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贝贝、安徽凯硕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郝维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28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叶贝贝清偿借款123000元人民币,并按年利率6%赔偿逾期利息损失36900元,合计159900元。被告“安徽凯硕建材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朋飞、林增秀、刘金平: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28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明飞与被告林增秀共同向原告支付代垫款285623元及违约金207092.8元( 该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月1 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合计492715.8元;2、被告刘金平与被告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家纯:本院受理原告郑峰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韩正松:本院受理李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毕经济:本院受理原告张道清诉你及安徽安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常兵兵、徐晓飞:本院受理盛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左鹏飞、陶志静:本院受理原告王兰珠诉被告左鹏飞、陶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其来:本院受理原告赵海芝诉被告李其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宁宁:本院受理原告徐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 宁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偿还徐颖借款本金7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徐颖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宁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段麒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陆氏木业经营部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9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被告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蜀山区陆氏木业经营部支付货款285786元、利息(以2857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段麒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段麒麟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合肥市蜀山区陆氏木业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3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37元,由被告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段麒麟共同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果然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仇蓉蓉与被告安徽果然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增产、季森:原告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原告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与被告张增产于2018年9月10日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二、被告张增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保证金、进场费余额的双倍367480元及利息损失(以183740元为基数,前期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后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670元,由被告张增产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天宇、毕学永、毕东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杰诚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共同偿还所欠贷款本金474576、截止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4508.47元( 2019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4745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款请之日止),前述合计人民币479084.47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保全保险费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人民法院
汪以海(342623197109220314)、张爱英 (34262319700819070X):原告陈正晧诉被告汪以海、张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正晧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总计人民币123.57万元(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0年6月2日计算至2010年9月1日,利息金额为4.5万元;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0年9月2日计算至2012年2月29日,逾期资金占用利息金额为27万元;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2年3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逾期资金占用利息金额为89.67万元;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8月21日暂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逾期资金占用利息金额为2.40万元;此后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金、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1752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17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752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峰: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1.被告叶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12542.16 元及滞纳金6606元(之后的滞纳金自2017年9月5日起,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闻成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闻成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1503 执61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即限你公司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闻成林支付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金2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0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办理有关选择评估机构和勘查现场、评估报告的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相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何方寅诉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贺宗义、杨文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宗义、杨文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良洲:本院受理原告尹素河诉被告尹良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梦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州太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梦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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