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吾山: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忠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22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先仔:本院受理原告尚昌斌诉你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221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晶:本院受理原告张翠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伟健、顾雅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滁州市凯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贤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店埠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小兵、程春芳:本院受理原告卢文志诉被告黄小兵、程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811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黄小兵、程春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卢文志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600元,由被告黄小兵、程春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陶大伟:本院受理原告杨富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陶大伟立即偿还原告杨富伟借款20000(贰万元)整;2、依法判决被告陶大伟承担本案的全部起诉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勤鹏、陆在堂:本院受理原告喻先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 、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 元,并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恩来(342425196404094012):本院受理原告陈治怀、黄保桂、陈兆峰、陈思语与被告邵恩来、李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皖010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李志兵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所作出的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作出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陈治怀、黄保桂、陈兆峰、陈思语、邵恩来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涛(340802198104160019):本院受理原告周舟与被告吴大业、陈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皖010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吴大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国胜(341282197408280314)、张晓侠(341282197506280326)、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728409):本院受理原告陆凤耀诉被告杨国胜、张晓侠、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联购超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0元,并自2020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为标准支付利息至款请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31333元,暂合计为103133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民事答辩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维荣(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6305250156)、管剑雄(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508140910):本案受理原告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汤维荣、管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汤维荣、管剑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77357.28元及利息1541935.59元(自2019年9月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273元,由原告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756元,被告汤维荣、管剑雄负担6451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汤维荣、管剑雄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洁峰、苏州鑫尧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德忠与被告孙洁峰、胡国骊、苏州鑫尧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69.5万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律师费5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697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皖01民辖终135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德红: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兵与被告范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17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付款利息1311.89元(按年利4.35%计算,暂计算至起诉当月,款清息止);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20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成开俊(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5801062417)、全椒丰恩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TJ3RG1P):本院受理原告姜世武、杨家柱与被告全椒丰恩服饰有限公司、龚义高、成开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龚义高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民事裁定书(管辖)、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立佰设计装饰有限公司、邱立佰:本院受理原告何世民诉被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世民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合肥立佰设计装饰有限公司、邱立佰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管怀俊:本院受理原告聂劲松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聂劲松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管怀俊支付拖欠货款1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良根、丁伍梅、王亭、潘莉: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85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宋善虎、宋良根、丁伍梅、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2019)皖0111民初85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王国安、王亭、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2019)皖0111民初85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郭景振、潘莉、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礼梅、李京菊、汪兴星、王影: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83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陈宏伟、唐礼梅、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2019) 皖0111民初84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李如文、李京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2019)皖0111民初84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聂伟、汪兴星、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2019)皖0111民初85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刘保民、王影、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冬梅、孙全平、秦秀秀、韩云飞: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4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刘升国、代冬梅、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2019) 皖0111民初14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陈明、孙全平、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2019) 皖0111民初14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徐锋、秦秀秀、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2019) 皖0111民初14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黄美玲、韩云飞、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凯丽、彭桂龙、石冬桃、吴建国、常云芳、齐茂忠、白桂香: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4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顾宽宽、李凯丽、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2019) 皖0111民初14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彭超、彭桂龙、石冬桃、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2019) 皖0111民初14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吴学虎、吴建国、常云芳、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2019) 皖0111民初14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齐园园、齐茂忠、白桂香、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祥月、何润、程金梅、岑玲玲:本院受理的(2019) 皖0111民初1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徐祖发、王祥月、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2019)皖0111民初2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朱单珊、何润、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2019)皖0111民初2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刘伟、程金梅、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2019) 皖0111民初2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王光磊、岑玲玲、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荷宝、王亮:本院受理的(2019)皖0111民初14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左宗汉、汪荷宝、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2019)皖0111民初14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许燕燕、王亮、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巧、雷阿敏、康家云、彩新伟:本院受理的(2019) 皖0111民初1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王发科、刘巧、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2019)皖0111民初16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汪江华、雷阿敏、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2019)皖0111民初1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张继朝、康家云、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2019)皖0111民初1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刘梦丽、彩新伟、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辉、宇雪、王飞、姚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优品盛世木材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43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第一被告唐辉、第二被告宇雪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45万元,利息40500元,(自2019年7月1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 并承担律师费12000元;2、判决第三被告王飞、第四被告姚李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于拍卖、变卖被告用作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口瑶海家园4幢301室一套房产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程辉诉你与何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许强:本院受理原告朱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1411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迎冰、吴小丽: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与被告李迎冰、吴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7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12571.89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制度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舒城县城关镇芙香蛋糕店: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邦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舒城县城关镇芙香蛋糕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7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市邦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 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2765元,并赔偿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款请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忠求、方军、徐长虹、钱刚、何亚琼: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五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庆元:原告合肥市新凯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嘉仕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凌庆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 皖0191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凌庆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市新凯劳务有限公司钢管12568.7 米、扣件39852只、10厘米套管278只、20厘米套管259只、小槽钢626米;二、被告凌庆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新凯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钢管12568. 7米,自2014年5月18日起按0. 012元/米/日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返还之日止,扣件39852 只,自2014年5月18日起按0.008元/只/日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合肥市新凯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44元,减半收取为6372元,由被告凌庆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胜飞:本院受理原告姚化锋诉被告张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岳: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诉被告刘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千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柏顺诉被告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千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闫盼盼:本院受理原告马超诉被告闫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雨亭:本院受理原告张定原诉被告陈雨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琳(公民身份号码341622196812264923) :本院受理原告马辉与被告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欺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大姚县鑫明大药房、田发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文菊:本院受理原告吴勇、孔翠连诉被告钱根稳、叶文菊,第三人王旭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宇荣军:本院受理原告韩翠珍诉被告宇荣军、朱永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江勇遗失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操作类别:建筑电焊工,证号:皖J072012000016,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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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