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728409):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重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滨湖支行)与被告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1218号案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187773.49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6462.58元(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拖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金玲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对被告金玲名下位于合肥市界首路99号栢景雅筑2幢203室房屋(房地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230017070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334元,由被告金玲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新:本院受理原告焦红与被告严静静、李新、第三人程季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不得执行原告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广西路与万泉河路交口滨湖世纪城琼林苑1幢1401室(产权证号:合产8110310800号)房产,并确认该房产所有权人为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137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真福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硅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郑文、郑义、高长海、陈欢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公司)与被告合肥真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福公司)、安徽硅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格公司)、郑文、郑义、高长海、陈欢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859号案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真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051373.3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91292.26元(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1日,此后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硅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郑文、郑义、高长海、陈欢娣对被告合肥真福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8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581元,由被告合肥真福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硅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郑文、郑义、高长海、陈欢娣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松:本院受理原告陈忠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17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克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18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玉贵:本院受理原告胡恩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17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PE SOPHEAK:本院受理原告王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19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姚中兵、张敏:本院受理原告方孝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孝明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257号案件上诉状。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姚中兵、张敏:本院受理原告孔德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德宝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255号案件上诉状。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姚中兵、张敏:本院受理原告汪立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立团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253号案件上诉状。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姚中兵、张敏:本院受理原告夏沿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沿河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251号案件上诉状。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姚中兵、张敏:本院受理原告黄典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典芳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250号案件上诉状。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姚中兵、张敏:本院受理原告夏保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保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248号案件上诉状。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新梅:本院受理原告郑先林诉被告徐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中安:本院受理原告胡杰诉被告田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丽:本院受理原告何金晨诉被告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宏诉被告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赵立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三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东顺:本院受理原告罗彪诉被告徐东顺、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树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木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树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85395. 99元、逾期保费828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85395. 9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83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700元,由被告张树雨负担413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刘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未偿还理赔款11051.1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偿还理赔款11051.18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6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刘杨负担126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 )皖0102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彩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彩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33912. 26元、逾期保费3269.48元,并支付违约佥(以未付理赔款33912. 2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3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王彩霞负担193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318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晓东: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季晓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2244.84元、逾期保费205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22244.84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90元,由原告中国中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季晓东负担169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吴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75152.44元、逾期保费8749.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未付理赔款27252. 9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未付理赔款47899. 48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4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36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060 元,由被告吴晨负担33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和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郑和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3761.81 元、逾期保费2260.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3761.81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郑和义负担84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洪军、吕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吕洪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8137.47元、逾期保费70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8137.4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9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90元,由被告吕洪军负担1100 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306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印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成东: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吴成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30899. 65元,逾期保费384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30899.65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20元,白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20元,由被告吴成东负担1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计丽、王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微分公可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计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33760.96元、逾期保费478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33760.9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9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40元,由被告计丽负担205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放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凤银、侯艳苹: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代凤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59899.33元、逾期保费4832.3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59899. 3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6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60元,由被告代凤银负担32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峰: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何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33656. 63元、逾期保费4075.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以理赔金额20590. 42元和13066.21元为计算基数,分别自2014 年6月13日和2014年6月20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 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9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何峰负担249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世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间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世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0281.8 元、逾期保费2108.9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以理赔金额2293. 39元和17988. 41元为计算基数,分别自2015年5月5日和2015年4月27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00 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李世明负担17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 民初314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 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如意: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周如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49387.31元、逾期保费425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49387.31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6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60元,由被告周如意负担26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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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章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张俊、章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8526. 03元,利息24748. 95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6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9609. 82元,以上暂合计1112884.8元;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店埠镇八斗路福泉花园4幢603室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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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专、甄圣如: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陈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33080.04元、逾期保费2761.3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33080. 0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 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6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陈专负担216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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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文生: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卫文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3832.51元、逾期保费205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23832.51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9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60元,由被告卫文生负担153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选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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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凤杰: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吴凤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10277.11元、逾期保费207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10277.11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2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吴凤杰负担112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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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野、李鹏程: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袁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31367.85元、逾期保费3483.3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31367.85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1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60元,由被告袁野负担215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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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峰、戴玉慧: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许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38550.25元、逾期保费1646.6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38550.25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2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470元,由被告许峰负担255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02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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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松: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曾庆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16949.51元、逾期保费1518.7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16949. 51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1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曾庆松负担151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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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林平: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谢林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71320.97元、逾期保费8276.9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71320.9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7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650元,由被告谢林平负担322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文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姚文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1107元、逾期保费2140.0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2110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9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60元,由被告姚文辉负担153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德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周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今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9528.97元,利息12038.45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29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6434.11元,以上暂合计688001. 53元;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园区蒙城北路西侧倾城水乡二期3幢401室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倩:本院受理原告刘其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朝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宏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玉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勇:本院受理原告胡文俊诉你、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金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0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本金3606.43元、违约金108.19元;二、被告李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滞纳金(滞纳金以3606. 4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李金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0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本金14778.3元、违约金443.35元; 二、被告李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滞纳合(滞纳金以14778.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40元,由被告李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艳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 皖0102民初10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贾艳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本金19797.28元、违约金593.92元;二、被告贾艳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滞纳金(滞纳金以19797. 2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70元,由被告贾艳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汉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0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汉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本金6401.54元、违约金192.04元;二、被告周汉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滞纳金(滞纳金以6401.5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周汉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胜创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汪家武:本院受理合肥雅各彩钢板有限公司、王祥春诉你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 、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工程尾款2万元整;2、由二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上述款项还清; 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程中道:本院受理原告徐福生诉被告程中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8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卫东:本院受理原告江道达与被告潘红艳、李卫东、李刘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811民初12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江道达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潘红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 元, 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起至款清之日止利息(利率按月息2%计算);2.判决被告李卫东、李刘根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潘红艳抵押登记的宜秀区迎宾东路博雅花苑小区14幢1单元1503室房产变卖款由原告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许德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龙兴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合肥龙兴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8800元及利息967元(自2018年7月19日开始以本金188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顺延至款清息止);二、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亚斌:本院受理原告徐稳诉被告吴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中兵:本院受理原告杨贤义诉被告潘中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珍珍:本院受理原告郭宏诉被告冯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国胜、张晓侠:本院受理原告王小龙、孙大莉诉被告杨国胜、张晓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文一地产有限公司、王芝伟、胡萍、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育功诉被告文一地产有限公司、王芝伟、胡萍、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进:本院受理原告汪清与被告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章福:本院已受理原告沈小飞与被告张霞、韦章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林: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同彬诉被告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学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郑学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周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昌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吴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琴、姚杨: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石琴、姚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成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代成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玉兰、张凤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孙玉兰、张凤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学友、孙玉贵、陆玉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友、孙玉贵、陆玉宝追尝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学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50119.95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为21264.54元,以后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二、被告陆玉宝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被告王学友、陆玉宝共同负担20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学友、陆玉宝共同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迎:本院受理原告何家胜与王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8)皖0111民初12966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原告何家胜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正翠:本院受理原告李国通诉被告吴正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吴正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狮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舜奇慕墙材料经营部(经营者薛朝贵)诉被告安徽海狮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安徽海狮门窗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30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扬州杰信车用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睿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民初9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邱玲,坐落于涡阳县城关镇站前路北侧土地使用证丢失,土地证号:103618,地号:212401053708,面积735平米,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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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