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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7-02 14: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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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川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国宏诉被告安徽川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宏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川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项67550元;2、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川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书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新梅:本院受理原告张立省诉被告叶新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省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集资建房资格转让协议,判决叶新梅返还张立省购房款和定金105000元,并判决叶新梅自2016年9月5日起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张立省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叶新梅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萝北县华龙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延寿县恒翔精米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侯科阳、周义平:本院受理原告王俊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24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庆国:本院受理曹成友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长凤、马俊:本院受理原告张家珍诉你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诺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雅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雅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2019)皖0111民初753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新更:本院受理原告蒋艳诉被告李新更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宁:本院受理原告方学勤诉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045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学勤借款本金1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方学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原告方学勤负担640元,被告丁宁负担3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丁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迎:本院受理原告杨艳诉被告王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5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夕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必金诉被告朱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 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基武、沈中华:本院受理原告杨立华诉被告郑基武、沈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爱民:本院受理原告吴礼龙诉被告石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173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忠清: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诉被告刘忠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的本金79872元、利息18951.77元、逾期费用94264.2元,共计193087. 97元(上述款项暂计至2019年4月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逾期费用按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本息、逾期费用时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百居栖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百居栖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小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30838.5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自2019年7月21日起以3083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截至起诉时暂计335.37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丙奎、陈瑶瑶:本院已受理原告欧敏晟诉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加盟费109800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9年6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云、安徽力迈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4943. 01元,利息(含罚息、复利) 15540. 58元(暂时计算至2019年9月2日,此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合计620483.59元;2、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依法判决被告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抵押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40015855427)拍卖、 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林涛: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物业费共计:7499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649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为止即:7499元34个月X30天0.1%=7649元,同时要求以上述物业费金额按每天0.1%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政伟、杜秀美:本院受理原告程建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政伟、杜秀美偿还陆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学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建诉被告高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倩(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7036036544 )、高宏(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608166237 ):本院受理原告建设银行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倩、高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与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750000元,利息(含罚息) 1076278.21元,【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此后的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实现债权费用200000元,合计18026278.21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02号新华文景苑10幢商业109、商业204(产权证号:合庐字第8130004192号,合庐字第8130004193号),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当涂路西星港湾家园会所(产权证号:合瑶120049496、合瑶120049497、 合瑶120049498、合瑶120049499、合瑶120049500、合瑶120049495、合瑶120049501、合瑶120049502)的房产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论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0年9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亮:本院受理原告陆晓玲与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 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陆晓玲借款386997.56元,支付截至2020年1月13日的利息128148.9元(之后的利息以194165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 驳回陆晓玲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37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鸣:本院受理原告王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640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平台借款共计90751.2元整;2、被告把原告的手机号从借贷宝APP上解除绑定;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学祥:本院受理原告孙承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640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 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81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暂用的利息(以181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鸣:本院受理原告汪子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640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秋英、田子涛、田子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641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高秋英、田子涛向原告支付所欠租赁款18319.35元及违约金6695.83元(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后期仍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日止),合计25015.18元;2、被告田子山、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瑞本科技集团(合肥)特殊玻璃有限公司、南京大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立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瑞本科技集团(合肥)特殊玻璃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2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返还款项利息112. 3111万元(以200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即年利率19%为标准,自2016年12月22日暂算至2019年11月21日,后续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南京大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立红就被告瑞本科技集团(合肥)特殊玻璃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俊松: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6117号原告刘成保诉被告陈俊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传江、王邦琴: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3281号原告朱传民诉被告张传江、王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宗保: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5591号原告刘庆来诉被告周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声俊: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466号原告朱孟情诉被告戴声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庆洋: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048号原告陆广元诉被告汪庆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英: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306号原告魏贺华诉被告赵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梵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贷款共计人民币18330.07元,以及违约金共计3666.01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金额21996.0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宏辉: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贷款87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613元(以877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6%,从2016年9月13日暂计至2019年9月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103313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堂胜:本院受理原告潘传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欠款11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敏、张蓉蓉与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31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明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聂培茹与被告合肥明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30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嫁合(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刘有亮:本院受理原告黄书斌诉被告嫁合(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刘有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3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 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韩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 民初34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琦: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程晨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夏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辫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肖敏、朱小丽:本院受理的原告肖伟诉被告何肖敏、朱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善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传诉被告张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继玲、汪玮玮诉被告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鹏堂:本院受理原告丁丽丽诉被告王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规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希胜(公民身份号码: 340406197209302211):本案受理原告陈会与被告金希胜、陈波、淮南市好朋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会121920元;二、被告陈波、淮南市好朋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会219299.8元;三、驳回原告陈会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9元,由被告陈波、淮南市好朋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6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担39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国胜(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7408280314):本院受理原告陶玲与被告杨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玲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杨国胜立即偿还陶玲借款本金285万元,利息334117元(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暂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直至款清息止),合计金额为3184117元;2.杨国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家海、孙海迅:本院受理原告姚德安诉被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德安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返还合同款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经理(362204198411036558):原告安徽徐基同铸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邹经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徐基同铸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40.3060万元以及利息2922元(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公布的报价利率计算),以上合计40.59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锦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美全:本院受理的原告庞山林与被告安徽金锦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美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安徽金锦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庞山林支付违约金12000元;二、驳回庞山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25元,庞山林负担175元,安徽金锦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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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昌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属福特牌轿车(车牌号:皖A670R2);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车辆租金8670元、违约金20160元;4.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维权律师费6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担保等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建国储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淮南舒畅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稳生(362330197908194192):原告安徽徐基同铸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稳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徐基同铸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4.1706万元以及利息1027元(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公布的报价利率计算),以上合计14.273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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