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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6-04 13: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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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奇超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辰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1448.86元及利息14584元(利息以521448. 86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9年4月19日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0日,此后款清息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前俊: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国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 1、违反双方所订合同,违约金10000 元由被告支付,水电物业等费用5100元,扣除被告付原告5000元押金后,原告已代被告向物业公司代交100元,合计10100 元由被告支付;2、本案起诉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学意、定远县安顺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定远支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殷志超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3173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等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丘裕生: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98000元,并支付利息21070元(自2016.06.10-2020.1.09,按年息6%计算,以后款清息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现代一品家具经营部: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5000元,并支付利息6125元(自2016.10.29-2019.9.28,按年息6%计算,以后款清息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俊国、张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支公司与王俊国、张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理赔款66061. 96元、未付保费5673.22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22日为18820.17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培初:本院受理原告吴元与曹培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9年8月1日始,以35000元为基数,按月2%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盛千: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兵与闫盛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360元(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暂计至2019年9月19日为3360元,此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进武: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建诉被告牛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牛进武偿还欠款18.5万元,利息3649.31元(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起诉之日,后期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邮寄送达费用均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琼:本院已受理原告郑春红与被告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品山:本院受理原告王成林与被告胡品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温海连、李拥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温海连、李拥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温海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20700.2元及违约金(以20700.2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5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温海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1932.13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60元,由被告温海连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振、杨守丽:本院受理了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21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孙方军、仇玉琴:本院受理了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21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吕庆松、张立立:本院受理了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之永:本院受理了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翁国乙、张寅寅、翁国华:本院受理原告陆继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翁国乙、张寅寅共同偿还原告陆继东借款本金642556元,前期利息180312元及以本金6425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23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二、依法判令被告翁国华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依法判令翁国乙、张寅寅、翁国华连带给付原告陆继东为实现债权已支付的律师费35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2221号原告陈靓诉被告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聚龙: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2519号原告赵见智诉被告余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维国: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594号原告孔俊诉被告黄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华、秦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赵华、秦刘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 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2965.15 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389. 97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1372. 9元(以22965.1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 %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 ;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