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强:本院受理原告余扣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51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年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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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莉:本院受理原告金语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28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苏莉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 2、被告苏莉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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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区红白蓝童装店、陈家新: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红白蓝童装店、陈家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人民币104458.00元整;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77368.5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方予以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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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区花丹童装店、李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花丹童装店、李丹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人民币54558.00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7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37936.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1、2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予以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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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区晨然内衣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晨然内衣商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20802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64799.4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担保费人民币2000.00元; 4.判令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予以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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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虹儿服饰经营部、王黎虹: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虹儿服饰经营部、王黎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19435.00 元整;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7 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87028.30 元(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3.判令被告一承担诉讼担保费人民币2000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1、2、3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予以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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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区鄂城家具店、汪书海: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鄂城家具店、汪书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56037.00 元整;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7 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110786.27 元(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3.判令被告一承担诉讼担保费人民币2000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1、2、3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予以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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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区火奇龙服装店、余春金: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火奇龙服装店、余春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人民币343680 元整;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6 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320997.12 元(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3.判令被告一承担诉讼担保费人民币2000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1、2、3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予以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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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区丰裕日用品商行、刘勤勤: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丰裕日用品商行、刘勤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人民币94962.00元整;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7 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66853.25元(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1、2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予以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金履王鞋行、熊国春: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金履王鞋行、熊国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人民币49286.00元整;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6 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40973.09元(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方予以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建业服装店、刘育民: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建业服装店、刘育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人民币21564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7 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15468.58元(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1、2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予以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鱼美人内衣坊、张波: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鱼美人内衣坊、张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71050.00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6 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127147.17元(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3.判令被告一承担诉讼担保费人民币2000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1、2、3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予以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先伍: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贵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先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安徽贵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7769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35685元)。 合计113375元,保金115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满后的30日内提出答辩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詹传明与被告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风险保证金200万元及其利息68.4万元(其中2011年11月1日起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7.2%计至2016年7月31日计4.75年,其后利率按法院判决执行),逾期则由第三人在5日内将前列本息给付原告;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及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立:原告乔莉莎与被告王立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18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女儿王妍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且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享有探望权;三、判令向平安银行贷款捌万元及被告赌债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永昌五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被告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永昌五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8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50元,由被告徐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凤琴(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208204108 )、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凌宇航(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900509001X )、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黄山南塘日用品有限公司、黄山市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凌志标(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6711056917)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与被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宇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你们与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保障原告对合肥市徽州大道5158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G座12F房产的继续占有、使用、收益等正当权益。二、请求人民法院对于合肥市徽州大道5158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C座12F执行标的房产采取附带租赁方式拍卖。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0年8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贵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7453.8元及违约金(以27453.8 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837.33 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4915.28元及违约金(以34915.28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9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729. 52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军、陆中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5081.59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589.42元(以15081.5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4-16起暂计算至2018-12-10, 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744.53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 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强、李玉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91600.23元及违约金(以91600. 23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833.36 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标、王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9728.52元及违约金(以39728.52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4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340.89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傅真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真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1、被告傅真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海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639元; 2、驳回合肥海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葛孝童诉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孝童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6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8370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1月11日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8日,此后利息损失仍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683704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天明、合肥市包河区正康中医诊所:本院受理原告张星诉被告郑天明、合肥市包河区正康中医诊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常亚、何晓蓉:本院受理原告杨光海诉被告常亚、乔文元、何晓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十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西润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保明、郭朝虎、梁霞、王保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润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保明、郭朝虎、梁霞、王保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锦屏、王亮: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冠仙诉被告倪建军、倪思勉、倪锦屏、王亮、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三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然、李霞、费广菊:本院受理原告蔡兆国诉被告张丹、杨军、张士宏、朱然、李霞、张永贵、费广菊、杨先锋、于秋冬、夏松云、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滨湖派出所、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11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贾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盈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贾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14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飞:本院受理原告周亮诉被告王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16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先柱:本院受理原告汪邦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得贵:本院受理王友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杰:本院受理赵忠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文、韩庆丽、周兴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法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文旬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孝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梅:本院受理原告施俊坤诉被告孙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纪斌、张大森、马培栋、詹晓源、周萍萍、汪海洋、刘伟、汪旭升、李兵、汪金龙、刘涛、洪业、王梦莹、高艳、王军、鲍勇、石峰、施伟、聂宗霞、张望、庞苗、韩伟、张丽、刘进、李斌、王军文、杨斌、储金婵、夏九梅、王伟、蒋露、刘慧、蒋春城、潘正静、俞传飞、吴文玉、王唐胜,许莉、谢登成、孙召辉、李宗鹏、杨书萍、解红: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斌、张大森、马培栋、詹晓源、周萍萍、汪海洋、刘伟、汪旭升、李兵、汪金龙、刘涛、洪业、王梦莹、高艳、王军、鲍勇、石峰、施伟、聂宗霞、张望、庞苗、韩伟、张丽、刘进、李斌、王军文、杨斌、储金婵、夏九梅、王伟、蒋露、刘慧、蒋春城、潘正静、俞传飞、吴文玉、王唐胜,许莉、谢登成、孙召辉、李宗鹏、杨书萍、解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十九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8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用彩、杨高鹏、许孝龙、苗春生、苏州吉祥聚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一案,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被告苏州吉祥聚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审理要素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良花、覃庚生、路小江、周桂强、荆燕兵、孟玲、赵小艳、左京立、丁明、黄胜、陈耕耘、李帮兰、潘梅娟、李琼莎、王荣芳、曹永利、安徽奥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一案,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被告安徽奥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审理要素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任永琪(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106243512):本院受理原告余月与被告任永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3月15日,利息为165.6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盛宏通讯器材商行:本院受理原告陈腾飞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盛宏通讯器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货款29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38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欧凤水疗会所(经营者:马汉光342326197106123351):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何亚东、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欧凤水疗会所、杨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一、二、三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及安装费78100元,并支付违约金35926元(以78100元为基数按照年24%利率自2017年2月13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4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详见附件);2.判决被告一、二、三立即支付原告小空调货款6900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3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安徽省白湖监狱龙山监区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吉标(身份证号码340122196401204071)、彭玲(身份证号码340122196308084669):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家珍(身份证号码34010219610610004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雪斐(身份证号码340104196911131025)、吴翔(身份证号码340104196711171014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朝国(身份证号码340122197101014094)、红梅(身份证号码340122197402044166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合肥易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徐卫卫与被申请人合肥易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合仲字第002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日期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公告
安徽银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于洋与被申请人安徽银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合仲字第001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上午8:30在本委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日期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公告
合肥易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叶欣与被申请人合肥易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合仲字第002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上午9:30在本委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日期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公告
合肥易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亮与被申请人合肥易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合仲字第002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上午10时在本委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日期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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