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辉: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杨林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87952.3元及违约金(以87952.3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5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9405 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瑞轩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EKJ1A):本院受理原告葛宜平与被告合肥市瑞轩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葛宜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5427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6.5%的标准,自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庆斌、安徽圣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全双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全双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5000元,并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暂计1563.91元(以15000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参照罚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罚息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义柱、舒伏珍: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054.62元,以及违约金16922.12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并顺延至两被告支付全部物业服务费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金贵、许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843.6元,以及违约金19481.45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并顺延至两被告支付全部物业服务费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家举、彭丹桂、李静、周玉涛、张永芳、张正明、张能化: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胡成国、安徽旺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4195、4196、4197、4198、4199、4200、42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舒城迈点制罐包装有限公司、安徽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安徽盐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舒城迈点制罐包装有限公司、安徽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执1282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舒城迈点制罐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舒城县杭埠镇江湾村六舒三路南侧【产权证号:舒国用(2013)第010405号】土地(面积11216.40m2)及舒城县杭埠镇六舒三路杭埠工业园姜湾村段安徽佳业天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5幢1层(产权证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00062411号,建筑面积1614.09m2)、1幢1至2层(产权证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00062412 号,建筑面积2859.11m2)、2幢1层(产权证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00062412号,建筑面积21.87 m2)、3幢1层(产权证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00062412号,建筑面积23.6m2)、4幢1层(产权证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00062412号,建筑面积17.4 m2)工业仓储用房(即地上房产,含厂区内基础设施、绿化、围墙、水池等)的价格评估报告(评估总价947.69 万元,其中土地评估总价247. 88万元、地上房产评估总价699.81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对上述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0551-665352711)提出书面复核,逾期不提出复核,本院以此评估价强制执行上述财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存根:本院受理原告唐长炯与被告王存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长炯请求:1. 判令王存根偿还唐长炯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其中10万元自2012年5月27日起计算,另10万元自2012年9月1日起计算,均计至款清之日止);2.王存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松明:本院受理原告杨庭理诉被告王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两次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70000元整;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2月4日起,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月利息2%至起诉之日,共计利息15000元(暂算至2020年3月4日,后续另算,款清息止);3.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29日起,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月利息2%至起诉之日,共计利息4800元(暂算至2020年3月29日,后续另算,款清息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义海、刘百华:本院受理原告许勇诉被告徐义海、刘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义海、刘百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勇偿还借款本金117.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已给付的9.6万元从中扣除。);二、如被告徐义海、刘百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确定给付义务,原告许勇有权以被告徐义海、刘百华名下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迎江世纪城二期B区5幢1单元1101室【皖(2018)安庆市不动产权0013351号】的房屋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16400元,由原告许勇负担312元,被告徐义海、刘百华共同负担1608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75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9月29日止;175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02月5日至2018年6月29日止;3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均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依法判决被告王仲东、方学勤在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用8000元、公告费800元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祚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庆宜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吴祚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祚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安庆宜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置房结算款31853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徽安庆宜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96元,由被告吴祚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方正:本院受理原告杨躲与被告方正及第三人安庆市三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付的履约保证佥64000元及购房款26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陶明卫: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91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6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14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2月5日至2018年6月29日;91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06月3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均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 依法判决被告陶明卫、陶丽萍在被告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22800 元、公告费800元和律师代理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项怀亮、章奇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叶睿、陈华为、方凤娥、陈文、项怀亮、章奇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081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诗云:本院受理原告董巍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1503民初3110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许桂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9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学林:本院受理原告韩国荣与被告吕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吕学林支付原告韩国荣货款32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款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诉讼之日利息约为256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健、韦朝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被告张健、韦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563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38727.83元及利息9678.8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月2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本息暂共计248406.75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0元;以上合计260406. 75元;3、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两被告抵押的位于肥西县三河镇北街三角区90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维政: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政发汽车经营部诉被告李维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政发汽车经营部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 被告返还原告的购车款55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000元(依据定金罚则);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满后的30日内提出答辩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干超、徐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干超、徐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小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小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东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东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束从英、张友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束从英、张友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芳芳、靳长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徐芳芳、靳长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家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5551.4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598.1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3849.36元(以55551.46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 %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章福、张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韦章福、张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4240.11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515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9517.69元(以44240. 11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明、聂舒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陈明、聂舒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1806.8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11931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5806. 85元(以31785. 16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以20021.6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程应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6073.4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151.6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2055.1元(以56073. 46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 %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文翔诉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胡文翔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9300元,家具电器5000元,追索前期的空置费或违约金9800元,水电气等500元,计24600元。利息25元(利息从2018年12月13日起按0.35%暂计算至起诉时止,以后顺延至确定给付之日止,合计24625元。2、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胜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胜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计人民币112199.59 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2199.59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二、被告郑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胜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计人民币12000元;三、原告安徽胜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皖A7J622的丰田牌机动车享有抵押权。案件受理费3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50元,由被告郑江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声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之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由你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钱军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贷款共计人民币46693.03元,以及违约金共计4669.3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金额51362.3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或者其他相关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建飞、张腊枝: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建飞、张腊枝共同支付原告贷款34264. 8元、违约金61717.8元,合计95982. 7元(其中违约金61717.8元是自2011年4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分段计算;之后违约金按此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劳之利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晨绣花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付贷款人民币74046元,以及延期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6%计算,自2019年4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春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关本祥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叙苑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肥西县紫蓬镇人民政府诉你及合肥坤园置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叶科芳:本院受理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伦法、叶科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肥西县税务局评估被执行人叶科芳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钱江公馆一号4#1402室房屋总价为859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丁海月:本院受理原告贾杨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方学勤、伍成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方学勤、伍成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家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家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桂宁: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桂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进诚:本院受理原告黎磊与武进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合计人民币90000元整。2、判令被告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以90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9年2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晓燕(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009234827)、钟杰(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403103653):本院受理原告李岭诉被告童晓燕、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计30000元,从2018年12月30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利息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包先安340123198803157891:本院受理原告杨永和诉被告包先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包先安立即向原告杨永和清偿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2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计算至本清利止);2、原告杨永和对被告包先安提供抵押的位于肥东新区东方花园翡翠湾F19幢1002室房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宏、徐光芬、陈绍奎、刘广云、邹斌、葛瑞莉、郭孝琴、周先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20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伟:本院受理原告吴瑞、王蒙诉被告张宏、丁伟、吴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瑞、王蒙于2020年6月23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瑞、王蒙转让款1868915元及逾期利息(以186891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瑞、王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380元,减半收取1369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510 元,由原告吴瑞、王蒙承担4510元,被告吴伟承担12000 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海军:原告查正利与被告江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811民初13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51900元,及按同期银行利息支付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借款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叶德壮: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诉被告叶德壮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原告的本金72884元、利息18604.25元、逾期费用82360.1元,共计173848. 35元(上述款项暂计至2019年4月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逾期费用按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本息、逾期费用时止); 2. 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刚、铜陵市联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铜陵市诺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朱福根、王元喜、叶有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保证合同》落款处“叶有英”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及落款“叶有英”签名笔迹处的红色指印进行痕迹鉴定,本院已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龙图司鉴[2020]文书鉴字第2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皖龙图司鉴[2020]痕鉴字第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对鉴定报告异议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田、合肥隆昊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合肥合和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毓与被告徐田、合肥隆昊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合肥合和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93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 1、被告徐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毓货款人民币21523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5232.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款清息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直至款清息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驳回原告冯毓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增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增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8765.21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9月4日的利息4765.98元、违约金2333.07元[自2019年9月5日起的利息以128765.2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19年9月5日起的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0 元,减半收取15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10元,由被告丁增芹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NANG NGIN HSU(中文姓名:相恩):本院受理原告李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法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翟琴波:本院受理六安市裕安区东顺汽车租赁服务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先傲:本院受理张修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戚成龙、周玉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戚成龙、周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士虎与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安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润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维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一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金士虎货款250728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10750元(以货款25072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标准计算,暂算至2020年3月8日,其后顺延至付清之日);2.请求判决被告二安徽省中安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出资到位的5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三合肥润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到位的66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请求判决被告四合肥市维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出资到位的34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请求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20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卞修国与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安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润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维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一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卞修国货款218215.5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9356元(以货款218215.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标准计算,暂算至2020年3月8日,其后顺延至付清之日);2.请求判决被告二安徽省中安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出资到位的5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三合肥润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到位的66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请求判决被告四合肥市维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出资到位的34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请求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20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家宏与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安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润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维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一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周家宏货款268361.7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11506元(以货款268361.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标准计算,暂算至2020年3月8日,其后顺延至付清之日);2.请求判决被告二安徽省中安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出资到位的5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三合肥润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到位的66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请求判决被告四合肥市维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出资到位的34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请求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20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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