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剑:本院受理陆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自元:本院受理周勤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丽平:本院受理范秀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娟:本院受理杨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家友:本院受理沙启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东、盛小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友华诉被告盛小兵、周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3414号案件的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盛小兵、周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孙友华各项损失共计135413.95元(含被告垫付的医药费21147.05元);依法驳回原告孙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3470.50元,由被告盛小兵、周东连带负担3008元,原告孙友华负担462.5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红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诉被告唐红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家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浩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胡家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继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代继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9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代继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17487.62元及违约金864.58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7487. 6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7月6日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经文:本院受理原告钟芸诉被告杜经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20)皖0102民初159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20741.6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令成、廖艺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孟令成、廖艺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勤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翔茶博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勤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波诉被告安庆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预交的工程款66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姚华、张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姚华、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40519元、利息30954.65元、滞纳金3524.5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40519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1元,由被告姚华、张杰负担377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负担34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姚华、张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3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华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潘华川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华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9828.24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3月21日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12911. 12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的利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潘华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 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大连欧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升威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欧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合肥升威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欧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二、被告大连欧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升威机床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813元并支付违约金133.4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0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途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兵:本院审理范伟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21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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