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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7-01 15: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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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仙荣340111195611127015、阮怀聪340111195510257021:本院受理原告李秀英诉被告丁仙荣、阮怀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丁仙荣、阮怀聪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62385元及利息69127.9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出借之日暂计算至2009年9月28日,此后以借款本金56238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海龙622323198701106137:原告田小芬与被告赵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赵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小芬借款15,461.02元及利息(以15,461.0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赵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小芬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田小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由原告田小芬负担2元,被告赵海龙负担72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海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祝锐、张江玲、凌启南、李杰、叶雷: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五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2、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贵刊于2020年4月17日刊登的原告汪魏伟与被告刘晨民间借贷纠纷及原告徐曙峰与被告刘晨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法院公告,现将公告内容“刘晨(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8803024019)”更正为“刘晨(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8803204019)”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20年3月17日刊登的原告张岩与被告吕玉柱合同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张岩以7万元为基数,自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更正为“吕玉柱以7万元为基数,自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磊342622198004046178:原告巫建国诉被告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巫建国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损失(逾期还款损失自2018年2月17日开始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4.35%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为15950元,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暂合计为2159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阳(身份证号:340111199209016518)、殷宗堂(身份证号:340111196006216516)、王学凤(身份证号:340111196211136582):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正友、杨东方、郑阳、殷宗堂、王学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采用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郑阳名下位于合肥市物流大道兴华苑34幢402室【产权证号:合产335101号】、被执行人殷宗堂、王学凤名下位于合肥市物流大道兴华苑35幢301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330499号】、被执行人殷宗堂、王学凤名下位于合肥市物流大道兴华苑56幢106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330500号】房产、被执行人殷宗堂、 王学凤名下位于合肥市物流大道兴华苑61幢403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330498号】房产进行询价,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询价结果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仲崇刚: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被告仲崇刚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91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仲崇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支付理赔金43829.39元、逾期保费4215.96元及违约金(以44969.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4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44 元,由被告仲崇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伟伟:本院受理原告蔡萍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来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郭旭:本院受理原告时东生诉被告郭旭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领航农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罗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兰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领航农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罗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甘治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甘治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悦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辉、单雅思:本院受理原告于中威诉被告合肥悦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辉、单雅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仁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仁贵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4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祖臣:本院受理原告吴义华诉被告陆祖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30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昌文:本院受理原告雄伟(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钱昌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9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谷习宝:本院受理原告许玲诉被告谷习宝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保庆、胡玉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殷保庆、胡玉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海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海祥迫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0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太山、李影:本院受理原告雄伟(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倪太山、李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9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闫谨: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闫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辉澜体育用品商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盛煌广告经营部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辉澜体育用品商店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0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晓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7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世宏、江芳:本院受理原告陶树平与被告刘世宏、江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树平请求:1. 判令解除陶树平与刘世宏、江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刘世宏、江芳返还陶树平购房款86000元;2.判令刘世宏、江芳赔偿陶树平损失684000元(装修金额10万元,房屋损失暂计584000元,具体数额以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价值为准);3.判令刘世宏、江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子江: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吴子江向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吴子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900元,由吴子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永娟:本院受理原告余琳诉被告刘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尚文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国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阳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牛座贸易商行诉被告夏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夏阳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所欠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牛座贸易商行的货款4836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8366 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夏阳阳负担。案件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夏阳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珍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牛座贸易商行诉被告朱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35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珍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所欠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牛座贸易商行的货款9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81元,由被告朱珍珍负担。案件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珍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宗琴、计荣:本院受理原告王德芹、王秀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先发、周先斌、尚昌文、尚毛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先发、刘强、周先斌、尚昌文、尚毛茂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4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并公告送达上诉人刘强就(2019)皖0104民初3901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曾伟、解兰军:本院受理原告高勇诉被告曾伟、解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吉冬:本院受理原告余海云诉被告段吉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亮:本院受理原告宫素霞诉被告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43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劲松:本院受理原告袁成武诉被告谢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庆新: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 民初59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朱庆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7800元及利息47120元(自2017年11月2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后利息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亚军:本院受理原告邱德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28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11377元,住院伙食费650元,护理费2600元,营养费215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合计1707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20年6月17日刊登的原告汪传芹诉被告陆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公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更正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星泽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为奇、姬霞、上海星泽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7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曾为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款计人民币77800.05 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本金为基数,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二、被告姬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海星泽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架号LJ13REK7H3308482 挂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车辆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费维军、沈翠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46687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9月2日为155375.36元,此后利息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时止) ;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006.25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飞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宜昌汇鑫磷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合肥飞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贷款共计778947.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效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门雪: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女张雅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张雅雯年满十八周岁时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宏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迎春实业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解除原、被告2015年11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二、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租赁费318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 3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为14004.29元);三、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东旭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3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你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缴纳出资款40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80元,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亮:原告合肥瑶海区闽东石材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陈亮向原告合肥瑶海区闽东石材经营部支付货款81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年利率8.25%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陈亮朱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540元,由陈亮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永兵: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7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尔旋: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7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银萍:本院受理原告胡守敏诉被告钟先庭、冯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395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 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5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自起诉之日以35万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款清时止;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阳阳、王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卫阳阳、王欢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 皖019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卫阳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理赔金33174.05元、逾期保费3259.4 元及违约金(以33174.0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8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3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131元,由被告卫阳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阜阳宣丰中皖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谢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宣丰悦华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宣丰中皖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以( 2020)皖0111执21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谢伟为本案被执行人,并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阳宣丰中皖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谢伟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856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现将(2020)皖0111执2116号执行裁定书送达给你们,公告送达期限为六十日,如对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璇、吴旭东:本院受理上诉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璇、吴旭东,原审被告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民终21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璇、吴旭东:本院已经受理上诉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璇、吴旭东,原审被告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民终22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函

安徽华熊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 合仲字第0778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

注销公告

安徽万长玲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1月19日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现本所拟进行清算注销,终止执业。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