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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6-30 14: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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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代红:本院受理原告王贵宝诉被告肖代红离婚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81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王贵宝要求与被告肖代红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贵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鑫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吕卫:本院受理原告王维诉被告安庆市一江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鑫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吕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811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一江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维偿还借款本金29.678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安庆市一江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维偿还借款本金3.063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7.8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周吕卫对本判决第一、 二项确定的32.7415万元的本金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四、被告安庆市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一江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王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安庆市一江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周吕卫对其中的5763元承担共同给付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涛芝:本院受理原告余翠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8000元及其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6120元(后附损失清单暂时算至起诉之日,直至款清息止), 合计7412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川信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安徽川信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贷款169765元及违约金205970.91 (按年利率24%,自2015年3月16日起以223765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8月6日为75930.92元,以16976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为130039. 99元,款清时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跃华:本院受理原告韩光勇诉你及孔祥才、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39650元及利息(以33965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持续计算至款清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支付上述材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亚东:本院受理原告陈华平与被告张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3000元,承担违约金1075元,合计440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常玉、程路路、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赵常玉、程路路、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清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0191.69元,利息310.1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之后至清偿之日的按信用卡合约标准继续计算),合计20501.81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5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白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策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克、彭家芹、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杨克、彭家芹、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5908, 76元,利息223.84元,违约金656.2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之后至清偿之日的按信用卡合约标准继续计算),合计16788.84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5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学峰、康萍丽、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杨学峰、康萍丽、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0759.78 元,利息257.39 元,违约金642.01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之后至清偿之日的按信用卡合约标准继续计算),合计21659.18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5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策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飞、刘卫红、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陈飞、刘卫红、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7441.34元,利息387.94 元,违约金946.2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之后至清偿之日的按信用卡合约标准继续计算),合计38775.5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5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强、王嫚利、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张文强、王嫚利、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107.25元,利息362.61元,违约金958. 51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之后至清偿之日的按信用卡合约标准继续计算),合计30428.37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5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 皖0111 民初81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期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秀珍、夏有柱:本院受理原告黄桂瑾诉你们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5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合肥市木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了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望公司)破产清算。查明,众望公司账面资产总额53908818.31元,负债总额146328025元,负债率271%。其中抵押债权达14582757.30元,税款4035492.53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众望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所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宣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于2020年6月15日裁定宣告众望公司破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戚成龙、周玉华:原告安徽皖邦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戚成龙、周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9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被告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告安徽皖邦塑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二、被告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皖邦塑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5592. 68元及违约金(以295592.6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 倍计付);三、被告戚成龙对被告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戚成龙在抽逃出资45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安顺包装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周玉华在抽逃出资3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安顺包装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安徽皖邦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34元,减半收取为286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67元,由被告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戚成龙、周玉华共同负担。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冬阳、李志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旺季水果商行诉被告李冬阳、李志勇买卖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冬阳、李志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阿丰水果商行诉被告李冬阳、李志勇买卖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冬阳、李志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寺峰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冬阳、李志勇买卖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小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超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车费238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起诉之日以23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龙: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 依法判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物业费5412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帮道: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物业费5379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郝其雷: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物业费5398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云弟、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徐云弟、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8707.18元、利息354.51元、违约金901.7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之后至清偿之日的按信用卡合约标准继续计算),合计29963.45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5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丞、朱玉俊:本院受理原告王兴林诉被告王丞、朱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美诗固门窗经营部、姚敏、钱兴锋:本院受理原告王传凤诉被告广州美诗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合肥市包河区美诗固门窗经营部、姚敏、钱兴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钢:本院受理卢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洄游客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法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孔飞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勇、朱幸福、李永翠、合肥市斯特朗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及许家萍、朱海峰、许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帆: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琼(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303035016):原告王显平诉被告刘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显平借款本金182000元,并支付利息79679.5元以及后期利息(后期利息以18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9年8月3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为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有福(居民身份号码340121196307065216):本院受理原告郑家锁与被告张有福、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来(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812025510):本院受理原告冯家平与被告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郑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家平借款本金11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3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家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660元,由原告冯家平负担30元,被告郑来负担26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安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润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维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音进诉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安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润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维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音进进货款以及逾期付款损失;2.被告安徽省中安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出资到位的范围内对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被告合肥润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到位的范围内对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被告合肥市维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出资到位的范围内对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兴锋、姚敏: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937号原告桂前勇、李冬娥诉被告钱兴锋、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泽民: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970号原告严海燕诉被告余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义兰: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3506号原告夏涌诉被告吕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凤霞: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5883号原告李永田诉被告邵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黎明、吴亚如: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3388号原告赵杰诉被告孙黎明、吴亚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有限公司、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宝航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1521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运费2035875.41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2035875.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国伟:本院受理原告钱广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58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800元(暂计至2019年8月30日,以后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6%计算至款清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启龙、何梅:本院受理原告宇天翔诉被告韩启龙、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默然:本院受理原告卢兴胜诉被告胡默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成: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李蒋氏诉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伟:本院受理原告赵小龙诉被告施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修强:本院受理原告阮贞爱诉被告修强、全椒县铭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另,被告全椒县铭豪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已裁定驳回,被告全椒县铭豪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及方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2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一、被告方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116601.38元,并自2018年9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方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费6302. 16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被告赵丽丽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田亚飞:本院受理原告卫爱林诉被告田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小飞:本院受理原告邹周晴诉被告牛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明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明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0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卢明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本金2194.70元、违约金65.84元;二、被告卢明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滞纳金(滞纳金以2194. 7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卢明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德金:本院受理原告蒋晓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晓晗:本院受理原告蒋晓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祥:本院受理原告付昌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辉:本院受理原告汤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63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整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每月五厘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共计6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伟辉、张艳高: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伟辉、张艳高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1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绍先、张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二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审理要素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梅红、胡家奇、梅雪婷、程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审理要素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有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凯顺钢架租赁部诉你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9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有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凯顺钢架租赁部支付租赁费40万元、违约金4万元。案件受理费7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300元,由被告陈有玉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圣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恒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027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山东金恒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被告山东金恒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东霞:本院受理原告乔月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811民初9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拾捌万伍仟元人民币及至二0二0年三月三十日利息六万玖仟七百五十元整;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望江县长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营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811民初1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共同给付欠款 25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日止(自2019年2月4日起);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章林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811民初15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张勇立即给付原告章林水货款 4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继南、苏昌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与被告江继南、苏昌年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保财险安庆分公司代偿款本息40528.13元。2、判令被告江继南按照每月995. 24元的标准支付原告人保财险安庆分公司自2018 年5月7日起至保险人理赔当日即2018年8月26日止保费。3、判令被告江继南以上述欠款总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原告人保财险安庆分公司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违约金。4、判令被告江继南承担原告为催收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该费用待开庭时,以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具体数额)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宣城金桥房地产估价经纪咨询有限公司广德经纪咨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830740567)原在建行广德支行开户的公章不慎遗失,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