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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6-04 09: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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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云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娜诉被告合肥云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云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娜健身服务费用共计6360元;二、驳回原告赵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合肥云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克坤、陈国如、赵伟: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制作的(2019)皖0102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88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为:原(2019)皖0102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赵克坤,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桥东村邵湖片3-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6804123614”补正为“被告:赵克坤,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桥东村邵湖片3-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7404123614”。

另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一、撤销(2019) 皖0102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赵克坤、陈国如向上诉人支付垫付的按揭款776327.76元及违约金(自每一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分段累计支付违约金至2018年1月20日,后期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之日止);二、改判赵伟、安徽瑞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赵克坤、陈国如追偿:三、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雷:本院受理原告程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4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26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王雷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杨阳、朱丽华、高荣花:本院受理原告高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82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628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陈杨阳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湘平:本院受理原告张世东、余翠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48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郑湘平偿还原告张世东、余翠勤欠款4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湘平:本院受理原告张世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48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郑湘平偿还原告张世东欠款5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龙诉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9431元及利息人 民币53162元,两项合计172593元(利息均暂算至起诉之日,其后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伟、安徽朝日电子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朝日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符青婷、李飞、崔桂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伟、安徽朝日电子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朝日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符青婷、李飞、崔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增芹:本院受理高丽俐诉你与颜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吉春:本院受理代虎诉你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即(2020)皖0121民初171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双墩法庭

赵靓(公民身份证号340104197912124016) :本院受理原告龚燕诉被告赵靓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新梅:本院执行的(2019)皖0123民初683号管海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执6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请于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院(2019)皖012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黄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晓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李晓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声权、胡申荣、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军与被告潘声权、胡申荣、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洪茂杰、郭红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洪茂杰、郭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燕(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312030028):本院受理洪梅诉被告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欢(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003166911):本院受理李刚诉被告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6360元借款及利息65863.71元(其中以12136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以1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1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13636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持续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洁(340103197611292028):原告王松林诉被告唐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王松林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付清剩余90000元汽车租赁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天庆诉被告李刚、刘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天庆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48245.2元,并支付违约金601629.84(违约金按月息2%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以后继续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949875.04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雪清:本院受理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股权转让公告

经2020年4月25日股东会决议,安徽诗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进行股权转让。经公司股东会决定,凡涉及我公司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抵押、担保),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前往安徽诗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马鞍山花山区湖北东路288号)向我公司申报债权债务,逾期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纪孝食 电话:17705556666

安徽诗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日

遗失声明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丁友斌(警号029275)遗失警官证,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