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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6-16 15: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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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须成、廖开云:本院受理原告陆广芬诉被告乔须成、廖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金松:本院受理原告丁荣诉被告吴金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解正林:本院受理原告孙多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叶忍、顾方方、孙洪永、吴迪、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干县华辉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金凤、刘利、刘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北京吉陆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肥西县上派镇派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克余:本院受理合肥永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罗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聚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臻公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五四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臻公道贸易有限公司、高道武、高学伟:本院受理原告晏开力、戴媛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 1、安徽聚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臻公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晏开力、戴媛媛借款本金599030.77元;2、安徽五四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臻公道贸易有限公司、高道武对安徽聚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臻公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晏开力、戴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20元,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490元,由安徽聚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臻公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五四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臻公道贸易有限公司和高道武共同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齐浩(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107056212):本院受理原告孙大永与被告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齐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大永租金300000元;二、被告齐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大永损失71300元;二、驳回原告孙大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877元,由原告孙大永负担17元,被告齐浩负担68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齐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晓侠(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7506280326)、杨国胜(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7408280314):本院受理马立华与被告张晓侠、杨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马立华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从2019年11月25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020年3月18日起诉之日利息计算为1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花园油脂工贸有限公司、庞良安:原告安徽神之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花园油脂工贸有限公司、庞良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花园油脂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庞良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神之茗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102.1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1日,之后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神之茗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50元,由被告安徽省花园油脂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庞良安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0)皖010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西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3134号案件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安徽西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52元,由原告安徽西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路路、张勇: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胡路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9320元,利息10490.22元,共计99810.22元及违约金(以8932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4年6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勇、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胡路路应偿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勇、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路路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90元,由被告胡路路、张勇、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二胖、李强芝、张介荣: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高二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233778元、利息98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3377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08年3月1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介荣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介荣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二胖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90元,由被告高二胖、张介荣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清霞、金良高、钟好然: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987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闫清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38846.6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38846.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钟好然、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钟好然、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闫清霞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50元,由被告闫清霞、钟好然、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保龙、王保虎: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9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 一、 被告王保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1066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1235元为基数, 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2年8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保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保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保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970元,由被告王保龙、王保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晋文斌、张求菊、胡永道、王贤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晋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机号6656挖掘机违约金以1280217.03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机号6672、6790 挖掘机违约金以398798.78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8年4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胡永道、王贤银、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胡永道、王贤银、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文斌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0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胡永道、王贤银、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66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晓冬、甘建华、甘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胡晓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553440 元,逾期利息4806656元,合计为6360096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胡晓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聘请律师费用7540元;三、被告甘建华、甘贝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甘建华、甘贝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胡晓冬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6210元,由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胡晓冬、甘建华、甘贝负担12616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发超、胡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发超、胡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巢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诉被告安徽巢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建华: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卫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驿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卫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国顺: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7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洋光、杨以林: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洋光、杨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18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影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中影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