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凌莉: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物业费共计:7333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479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为止即:7333元34 个月×30天0.1%=7479元,同时要求以上述物业费金额按每天0. 1%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付云: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丽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2229.61元及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2569.38元,共计4798.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斌: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物业费共计:8724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898元(自2017 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为止即:8724元34个月×30天0.1%=8898元,同时要求以上述物业费金额按每天0. 1%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永福:本院已受理原告朱菊云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宾馆转让款人民币5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桦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三军被告安徽桦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壹万伍仟元(小写1500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伍仟元(小写5000元);三、判令被告立即迁出地址并道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德江、黄友慧:原告凌必芬与被告刘德江、黄友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凌必芬与被告刘德江于2014年9月3日签订的《协议》;二、被告刘德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凌必芬购房款201000元;三、驳回原告凌必芬对被告黄友慧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凌必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0元及公告费800元,共计6280元,由被告刘德江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欧邦群:原告孙忠纯与被告欧邦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孙忠纯与被告欧邦群于2011年12月9日签订的关于位于合肥市乐水苑7幢506室房屋《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8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欧邦群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秋田、邓继红: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新站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及个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资徽评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持有的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27944 股股权,该公司于2020年06月03日作出的中资徽评(2020) 皖第0003《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总价5315634.73元,现向你公司及个人送达上述资产评估报告,送达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处置上述资产。
依法向你公司及个人送达本院(2015) 合高新执字第0018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拟拍卖被执行人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持有的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27944股股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侯书堂:本院受理原告彭玉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23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建火:本院受理原告杨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叶汉生: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道银:本院受理的原告俞荣年诉被告陈道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壹万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7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喇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8525.5 元,以及违约金(借款总额的3%为280.85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滞纳金按委托合同约定0. 05%/天计算,暂计至起诉日为480.7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3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政伟、杜秀美:本院受理的原告魏伯秀诉被告刘政伟、杜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偿还11万元,依法判全偿还11万元,本案诉状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3日上午9: 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政伟、杜秀美: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立新诉被告刘政伟、杜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偿还9万元,依法判全偿还9万元,本案诉状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3日上午9: 00 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丹: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张彪粮油店诉被告吴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吴丹偿还我粮油干货款7233元;2、判令被告吴丹偿还我来回要债误工费、车旅费、电话费等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7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和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和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共计68920. 06元(截至2019年6月6日止,其中本金50415. 97元,费用18504.09元);并承担自2019年6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费用;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7日上午9: 30 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素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肖素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9056. 25元,利息15453.0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705.9元,消费手续费2535. 42元(暂计至2019年7月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习习:本院受理原告付渡砖与被告刘习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改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20年5月29日第四版刊登的原告胡松祥诉被告潘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更正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整……”。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甘燕: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安定: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朱安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邱宏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邱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德保、郭洪青: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孔德保、郭洪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