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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6-10 14: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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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易轩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2835号原告张先虎诉被告王成成、合肥易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贝贝熊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3548号原告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贝贝熊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月、张雯: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724号原告夏东保诉被告吴月、张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时召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55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9054元; 2、判决被告承担以19054元为本金年6%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雨晖:本院受理原告刘丽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雨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丽芳租金、物品损失、利息21398元。 二、被告唐雨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丽芳利息(按照本金21030元和年利率1.75%,从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唐雨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先东:本院受理原告欧阳翠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韩先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欧阳翠萍借款4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实际拖欠金额和月利率1%,从2018年9月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原告欧阳翠萍负担50元,被告韩先东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伯平:本院受理原告胡必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伯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必勇借款22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胡必勇负担550元,被告吴伯平负担3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伯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东:原告股勇与被告陈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每月利率2%支付); 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大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湘、徐聪、黎远萍诉被告王大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玄、合肥鑫岭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志前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史玄、合肥市鑫岭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138215.13元(其中,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利息按照年利率7.5255%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324.87元为7512. 63元,罚息自2018年11月16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1. 18825 % (年利率77. 5255%上浮50%)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计:130702.5元;以后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结清本金之日止)、律师代理费7200元,以上暂计1395415. 13元;二、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史玄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王岗路交口恒大城6、7幢7- 102室房屋(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15056号)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凯伦、常移宝、段广瑞: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诉被告常凯伦、常移宝、徐扩、段广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常凯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464122.64元;二、被告常移宝、徐扩、段广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7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鉴定费11294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771元,被告常凯伦、常移宝、徐扩、段广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004元,被告常凯伦、常移宝、段广瑞负担公告费800元,鉴定费112940元由被告徐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圣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睿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办公家具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办公楼家具预付款64000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用6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晓胜: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开晓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民终45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78元,由上诉人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冬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冬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二、合肥冬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914.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合肥冬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金额为26085.8 元的增值税发票(税率16%),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合肥冬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合肥冬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存根: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建勇诉被告王存根、中建西部(安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雍加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杮诉被告雍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宏开、张宜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诉被告阮宏开、张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753. 69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6598.04元。同时归还诉讼后贷款利息;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勇、郝钰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诉被告胡勇、郝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999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12687. 51元; 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安庆市银阁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郑培顺、陈爱朱、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安庆市银阁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郑培顺、陈爱朱、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代偿款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 525%计息); 2、依法判令被告2-9 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李春冬、陈娟所有的位于安庆市湖心南路90#维宇综合楼2栋304室(安庆市房权证字第2033096号、庆国用(2007)第5751号)房产在折价、拍卖、评估后享有60万元优先受偿权; 4、案件诉讼费、违约金、律师费及实现担保物权的一切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钱久君(公民身份证号码: 340121198005049113):本案受理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久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钱久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472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79元,由被告钱久君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钱久君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合肥易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张成鑫与合肥易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 合仲字第0166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日、开庭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6月10日

减资公告

砀山万兴华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TPNU4XC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减少至100万元人民币。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特此公告。

遗失声明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诉讼费预收)编号为皖财专字(2017)0000542501票据一张,金额分别为4500元,特此声明。

遗失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颍泉区分局颁发张桂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号341204600046210(1一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