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眼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眼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6650元,并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利息(自2018年5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利息1399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333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蜀香渝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蜀香渝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888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5177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雷、王家亮、金星、岳世燕、李桂章、杜琼、汪先亮、王成立、胡旭东、刘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十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怀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怀兵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萍:本院受理原告李洋、郭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同期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款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33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潮、李华翠:本院受理原告丁梦妮与被告丁潮、李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135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指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方了个田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五指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邓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确认安徽五指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方了个田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5日签订《方田教育房屋转让协议》解除;二、安徽五指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合肥方了个田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转让费赔100000元;三、安徽五指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方了个田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费用30000元;四、安徽五指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方了个田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装饰损失233023元;五、安徽五指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方了个田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六、邓波对本判决第二项至第五项付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七、驳回合肥方了个田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8600元,由合肥方了个田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55元,由安徽五指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邓波负担7045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五指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邓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涛诉被告合肥中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9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永清:本院受理原告赵忠华与被告张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壹万贰仟元整( 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志:本院受理原告张伟涛与被告王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王海志偿还借款人张伟涛人民币3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计亮: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与被告计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本金18551.43元、利息2513.61元、逾期费用9075.01元,共计30140.05元。(上述款项暂计至2019年4月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逾期费用按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本息、逾期费用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善磊: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与被告史善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 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本金26676.52元、利息135元、逾期费用463.58元,共计27251.1元。(上述款项暂计至2019年4月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逾期费用按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本息、逾期费用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根斌: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与被告方根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 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本金11656.38元、利息302.46元、逾期费用2460.65元,共计14419.49元。(上述款项暂计至2019年4月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逾期费用按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本息、逾期费用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高塔阀门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立禄阀门经营部诉被告合肥瑶海区高塔阀门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2528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16年3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海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海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4839.78 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76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6499.49元(以34839. 78为基数,自2014 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汪旭东:本院受理原告毛锦、任一星、刘苏靓、汤道舜、聂晓奕、戴声瑾、杨洁、甄朝华诉你服务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八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井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鹏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鹏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1330000元及利息598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6年7月6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5日止,合计为79.8万元,扣减被告2017年7月5日、6日合计支付的20万元,尚有59.8万元利息未付,之后按前述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928000元;2、判令被告沈井刚就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井刚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秀美、刘政伟:本院受理原告吴延良诉被告杜秀美、刘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延良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杜秀美、刘政伟共同偿还原告吴延良借款本金贰拾万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3日起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2015年11月12日,之后按月利率2%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杜秀美、刘政伟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小虎:本院受理原告许业高诉被告胡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业高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胡小虎偿还原告许业高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胡小虎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磊:本院受理原告童宣怡诉被告童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宣怡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童磊支付抚养费15000元,之后自2019年10月10日起按每月3000元标准顺延支付至童宣怡独立生活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童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元一会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进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246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的利息9430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所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1年期4.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梦林:本院受理原告王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发原告的工资共计259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欠发工资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兰、张坤、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李兰、张坤、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红、张清、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王红、张清、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鹏成、张智智、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李鹏成、张智智、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明誉、陶若萍、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代明誉、陶若萍、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启飞、王珍珍、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贾启飞、王珍珍、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安全、张姣、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王安全、张姣、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晓甲、刘南南、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李晓甲、刘南南、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平印、王玉平、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马平印、王玉平、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阳光、赵云山、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赵阳光、赵云山、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林、秦四五、汤志兰、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秦林、秦四五、汤志兰、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丙春、张玉萍、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范丙春、张玉萍、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秀芹、朱春玉、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张秀芹、朱春玉、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传杰、郭春芬、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马传杰、郭春芬、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贵刊于2019年7月10日和2019年10月28日刊登的原告徐为青与被告陆风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公告,现将公告内容“陆凤革”更正为“陆风革”,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文永官(公民身份号码513433197803162710)蔡亚莉(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103207161):原告卫平定诉被告文永官、蔡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文永官、蔡亚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卫平定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国胜(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7408280314):本院受理原告谭凤春诉被告杨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5万元(利息暂自2019年9月16日计算至2020年2月16日,剩余利息自2020年2月15日起,按照月息二分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2.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武(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502096517)、季维平(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610246527)、张玉峰(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907176514):本院受理原告李剑诉被告张武、季维平、张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武、季维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2万元(利息按月息2%自2018年11月21日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其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2. 张武、季维平承担律师费8000元;3.被告张玉峰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张武、季维平、张玉峰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丹(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405025324):本院受理原告汤静诉被告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55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让玉(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004207313)、徐玉森(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911307313):本院受理原告陈小豹诉被告李让玉、徐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按月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明星:本院受理原告刘会东与被告王明星劳务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9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碧波: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汪碧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国家税务总局肥西县税务局被执行人汪碧波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派镇龙飞明珠花园B区1幢401室房屋进行定向询价,询价结果为人民币1356000元。由于你个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个人公告送达上述房屋询价报告,送达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处置上述房屋。
依法向你个人送达本院(2019)皖0123执2541号执行裁定书,拟拍卖被执行人汪碧波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派镇龙飞明珠花园B区1幢401室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邢仁宝、李伟:本院受理张荣俊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城市主场(武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开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24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虹、张健、刘明:本院受理合肥市城留物流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三丰:本院受理原告张雨萱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拾壹月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储俊杰与安徽拾壹月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方国彪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更正如下:“原告聂爱玲的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1600元及利息76500 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分计算,每月利息750元,暂从2010年2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8日,利息最终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时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更正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国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聂爱玲借款本金51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 5%的标准,自2010年2月9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再扣减被告方国彪已支付的10000元);二、驳回原告聂爱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60元,由被告方国彪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学翠:本院受理原告刘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查智慧、池州市绿之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义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9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杜秀美、刘政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先华诉被告杜秀美、刘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62000元),利息2分,计壹万肆仟捌佰捌拾元整(14880)元,合计柒万陆仟捌佰捌拾元整(76880元),以后顺延至确定给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秀美、刘政伟: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英诉被告杜秀美、刘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玖万伍仟贰佰元整(95200元),自2018年8月29日 至2019年8月29日止,利息2分,利息计贰万贰仟捌佰元整(22800), 超时部分未计息,以后顺延至确定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永传诉被告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沈永传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约定借款期限内(1950天)的利息256438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诉讼时计算利息为1万元,本项诉讼时计算本息,共计466438元) ; 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6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满后的30日内提出答辩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磊(身份证号340122198711234099) :本院受理原告陈后三诉被告赵磊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本贵(身份证号340122197812012415) :本院受理原告许圣琼诉被告余本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秀美、刘政伟:本院受理原告司盛鸿与被告杜秀美、刘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份借条计:拾柒万柒仟柒佰元整(177700元)。利息2分,其中今年10月10日到期为贰万贰仟肆佰捌拾捌元整(22488元),另一份借条自2019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止,利息2分,没算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时止(以后顺延至确定给付之日止。 )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佰亿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明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510元;2、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5天的滞纳金55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心云、谈从荣、张明凤、魏海民、魏晓娅与被告祝春超、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冯曙光、合肥润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付强及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及祝春超的上诉状,其中(2020)皖010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1、判令被告祝春超、冯曙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吴心云、谈从荣、张明凤、魏海民、魏晓娅各项损失人民币294666.8元; 2、驳回原告吴心云、谈从荣、张明凤、魏海民、魏晓娅对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合肥润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付强的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吴心云、谈从荣、张明凤、魏海民、魏晓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0 元,由吴心云、谈从荣、张明凤、魏海民、魏晓娅负担585元,由祝春超与冯曙光负拒1545元。公告费800元,由吴心云、谈从荣、张明凤、魏海民、魏晓娅负担。祝春超的上诉请求为: 1、撤销(2020)皖010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的第1项,改判祝春超对吴心云、谈从荣、张明凤、魏海民、魏晓娅的各项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撤销(2020) 皖010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的第2项,改判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合肥润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付强对吴心云、谈从荣、张明凤、魏海民、魏晓娅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一、二审诉讼及公告费均由各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秉璋:本院受理柏亮亮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道勤、黄宁:本院受理张道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永军:本院受理刘靖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文旬兵: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2538号原告王勇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卫东:本院受理张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传成:本院受理原告张立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匠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袁忠平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永兴:本院受理合肥聚合辐化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合肥宏天庆启商贸有限公司(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被执行人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何强、杜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委托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汤口路与泰山路交口A区1#厂房、2#厂房、集体宿舍及其厂区内附属设施。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汤口路与泰山路交口A区1#厂房、2#厂房、集体宿舍及其厂区内附属设施的的市场价格《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359672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此评估报告中漏评、少评部分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合肥宏天庆启商贸有限公司(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广顺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何强、杜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依法委托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汤口路与泰山路交口A区1#厂房、2#厂房、集体宿舍及其厂区内附属设施。现已完成评估,该房产的评估价格为35967200元。
如对此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评估申请,并按规定缴纳评估费。逾期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晓坤、唐林:本院受理原告黄清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余晓坤、唐林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25日起,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为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24日,扣除巳支付的24.4万元后的利息为159337元,后续利息按此标准计至款清息止);二、依法判令原告对抵押物经开区芙蓉路北、五水厂东泓泰苑1-17-G幢101下/101上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洪洪:本院受理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 (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洪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洪签订的编号为Y11904000244 的《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刘洪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租金9912.5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租金9912.5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85元,由被告刘洪洪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铭心建筑工程机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安徽金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铭心建筑工程机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代第三人向原告支付施工升降机(电梯)租赁费221000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54237. 08元、案件受理费5146元、公告费1000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6167.28 元,合计金额 287550.36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16年5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2日,之后资金占用利息以221000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7.125% (即4. 75%*1.5倍)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之后顺延履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221000元为基数*日万分之1. 75*逾期天数;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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