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迎来修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6-08 08:50:41

法治安徽网讯 小小疫苗事关千家万户,牵动着很多人的心。近年来,疫苗安全成为热议话题。为了加强对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迎来修正。6月3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实施十余年后亟需修正

现行《条例》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预防接种工作迈入了法治化进程,对维护儿童生命健康产生深远影响。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修改被提上日程。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条例》部分内容与去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疫苗管理法》不一致;我省疫苗流通、规范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措施保障等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预防接种管理体制亟需完善;群众对预防接种服务的要求日益增高。

本次修改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紧扣《条例》与《疫苗管理法》相冲突的内容,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紧密跟踪国家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程序、监测方案等具体规定的制定动态,在《征求意见稿》中体现时代精神。

疾控机构主要职能调整

《征求意见稿》共14条,其中涉及实质性修改条文11条、删去3条、新增1条,此外依据《疫苗管理法》统一修改部分机构和专业名称。比如,统一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大家熟知的“第一类疫苗”“第二类疫苗”,修改为“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

《征求意见稿》调整了疾控、医疗等机构的预防接种工作职能,建立了医疗机构疫苗接种的指定和备案制度。疾控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指导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不再承担接种、办理预防接种证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种单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出生1个月内须办接种证

《征求意见稿》明确,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

儿童出生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者接生新生儿的医疗机构,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等提供技术指导。

完善异常反应补偿机制

本次修正的一大亮点是完善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报告和调查等程序。《征求意见稿》明确,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并将调查、诊断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鉴定办法申请鉴定。

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调查、处理。接种过程中或者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

另外,根据上位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接收、储存、配送、供应记录,并将保存备查期限由2年延伸至5年。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周莹莹 通讯员 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