书:“一、 被告张德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通达路华泰综合楼一、二层连体(由南数七、八号,一楼建筑面积115平方米、二楼建筑面积125平方米)的房屋返还给原告合肥市华泰制衣厂;二、被告张德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华泰制衣厂房屋租金1872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华泰制衣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迎:本院受理原告陈对航诉被告王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69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尔德:本院受理原告周立琴诉被告沈尔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170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巢路店、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徽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巢路店、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巢路店、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0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进武:本院受理原告程家祥诉被告牛进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牛进武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7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平、许志峰、郑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龙芳诉你们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大业茗丰茶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天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大业茗丰茶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丽媛诉被告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龙鹏:本院受理原告程丽莎诉被告邹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包长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众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包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杰: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被告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晓玲:本院受理原告李腊梅诉被告殷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志强(身份证号341125199105131473) :本院受理原告丁冬梅诉被告韩志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宁圣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盛乾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明星:本院受理原告徐友胜诉被告王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纳星莱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亮凡铝门配件商行诉被告合肥纳星莱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少青:本院受理原告许亮亮诉被告叶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玲芬:本院受理原告洪生源诉被告叶玲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志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鑫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曾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鑫、盛大琳、戴伟、王文月、戴宏、樊多霞: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固镇县老天宝银楼、刘诗筠、骆桂忠、刘晓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唯艺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修路(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5301097535)、裴章荣(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5711297521):本院受理原告王孝琴与被告李欣、李修路、裴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李欣偿还借款本金44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24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15日计算至2019年9月15日,此后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时止);2、判令李修路、裴章荣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国程、赵敏、颜士民、马俊英、徐少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王国程、赵敏、颜士民、马俊英、徐少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建军(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807197957):本院受理原告杨明之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47500元(利息暂自2016年5月23日计算至2019年9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暂合计34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绪文:本院受理原告高杰与被告王绪文、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本金100000元,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或逾期违约金(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为22600元);以上暂合计122600元;2.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14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理水悦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朱洪、钱中华:本院受理原告史健洋与被告祥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朱洪、合肥理水悦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钱中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祥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朱洪、合肥理水悦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钱中华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安徽山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17)合仲字第0686号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项下债务【房屋租金460863元、赔偿金(以307242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10月31日间、以460863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后续赔偿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暂合计:533329.34元;2.判令被告祥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朱洪、合肥理水悦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安徽山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起人对祥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朱洪、合肥理水悦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钱中华未出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被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松:本院受理原告汪芝梅诉被告盛松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0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常亚、何晓蓉:本院受理原告杨光海诉被告常亚、乔文元、何晓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在芝、龚忠萍、合肥南七副食城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森文诉被告杨生娇、杨在芝、杨在许、龚忠萍、第三人合肥南七副食城有限责任公司遗赠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玉琼、李扬进、李其俊:本院受理原告徐桂枝诉被告吴玉琼、李扬进、李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发: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亮、 许向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11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泽江:本院受理的原告钱金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6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褚珊珊: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兆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钧: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少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大治: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阳: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晓树: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苇: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影: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玉红:本院受理原告赵连海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94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巧云、马晓俊: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军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 皖0111民初562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闫盼盼:本院受理原告刘子建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学超:本院受理原告卫晨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184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辉:本院执行的汕国仲字(2018)2303号曾灵杰与你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执10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请于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汕国仲字(2018)2303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飞虎:本院已受理原告叶国兵诉被告徐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国兵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 元整;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51144元(2014年 9月15日至2016年9月26日借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73110元;2016年9月26日还款4万元后的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 年9月26日起暂计至2019 年9月10日,此后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的保全费、公告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安:本院已受理原告袁德兵诉被告胡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德兵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00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款清止;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安:本院已受理原告何兴国诉被告胡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兴国请求依法判决:1. 被告立即归还100万元借款,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借款还清时止;2. 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