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迪迈达电子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安山与被告安徽迪迈达电子通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迪迈达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安山办理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169号2幢106室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00元,由被告安徽迪迈达电子通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杰、贺学志、湖南华易泓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欧阳志强、唐息雨、周运良、张炼军、李月辉: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贺学志、湖南华易泓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欧阳志强、唐息雨、周运良、张炼军、李月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6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蔚: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玺虎与被告张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建财: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兴晓与被告林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15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洁: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世梅与被告史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17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生: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被告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3900 元;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暂计6468 元,之后顺延至本息还清之日(本金53900元,月利率2%,从2017年09月19日暂计算至2018年02月30日,6个月,之后顺延至本息还清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中瑜:本院受理原告李少康与被告刘中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8173元以及利息(以817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赖鑫:本院受理原告袁鸿钧与被告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欠款人民币19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665元(利息的计算:以19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月7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收利息);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松:本院受理高江浩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0)皖0121民初1592号民事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河南皖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2019)皖1503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朝国(身份证号码340122197101014094)、红梅(身份证号码340122197402044166):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雪斐(身份证号码340104196911131025)、吴翔(身份证号码34010419671117101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家珍(身份证号码34010219610610004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吉标(身份证号码340122196401204071)、彭玲(身份证号码340122196308084669):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 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郭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冠赢铝材销售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48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8000元、利息12000元,合计8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2月3日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日,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用7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凤鸣: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英与被告尚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4年9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0%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利息为60000元,本息合计110000元,本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涛:本院受理原告冯伟与被告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金晶:本院受理原告卫剑与被告高金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贵桥:本院受理马双武诉你及宣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对你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7222弄5号602室(房地产权证号:嘉2007014970)房产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询价函(回执)。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7222弄5号602室房产市场价格为339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段麒麟:原告合肥豪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段麒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的货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田军、尹若东: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强担保代偿款58.9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9日起以58.9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尹若东对上述款项中被告田军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6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田军、尹若东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胜、周慧明、巫燕: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牛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45340.9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5340.9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周慧明、巫燕对被告牛胜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190元,由牛胜、周慧明、巫燕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俊:本院受理的原告鲁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鲁峰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3、判决被告赔付原告房屋损坏修复费5000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空置损失费14100元;5、判决被告缴纳租房期间的水电费用1513.8元;6、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三日后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丽清:本院受理原告单悦与被告胡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单悦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壹万叁仟元整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8年9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按月一分五计息、共人民币16705元)其中已还款人民币750元,未还1595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0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韦博英语培训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孙宇辰、吴尚尔、吴致远、卢柳蒙、钱恩熙、张语桐、邵业霞、韩祥祥诉被告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八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韦博英语培训中心:本院受理原告李薇薇、李世权、徐方杰、许秋实、宋路路、黄丽萍、姜闻希、李雨檬诉被告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八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文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平诉被告文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文兵立即腾空并搬离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与清源路交口文一名门湖畔S3号楼402-414室房屋;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使用费26346元(按年租金356160元自2019年10月9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后期使用费仍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报告腾空房屋并将房屋占有实际返还给原告之日止)、赔偿经济损失178080元;(按6个月房租损失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谭百艳、吴小龙、吴爱龙、张春梅、徐丙胜、赵元元、安徽奥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百艳、吴小龙、吴爱龙、张春梅、徐丙胜、赵元元、安徽奥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易永建、刘美连、刘黎明、艾小幸、李湘、龙海云、王端军、向琴、郭蓉、谢波、郭明炼、戴柏平、米美兰、刘均意、刘文俊、石长有、王银、何喜红、石振、长沙市钰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永建、刘美连、刘黎明、艾小幸、李湘、龙海云、王端军、向琴、郭蓉、谢波、郭明炼、戴柏平、米美兰、刘均意、刘文俊、石长有、王银、何喜红、石振、长沙市钰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四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媛媛、姜志、王志强、刘玉洁、刘磊、张世友、华彩芳、张丽侠、黄学彦、张粉云、严时勇、雷欢、连长站、后德珍、梁海军、黄盛西、李菁、马亚平、方存春、徐连、董峰雷、潘彪、董正良、张同花、陈建明、杨玲、郑森菱、瞿家佳、尹向阳、高学芹、龚俭长、张秀枝、毛志群、胡远粉、王增平、胡静、王宝忠、吴义芳、汪红兵、张贞、夏厚奎、沈平、邢运才、杨萍、徐小飞、张春花、徐声娣、胡众、严夕奎、杨维芹、李长彦、胡成国、安徽旺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媛媛、姜志、王志强、刘玉洁、刘磊、张世友、华彩芳、张丽侠、黄学彦、张粉云、严时勇、雷欢、连长站、后德珍、梁海军、黄盛西、李菁、马亚平、方存春、徐连、董峰雷、潘彪、董正良、张同花、陈建明、杨玲、郑森菱、瞿家佳、尹向阳、高学芹、龚俭长、张秀枝、毛志群、胡远粉、王增平、胡静、王宝忠、吴义芳、汪红兵、张贞、夏厚奎、沈平、邢运才、杨萍、徐小飞、张春花、徐声娣、胡众、严夕奎、杨维芹、李长彦、胡成国、安徽旺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十七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正久、孟祥荣、齐锦、李晓红、陆宗国、周俊: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正久、孟祥荣、齐锦、李晓红、陆宗国、周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145号案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正久、孟祥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7314.97元,及利息12789.2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7%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7元,由被告周正久、孟祥荣共同负担;152号案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齐锦、李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7659.89元,及利息14799.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7%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5元,由被告齐锦、李晓红共同负担;1244号案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宗国、周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3423.7元,及利息390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7%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8元,由被告陆宗国、周俊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1808、11807、11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洋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陈珊珊、张洋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91779.34元,利息8704.1元,本息合计926483. 4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2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3.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军:本院受理原告宋志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付军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和利息合计17000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付军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卢德平、寿县正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卢德平、寿县正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9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预付货款567.142万元及利息73.36万元(暂计至2015年5月4日,2015年5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567.14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2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卢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安庆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寿县正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安庆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793元,由被告安庆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西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合肥聚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西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9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西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聚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34262.13元、资金占用利息(以34262. 1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56元,由被告安徽西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兵: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凤芹诉被告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凤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秦凤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邓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化见: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文宽诉被告汤化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埋,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文宽诉被告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学东:本院受理原告范青霞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翁海良、翁在孝、许桥珍: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研波与被告翁海良、翁在孝、许桥珍、合肥高升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9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翁在孝、许桥珍赔偿原告高研波因身体受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6778.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合肥高升学校赔偿原告高研波因身体受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4778.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高研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赟(身份证号码320282198612131113):本院受理的原告戴雪交诉你及潘春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隆驾升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兰金诉被告余大伟、安徽隆驾升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方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李方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共计109383.54元(截至2019年6月6日止,其中本金98507.69元,利息0元,费用10875.85元);并承担自2019年6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廖春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廖春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共计52656.37元(截至2019年5月14日止,其中本金43865.76元,利息1798. 73元,费用6991.88元);并承担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芳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袁芳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共计106387.6元(截至2019年5月14日上,其中本金95162.22元,利息197.39元,费用11027.99元);并承担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东:本院受理原告田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金武:本院受理原告谢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40000. 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捌仟元整( 8000.00元); 3、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江普:本院受理原告许恒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余下欠款15571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玉乐:本院受理原告丁兴朝、李凤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以及利息14275.33元(以2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7年2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9月1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庆兰: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4271.74元,利息4196.7元,滞纳金等其他费用9534.91 元,合计48003.35元(截至2019年2月15日),以上主张的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忠群: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2299.79元,利息4522.37元,滞纳金等其他费用7833.52 元,合计44655. 68元(截至2019年2月18日),以上主张的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快: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72002.56元,利息21603.07元,滞纳金等其他费用6486.26元,合计100091. 89元(卡号: 6259622648490106, 截至2019年2月15日),以上主张的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77187.4元,利息21304.77元,滞纳金等其他费用27094.64元,合计125586.81 元(卡号: 6229225326936106,截至2019年2月15日),以上主张的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紫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与安徽紫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合仲字第010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在本会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5月14日
遗失声明
刘红梅,坐落于涡阳县城关镇站前路北侧土地使用证丢失,土地证号:079613,地号:212401053712,面积735平米,现声明作废。
邱皊,坐落于涡阳县城关镇站前路北侧土地使用证丢失,土地证号:103618,地号:212401053708,面积735平米,现声明作废。
蒋兴英,坐落于涡阳县城关镇站前路北侧土地使用证丢失,证号:684373,地号:212401053751,面积241.5平米,现声明作废。
马云秀,坐落于涡阳县城关镇站前路北侧土地使用证丢失,证号:684374.,地号:212401053752,面积262.5平米,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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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