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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6-22 14: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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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传发:本院受理了原告王国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国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达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10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潘国铸诉被告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告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国铸1000000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9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合计人民币 18890元,由原告潘国铸负担50元,被告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8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胜昔:本院受理原告刘士全诉你及王斌、王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如皋蓝天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皋蓝天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展创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如皋蓝天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皋蓝天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展创物资有限公司诉请: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63306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兴桥:本院受理合肥硕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兴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兴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硕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金39500元及利息(以39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杨兴桥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翔:本院受理合肥硕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硕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租赁费用计人民币3800元,并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以3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翔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琪:本院受理原告葛瑞冬诉被告魏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葛瑞冬诉请:理发店经营者魏琪无条件退款(威尼国际卡内余额3100多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司武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司武峰金融借款合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睿诉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本院受理原告王纯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 民初1718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伟:本院受理原告张钰与被告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还款早已过了还款期限,赔偿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398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剑:本院受理原告余振与被告梁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147元及利息(利息以451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直至款清);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39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国胜:本院受理原告沈萍与被告刘健、毛艮艮、杨国胜、合肥盛泽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刘健、毛艮艮偿还原告借款130万元及利息175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为止),被告杨国胜、合肥盛泽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137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帆:本院受理原告胡中慧与被告叶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叶帆偿还人民币14.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42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华杰、陈道珍:本院受理原告王庆权诉被告潘华杰、陈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木孟其:本院受理原告张厚勤诉被告木孟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业好:本院受理原告周先业诉被告周业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庆生:本院受理原告周祖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广安、樊井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80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行之广告有限公司、李玮:本院受理原告王邦才与被告安徽行之广告有限公司、李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91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锐:本院受理原告唐宪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3180 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 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传业、徐微:本院受理原告韩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279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福建南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启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南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统0102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24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经年、彭文菊、王继云:本院受理原告李孝军与被告何经年、彭文菊、王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2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