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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2日公告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0-05-22 15: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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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克婷、鹿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农诉被告吴克婷、鹿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建农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人民币13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款清息止(至起诉时止已经产生利息143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思勇(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109016538):原告刘秀娟与被告沈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沈思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秀娟借款2655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损失(以26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秀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5元,由原告刘秀娟负担1052元,被告沈思勇负担512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思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康奎(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5004152518):原告周泽传与被告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康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泽传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泽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原告周泽传负担1435元,被告康奎负担8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康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骏(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7307151518):原告安徽恒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恒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1月12 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恒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三、原告安徽恒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刘骏名下车牌号为皖AJJ338(车架号:LSYYDBDCODC029574、发动机号:C016171的)中华牌小轿车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元,由被告刘骏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涛(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2198104160019):原告周舟与被告吴大业、陈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吴大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舟投资款160000元;二、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舟投资款160000元;三、驳回原告周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8元,由原告周舟负担1492元,被告吴大业负担2918元,被告陈涛负担291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严伟明、严建:本院受理原告王元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尚乃宝:原告李兵诉被告尚乃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9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尚乃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兵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息随本清);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870元,由被告尚乃宝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尚乃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立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九歌珍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立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7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倪家林与被告许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110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浩、张韬、易丽伟、广德天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普春:本院受理原告汪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军波: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1269号原告金成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罗运鹏: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623号原告代学川诉被告罗运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禾标识标牌有限公司、栗宗琳: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616号原告合肥欧圣达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金禾标识标牌有限公司、栗宗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北二环路店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464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确认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于2018年11月15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0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金100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经营损失费32800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00 元;6、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80000元;7、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坤杰:本院受理原告窦化文与被告何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后继、滁州市琅琊区非洲象餐厅、安徽栖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谢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6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参照逾期罚息标准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利惠,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暂计3773.25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6000×4.75%×535÷365×1.5=3759.7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进: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1266元、消费手续费638.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76. 10元、利息6677.09元,以上合计40357.67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分期本金29168元、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558. 12元、利息4161.77元,以上合计33887. 89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5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燕、龚可可:本院受理原告蒋宏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万燕、龚可可偿还原告蒋宏秀借款本金323000元及利息24456.3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31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凡园: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孟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21执1970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1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43200元及利息,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元,申请执行费548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学霞、谢登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学霞、谢登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1332. 61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559.91 元(以21332. 6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2-22起暂计算至2018-8-22,此后仍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上);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9157.5 元;4.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勇、方晓灯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9811.44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577.37 元(以29811.4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05-22 起暂计算至2017-11-22, 此后仍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8992.5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鹏程、单凤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谢鹏程、单凤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8081.54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8169.78元(以68081.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06-05暂计算至2017-12-4,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600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干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习梅、蒋业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郭习梅、蒋业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1072. 65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128. 71元(以51072.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07-27 起暂计算至2018-1-27, 此后仍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540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 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文健、唐有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尹文健、唐有梅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2706.56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724.79元(以22706.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4-18 起暂计算至2016-10-18,此后仍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515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聂志敏、王祖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聂志敏、王祖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1275.02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353元(以61275.0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05-06起暂计算至2016-11-6,此后仍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573.33 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海、任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德海、任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2358.1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882.97元(以32358.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01-04起暂计算至2015-7-4, 此后仍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899.4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军、徐晓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杨军、徐晓梅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8258.72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791.05元(以48258. 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12-19起暂计算至2017-6-19,此后仍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890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探山答按状的期限和学让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曾立、田慧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曾立、田慧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8762.78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3451.53元(以28762. 78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09-25暂计算至2016-03-25,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628.8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骏毅、王国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旭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孟军(身份证号码340121198004082536):本院受理的原告倪飞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张平:本院受理原告章剑诉被告李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 民初183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闫红松诉被告王涛、金文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28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樊连军:本院受理原告朱利民诉被告樊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168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健、束璐璐、候圣兰:本院受理原告卢明诉被告余健、束璐璐、侯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7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世庆、六安世庆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魏星:本院受理原告余浩天诉被告崔世庆、六安世庆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皖0111民初78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俊峰、苏义长: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1777号原告李金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姚中兵、张敏:本院受理林昆鹏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磊:本院受理原告马菊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10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家富:本院受理原告祝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宗雨:本院受理原告孟祥志诉你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东林:本院受理原告夏家伦诉你追尝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彭东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家伦代偿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5日起以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上)。案件受理费4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5200元,由彭东林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丰审判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进达,如不服本判庆,可在公司期浦后10日内向本院逆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谭保章:本院受理的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保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欣然:本院受理的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欣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建华、周扬:本院受理的原告严若、杨兆磊与被告周建华、周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周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严若、杨兆磊损失2000元:二、周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严若、杨兆磊损失206192元;三、驳回原告严若、杨兆磊的其他诉讼清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宏亮: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昊轩与被告陈宏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0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华都城市花园1幢603室的房屋产权归原告陈昊轩单独所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自高、岳晓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自高、岳晓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1310万元,利息1034000元(按年利率6%,其中600万自2017年8月17日计算至2017年12月13日,接着以13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4日计算至2019年2月13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单卫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卫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请: 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238232元,并以借款本金1606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原告从2019年5月23日至本息及违约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辆品牌为凯迪拉克,车辆型号3GYFN9E5,车辆识别代码为3GYFN9E5CS551989,发动机号码LFW6CS551989,车牌号皖ADD337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就该车辆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交通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作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 公司诉被告刘作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请: 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464682元:并以借款本金3038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原告从2019年5月23日止本息及违约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辆品牌为宝马,车辆型号WBALS210,车辆识别代码为WBALS2104G0S66727;发动机号码A0641457N20B20A,车牌号皖A671M9 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就该车辆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交通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康伟:本院受理原告雄伟 (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康伟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雄伟(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请: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雄伟(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康伟签订的以租代购(汽车)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康伟支付原告车辆租佥1433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807元,逾期付款利息按照143374 元为基数,按照2%/月计算,自2018年10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此后利息顺延计算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 4、判令被告康伟返还原告租赁车辆,车辆品牌为捷豹,车牌号为皖S3S381,发动机号为:301112064322204PI,车架号为: SAJAA05M9DPS74745;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树良:本院受理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诉请: 1、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为YH1811000098 的《融资租赁合同》。2、请求被告支付截至合同解除日之前的到期未付租金10018.02元。3、请求支付逾期利息1402. 52元(2019年1月I4日至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1%, 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4、请求被告承担违约金3339.34元(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11.5条约定,违约金按照当期一期租金计算)。5、请求被告支付按照全部未付租金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计算的损失6319. 76元(收回租赁物价值以车辆融资总额100539. 12元为计算标准)。6、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全部催收费用,包括似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胜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胜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汇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请: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汽车垫款人民币46777.81 元,违约金2030.73元(违约金以垫付总金额每月2%的计算方法计算,分别自2018年9月28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自2019年2月27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27日,之后继续按此计算办法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对被告名下(车架号LSVCJ2BM4JN054019大众牌轿车)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晨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晨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汇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请: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汽车垫款人民币5513.95元,违约金147.03元(违约金以垫付总金额每月2%的计算方法计算,分别自2019年2月21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自2019年6月21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27日,之后继续按此计算办法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对被告名下(车架号LVVDC11B1JD029523奇瑞牌轿车)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了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台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先伦: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春诉被告胡先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张国春诉请: 1、判令胡先伦立即偿还张国春为其代偿的款项122500元及利息(其中71500元自2013 年12月19日起计息,51000元自2014年6月3日起计息,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庐江县动感恋歌城:本院受理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诉你方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9)皖0191民初6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良华:本院受理原告许胜辉诉被告张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76100元(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12月4日计算至2020年1月3日)下剩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诉款项共计676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省公安厅 王超飞警官证遗失,警号:000069。特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