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 (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111173266):本院受理原告金先友与被告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先友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林明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暂支付利息81863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暂自2016年 5月15日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后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林明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叶露渐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叶露渐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2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黄艳、罗清莲、杨进、梁华、张香兰、李才政、湖南华易泓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欧阳志强、唐息雨、周运良、张炼军、湖南湘江融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文胜、马莉: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黄艳、罗清莲、杨进、梁华、张香兰、李才政、湖南华易泓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欧阳志强、唐息雨、周运良、张炼军、湖南湘江融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文胜、马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三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兵应(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7510242338):本院受理原告许伟康与被告杨兵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伟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杨兵应立即归还本金4万元及利息13600元(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6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实际请求至款清之日止);2.杨兵变向许伟康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000元、交通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杨兵应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菊、罗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李菊、罗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官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左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左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玲、何国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张玲、何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宣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佳丽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帝悦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鑫佳丽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20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政:本院受理原告陶娜诉被告徐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8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王超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85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德兵:本院受理原告卫小明苏被告许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果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翠丽:本院受理原告徐娟与被告邵翠丽、纪跃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6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斯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原告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玫玫:本院受理原告徐娟与被告卫玫玫、纪跃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6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为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原告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策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兆斌诉被告蔡策政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戴志诉被告安徽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先理:本院立案执行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皖FP9860 号车辆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该车辆价格为52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2019)皖0111执2710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询价建议书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同济泌尿专科医院:本院受理(2020)皖0123行初7号原告庐阳区逍遥津街道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诉被告肥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被告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石玉林:本院受理原告吴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5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龚存兵:本院受理了原告李仁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21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乐:本院受理原告胡杰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陈乐立即归还原告胡杰海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借款本金4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3、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漕冲路与长临路交口新海家园C地块8幢1903室房屋(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18729号)享有抵押权且上述债权在被告抵押房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荣华、侯圣兰、余健:本院受理原告卢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余荣华、侯圣兰、余健立即归还原告卢明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惠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2、被告余健以其抵押的位于全椒县襄河镇襄水西路59号南屏农贸城1幢1-8号门面优先受偿原告借款本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圣兰、余健:本院受理原告卢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侯圣兰、余健立即归还原告卢明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2、被告余健以其抵押的位于全椒县襄河镇襄水西路59号南屏农贸城1幢1-8号门面优先受偿原告借款本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遏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鑫: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章与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 0111民初99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南京宁润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王益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月红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宁润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 0111民初4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梦林:本院受理原告杨华周诉被告胡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308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发原告的工资共计986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签发工资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叶:我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申请执行王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国家税务局合肥市瑶海区税务局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王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嘉华中心B幢803室房产一套房产进行价格询价。现公告送达询价结果(¥1235100元)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华庆:本院受理原告项丽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 民初37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家保:本院受理原告孙自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皖0123民初1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家保:本院受理原告王尚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皖0123民初1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家保:本院受理原告程道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皖0123民初1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家保:本院受理原告卫功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皖0123民初1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家保:本院受理原告周正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皖0123民初1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志郎: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5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欢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万欢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志翔:本院受理的原告曹瑞诉被告程志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再红、合肥普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宇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斯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倩: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大景货物转运服务部诉被告李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会东,葛翠芳: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凤贞诉被告杨会东、葛翠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一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腰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增德:原告姚本华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9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许增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装修款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0元,由被告许增德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金秋: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金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10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于金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本金3516.26元、违约金128.43元及其滞纳金(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于金秋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凤军: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清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0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凤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本金5852.03元、违约金175.56元及其滞纳金(自2018 年6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王凤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鑫: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俊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0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本金3077元、违约金92.31元及其滞纳金(自2018年8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陈鑫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俊义: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俊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0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贾俊义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则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本金5621.63元、违约金185.19元及其滞纳金(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贾俊义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荣忠:本院受理原告林松诉被告金科、王荣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松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78133.84元,扣除其已垫付的25000元,实际赔偿153133.84元,其中向原告林松支付150533.84元,向被告金科支付2600元;二、驳回原告林松其他诉 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金科负担2194元。鉴定费1900元,公告费800元,两项合计2700元,由被告金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811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处理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公告
铜陵国立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与苏明霞通过协商,将苏明霞名下依据2017皖0802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达成的1080万元债权其中的40万元债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本公司,在适用直接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公司与苏明霞签订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司对该债权转让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公司,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公司将依法走相应司法流程。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4日
公告函
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被申请人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商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8)合仲字第0754号中止决定书及证据材料,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2018) 合仲字第0754号中止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